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帮信罪怎么判-法律知识|刑事律师
| 更新时间 2025-01-08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依然提供相应帮助;客观方面实施了诸如上述列举的各类帮助行为,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对于 “明知” 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有人为之提供帮助的相关情形,旨在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二)邯郸地区帮信罪的常见情形在邯郸地区,帮信罪有着多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其一,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例如,永年区的崔某,在 2021 年 11 月份,面对朋友借银行卡的请求,不好意思拒绝,便将自己的 4 张银行卡借给了朋友,而其朋友为贪图利益将这些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崔某的银行卡涉案流水达 190 余万元,崔某在明知不可出租、出借自己银行卡的情况下这样做,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有不少人经不住他人所谓 “给辛苦费”“流水返利” 等诱惑,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沦为了犯罪分子的 “帮凶”。
其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协助犯罪。像有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常见的如帮助微信解封行为等。若实施这类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样会构成帮信罪。
其三,售卖手机号用于违法活动。手机号若被售卖后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售卖者也可能涉嫌帮信罪。因为手机号作为重要的信息联络渠道,被用于违法活动传递信息等,就间接帮助了犯罪的实施。
此外,还有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等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警示着邯郸地区的居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的利益或者碍于情面等原因,参与到可能涉及帮信罪的活动当中,避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邯郸帮信罪典型案例分析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邯郸的被告人吕某经人介绍,开始从事网络paofenshuadan,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并从中抽取佣金,获利 8000 元。在此过程中,吕某分别使用自己的六张银行卡转出金额总计达 5200 余万元。
2022 年 11 月,吕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于 2023 年 4 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量刑方面,存在多个考量因素。一方面,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而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也可从轻处罚。但另一方面,吕某存在前科,基于此可从重处罚。
终,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被告人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一案例警示着大家,不要被所谓 “挣快钱” 的表象所迷惑,要深知参与此类 “paofen” shuadan行为的违法性,避免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案例二:赵某某等人违规开卡案赵某某系某电信邯郸分公司某营销中心支局长。2020 年 4 月份以来,赵某某为获取运营商给付的开卡奖励,在明知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授意其分管网点内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将工号、密码等信息交给宁某某,违规为其开办手机卡 700 余张。
宁某某在取得这些手机卡后,以每张 50—100 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其中 12 张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造成了财产损失 22 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2021 年 7 月,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3 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其认罪认罚,并以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1 年 9 月,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案件办理后,邯山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联合公安机关和金融、网信管理等部门,召集涉案银行卡、手机卡的开办银行网点、电信公司营业厅和渠道服务商,通报办案情况,并以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引导其堵塞治理漏洞,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提升。此案例凸显出,身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即便为了完成开卡任务、获取奖励,也绝不能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为同行业敲响了警钟,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案例三:李学志租赁银行卡案2022 年 8 月,邯郸的被告人李学志在网络上结识其上线,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按照上线指示,为自己名下卡号为 62350109104********(开户机构为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的银行卡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办理了 U 盾,随后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将银行卡、U 盾、手机卡租赁给上线用于转移犯罪资金。
经查,在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9 日期间,该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 3,874,798 元,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丁某某、熊某某等 45 人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 1,457,651.08 元,这些钱款均由程某某、李某某等 5 人一级卡转入李学志的银行卡内,而李学志通过此举非法获利人民币 693.20 元。
2023 年 3 月 18 日,被告人李学志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 ** 号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安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学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加之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基于上述依据,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学志提起公诉,等待法律的进一步惩处。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切莫因一时贪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等重要支付工具出租给他人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邯郸帮信罪量刑标准解读在邯郸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帮信罪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关键因素之一。比如,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而受到过xingzhengchufa,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等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越严重,量刑往往也会相对更重。
其次,犯罪人的主观明知情况不容忽视。对于 “明知” 的认定,会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其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如果明知程度高,主观恶意较大,在量刑时也会有所体现。
再者,是否有从轻或从重情节也极为重要。例如存在自首情节,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认罪认罚的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也能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相反,若犯罪人存在前科,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况,那么在量刑时一般会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邯郸地区法院会基于上述这些因素,全面、综合地衡量后,得出帮信罪终的判决结果。
(二)不同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在邯郸,帮信罪会因不同犯罪情节而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范围。
就涉案金额方面来看,如果支付结算金额刚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线,犯罪人又无其他诸如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那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要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几百万元甚至更多,对犯罪的助力程度极大,那么量刑就可能接近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且罚金数额也会根据违法所得等情况相应提高。
从帮助行为对犯罪的助力程度差异来讲,比如只是偶尔为他人提供了相对不太关键的网络技术支持,帮助作用较小,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若是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核心的支付结算渠道,致使大量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犯罪情节严重的,大概率会面临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并处罚金。
再举例来说,如果犯罪人是初犯,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同时还有自首、积极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即便其涉案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同时判处罚金,使其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监管,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惩戒和教育改造的目的。
总体而言,邯郸地区在对帮信罪量刑时,会严格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的大小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量刑结果。
四、帮信罪的防范与警示在邯郸地区,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避免陷入帮信罪的陷阱。
首先,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银行卡、手机卡就如同开启金融和通信大门的钥匙,千万不能随意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例如,有些犯罪分子会以 “给辛苦费”“流水返利” 等花言巧语诱惑大家,让大家出借银行卡用于所谓的 “资金周转”,实则是拿去进行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像之前邯郸永年区的崔某,就是因为抹不开面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结果朋友把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终崔某涉嫌帮信罪。所以,哪怕是亲朋好友来借,也要果断拒绝,并向他们说明其中的法律风险。如果自己有闲置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当及时去银行、通信营业厅办理注销手续,避免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其次,提高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甄别能力。在网络环境中,面对各种看似诱人的 “赚钱机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比如那些声称 “躺着就能赚钱”,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操作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很可能就是在利用大家实施帮信罪。还有一些帮忙拉微信群、解封微信账号等看似简单的行为,如果明知对方是利用这些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也同样可能构成帮信罪。大家要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或者来路不明的网络邀约,遇到可疑情况多向警方、法律人士咨询。
另外,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在一些不明来历的网站或者平台上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重要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收集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求职过程中也要谨慎,有些不法公司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实际却是让员工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入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工作内容和性质,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帮信罪的 “帮凶”。
只要大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守护好自己的各类账户和个人信息,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陷入帮信罪的陷阱之中。
(二)帮信罪的社会危害与警示意义帮信罪对社会有着诸多严重危害,在邯郸地区也不例外。
一方面,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信息网络本应是方便大家生活、促进社会发展、推动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帮信罪的存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提供的帮助,肆意在网络上实施各类犯罪行为,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就像那些售卖手机号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手机号被不法分子掌控后,成为了他们传递诈骗信息、组织赌博活动等的工具,扰乱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也让网络空间变得乌烟瘴气,增加了执法部门对网络犯罪打击和监管的难度。
另一方面,帮信罪会给众多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很多无辜群众因为犯罪分子借助帮信行为实施的诈骗等犯罪活动,辛苦积攒的积蓄被骗得一干二净,甚至有的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倾家荡产。例如邯郸地区发生的一些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导致大量受害者的钱款一去不回。
从邯郸地区的系列案例来看,这些因帮信罪引发的悲剧时刻警示着大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切不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点小小的帮助不会有事。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帮助行为,只要与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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