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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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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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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信罪概述(一)帮信罪的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罪名。其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基于当下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背景,网络犯罪日益增多,一些人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为犯罪分子提供各类帮助,间接推动了犯罪活动的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设立帮信罪的目的在于打击此类帮助行为,遏制信息网络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

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有序管理对于社会发展、经济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至关重要。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无论是提供技术支持让犯罪行为得以隐蔽实施,还是进行广告推广扩大犯罪活动影响力,亦或是协助支付结算帮助犯罪资金流转等,都如同给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添砖加瓦”,破坏了原本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干扰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使得网络空间充斥着违法犯罪风险,严重影响网络安全以及与之相关的众多领域的正常秩序,所以维护这一管理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 客观方面

在实务中,帮信罪常见的客观帮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提供技术支持,像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制作专门用于诈骗的 APP,帮助其搭建隐蔽且不易被监管的网络平台等;提供广告推广行为也较为常见,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吸引受害者点击,进而实施犯罪,而提供广告推广fuwu的主体明知对方的违法犯罪意图却仍协助推广,就构成了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支付结算方面,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码等给犯罪分子用于收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或者协助进行一些复杂的资金流转操作,让非法资金能够在网络中 “游走”,逃避监管等行为,这些客观行为都实实在在地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助力,成为犯罪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 “帮凶”。

3. 主体要件

帮信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只要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符合帮信罪构成的帮助行为,就可能构成该罪。例如,一些年轻人为了获取少量利益,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流转,符合相关情节严重标准的,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单位作为主体实施帮信罪时,通常是单位整体决策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代表单位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比如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以公司名义为其提供fuwu器托管等fuwu,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 主观方面

帮信罪在主观方面强调 “明知” 这一主观故意的认定。除了行为人直接承认自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种明确的情况外,还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推定。比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提醒某主体其行为可能涉及协助网络犯罪,但其依旧继续实施相关帮助行为,可推定其主观明知;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像网络平台运营者接到用户对某些涉嫌犯罪的推广内容jubao后,却不采取措施制止,仍任由其传播,可认定主观明知;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例如出售银行卡的价格远远高于正常的市场价值,或者交易方式极为隐蔽、不合常规等情况;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像专门制作用于窃取他人信息的软件并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等情形。同时,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二、帮信罪立案标准(一)常见的情节严重认定情形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在帮信罪的认定中,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作为立案标准之一,是因为这种行为体现了帮助行为的多发性和广泛性,反映出行为人积极参与协助不同主体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某人分别为三个不同的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制作诈骗用 APP 的技术支持,或者为多个实施非法网络赌博的团伙提供广告推广fuwu等情况,只要这些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就符合这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可达到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这里的 “支付结算” 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比如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租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该账户进行资金转入转出操作,只要这些资金流转行为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且累计的入账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通常按入账金额计算支付结算金额),就满足此立案标准。并且,如果涉及多张银行卡等情况,相应的金额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哪怕这些卡并非同时使用,但只要都是用于帮助同一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其金额总和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可。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作为帮信罪立案考量因素,是因为通过广告推广等手段能够扩大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受害者,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例如,某网络广告商明知某产品的推广链接涉及网络传销等犯罪活动,仍接受委托并投入五万元以上资金在各大网络平台为其投放广告,帮助该犯罪活动提高曝光度、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该立案标准。在实际案例判断中,主要看投入资金是否确实用于为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内容、主体等进行广告宣传等推广行为,并且金额达到规定标准。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纳入立案标准,是由于这体现了行为人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取了较为可观的非法利益,反映出其帮助行为的严重性和主观上较强的恶性。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需要注意的是,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 “成本” 费用无须扣除,应将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进行累计计算。比如某人通过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fuwu器托管fuwu,并从中收取了超过一万元的报酬,即便其在提供fuwu过程中有一些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也不扣除这些成本,只要终获利达到一万元以上,就符合立案标准。

5. 二年内曾受相关xingzhengchufa又实施帮信行为

若行为人在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却又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便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参与或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累犯行为,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具有再犯可能性人员的严肃对待。例如,某人之前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被xingzhengchufa,在两年内又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那么其此次行为就满足帮信罪的立案要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当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诸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时,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也满足帮信罪立案要求。这凸显了后果严重性与立案之间的紧密关联,因为虽然行为人可能只是提供了间接帮助,但正是由于其协助行为,使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并造成了恶劣影响。比如,某人为网络黑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入侵某金融机构系统,结果黑客窃取了大量客户资金,导致很多客户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就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情形,要对自己的帮助行为负责。

7. 特定卡片、账户、证书等的出租出售数量标准

在帮信罪立案标准中,对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20 张以上的情况,都符合立案标准。这是因为这些卡片、账户等往往是信息网络犯罪中资金流转、身份隐匿等关键环节所依赖的工具,大量出租出售此类物品,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支持,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某人专门从事收购他人手机卡业务,然后将收购来的 20 多张手机卡出售给网络诈骗团伙用于发送诈骗短信、联系被害人等犯罪活动,这种行为就达到了帮信罪的立案条件。

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况外,还存在其他能认定为 “情节严重” 从而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的情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犯罪及帮助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通过有限的列举涵盖所有情况。例如,虽然未达到前面所述的各项具体金额、数量标准,但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某个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或者其帮助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等,综合考量后能够认定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符合立案标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多方面因素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判断。

(二)特殊情况下的立案考量1. 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犯罪程度

在一些情况下,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证实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如果数额等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仍然可以对帮助行为人进行立案。比如,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相关资金流水等数额总计达到一般入罪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等)的五倍以上,或者虽无法确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确实造成了如众多被害人信息泄露、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即便不能确切证明被帮助对象的犯罪程度,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部分复杂案件中,不能因为被帮助对象犯罪查证的困难就放纵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只要其帮助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就应当予以规制。

2. 涉及多卡(账户)及累计计算问题

当涉及多张卡(账户)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行为时,金额等如何累计计算来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有着相应规则和细节要求。例如,如果行为人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用于帮助同一网络犯罪团伙进行支付结算,这些信用卡上的入账金额等相关数据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只要累计后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就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同时,要注意必须是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也视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行为的情况才可累计,而且在计算过程中,对于一些不符合支付结算定义的资金往来,比如正常的生活消费资金流入流出相应卡片等情况,应当予以合理剔除,确保累计计算的金额准确反映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支付结算情况。

三、帮信罪量刑标准(一)基础量刑幅度

帮信罪的量刑幅度,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设定主要是考虑到帮信罪属于帮助行为性质的犯罪,相较于直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低一些,但依然对国家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法院在判定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例如,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帮助对象的数量等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较高、违法所得较多或者为众多对象提供了帮助,那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幅度内,刑期可能就会相对更接近三年,同时罚金数额也会相应提高;反之,若情节相对轻微,各方面涉及的金额、数量等较少,刑期则可能更倾向于拘役,甚至在符合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时,可以争取单处罚金或者更轻的处罚结果。

(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 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表现时,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处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比如实施帮信罪的嫌疑人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代自己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详细经过,就构成自首。立功则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例如嫌疑人在被调查过程中,检举了其他一起与之相关的网络犯罪案件线索,协助警方成功破案。坦白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像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如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帮助的具体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帮信罪嫌疑人,法院往往会根据其具体表现及对案件侦破等方面的作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此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利于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打击犯罪、还原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初犯、偶犯情况

初犯是指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偶犯则是偶然实施犯罪,并非惯常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帮信罪量刑时,初犯、偶犯可作为从轻考量因素,原因在于这类人员相较于累犯、惯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其实施犯罪可能更多是出于一时糊涂、对法律认知不足或者受到外界偶然因素影响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初犯、偶犯,会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过犯罪前科记录,以及此次实施帮信罪的背景和具体情节等。例如,一个平时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因他人蛊惑,偶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获利较少,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初犯、偶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考虑。

3. 从犯、胁从犯及受诱骗实施犯罪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帮信罪中,比如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但只是按照主犯要求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主导等起次要作用的人员。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其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因他人的胁迫而不得已为之,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受诱骗实施帮信犯罪的,同样基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在量刑时也会得到从轻、减轻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帮信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所起作用、受胁迫或者诱骗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区分不同角色,进而合理判定其在量刑方面应享有的从轻、减轻幅度,以此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量刑。

4.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退赔对量刑能产生积极影响,其法律原理在于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有真诚悔悟的态度,并且通过退赃退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实践中,退赃退赔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将通过帮信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例如将出租银行卡获取的非法收益、因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得到的报酬等上缴。如果涉及共同犯罪,还需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退赃退赔份额等情况。操作方式上,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者通过办案机关向被害人退还相应财物、款项等,积极的退赃退赔表现往往会成为法院量刑时从轻考量的重要因素。

5.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

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协助办案机关追查信息网络犯罪,对案件侦破起到较大作用,比如帮助提供其他同案犯的藏匿线索、协助分析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及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在量刑时可获从轻考量。这是因为其配合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对整个犯罪链条的全面打击。

在实际案件中,办案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配合的积极程度、所提供线索和协助行为对案件推进的实际作用大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并确定从轻量刑的幅度,以此鼓励更多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6. 特殊主体身份情况(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主体实施帮信罪时,在量刑方面会给予特殊考虑。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实施犯罪往往更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所以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校学生涉帮信罪时,考虑到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不足等原因误入歧途,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在量刑上尽量从轻,注重教育和挽救,避免对其学业和未来发展造成过大影响。老年人犯罪,比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特殊性的照顾以及人道主义精神。

这些针对特殊主体身份在量刑上的特殊规定,背后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旨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教育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7. 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

参与帮信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具有合理性,因为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相对有限,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也相对较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犯罪时间的衡量,会查看从开始实施帮信行为到停止或者被发现的这一时间段长短,比如仅提供了几天的广告推广帮助就停止的情况。违法所得少则是统计其通过帮信行为实际获取的非法收益金额,像只获得了几百元报酬等情况。具体判断时,会综合相关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以及嫌疑人的供述等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这两个因素,进而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从轻考量。

(三)免罪、免罚相关标准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免罪情形

综合各种情节,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不以犯罪论处,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把握。例如,某人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了他人,且该银行卡并未实际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虽然被使用了,但涉及的资金流水极少、未造成任何实质危害后果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帮信罪。

司法实践中,需要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帮助行为的具体情节、是否明知、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谨慎判断是否符合这一免罪情形,避免错误入罪或者放纵犯罪行为。

2. 犯罪情节轻微的免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帮信罪中,比如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帮助行为持续时间极短,违法所得很少,且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等,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后,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就可以适用免罚规定。

这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且有积极悔罪表现等情况的案件,通过免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帮信罪相关案例分析(一)典型案例列举

以下是一些帮信罪的典型案例:

  • 案例一:张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友,对方称有个 “赚钱的好项目”,只需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们使用,每月就能获得高额报酬。张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 3 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在短短两个月内,这 3 张银行卡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 30 余万元,这些资金流转都是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资金收付。终,张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因符合帮信罪中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以及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的立案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二:某网络广告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明知客户委托其推广的产品链接涉及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委托,并投入了 8 万元资金在多个网络平台为该产品进行广告投放,帮助其扩大影响力,吸引了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该公司的行为满足帮信罪里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的立案标准,相关负责人被依法立案侦查。

  • 案例三:赵某平时游手好闲,想找轻松来钱快的途径。他从他人处得知出售手机卡能赚钱,于是在短时间内收购了 30 多张他人的手机卡,转手出售给了一个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利用这些手机卡向大量潜在受害者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行为。赵某的这种行为达到了帮信罪中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20 张以上” 的立案标准,终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二)案例对应的立案与量刑情况
  • 针对案例一:在立案方面,张某出租银行卡给不同对象使用,其银行卡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远超二十万元,符合帮信罪常见立案标准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以及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相关规定,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较高这一情节,同时张某并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终在帮信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 针对案例二:从立案角度看,该网络广告公司投入资金用于为涉嫌网络犯罪的产品进行广告推广,且投入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中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情形,因此被依法立案。量刑时,鉴于公司在被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相关情况,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认定其具有从轻情节,终判处该公司罚金,同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此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针对案例三:赵某收购、出售大量他人手机卡给网络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犯罪,满足帮信罪有关卡片出租出售数量标准的立案情形,公安机关据此立案。在量刑环节,考虑到赵某系初犯,对法律认知不足,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通过这样的量刑判决,既对其帮助犯罪的行为进行了惩处,也体现了对初犯从轻处罚的司法理念,引导其改过自新。

  • 五、帮信罪的防范建议(一)公众如何避免陷入帮信罪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公众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帮信罪风险。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

    首先,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银行卡、手机卡是信息网络犯罪中资金流转、身份隐匿等关键环节所依赖的工具,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例如,有些人经不住他人所谓 “高额报酬” 的诱惑,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陌生人,结果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收付,终自己也触犯了帮信罪。即使对方声称用途正当,也不能轻易将这些重要物品交出去,因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犯罪的 “帮凶”。

    其次,对于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要保持警惕,不轻信不明来源的信息,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或参与一些看似诱人但来源不明的 “投资机会”“赚钱项目” 等宣传活动。现在网络上存在很多虚假广告、诱导信息,可能背后隐藏着网络犯罪的陷阱,一些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帮助转发、传播这些信息,就有可能为犯罪活动起到了推广作用,进而构成帮信罪。

    另外,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帮信罪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和防范方法。只有当自己清楚哪些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时,才能更好地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因无知而陷入犯罪风险。例如,在接到监管部门、银行等相关机构关于自己名下账户存在异常风险等告知后,要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而不是继续放任不管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帮助犯罪的行为,否则可能会被推定为 “明知” 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从而构成帮信罪。

    公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时,要时刻保持理性,对数字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帮信罪,远离犯罪风险。

    (二)企业及相关从业者的合规提醒

    对于企业以及网络、金融等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监管义务,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涉及帮信犯罪行为。

    企业方面,尤其是涉及网络fuwu、金融支付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行为以及业务合作对象的监管。比如,网络广告公司在承接广告推广业务时,要严格审核客户及推广内容的合法性,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明知对方产品链接涉及网络传销、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投入资金进行广告投放,否则就满足帮信罪的立案标准,相关负责人及企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fuwu提供商要确保所提供的技术fuwu不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定期对fuwu器、网络平台等进行监测和管理,在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信息时,要及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采取制止、屏蔽、删除等措施,若接到jubao后却不采取行动,任由违法内容传播,就可能被认定为 “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构成帮信罪。

    金融行业从业者,如银行工作人员等,要严格遵守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对异常的开户、转账等行为提高警惕,按要求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提示等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同时,自身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否则也会陷入帮信罪风险。

    此外,各行业从业者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如果发现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比如出售银行卡的价格远远高于正常的市场价值,或者交易方式极为隐蔽、不合常规等情况,要及时停止交易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切不可贪图利益而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而卷入帮信犯罪行为之中,维护好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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