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帮信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法律知识-邯郸刑事律师
| 更新时间 2025-01-09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在邯郸地区,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的,有着明确的限定条件。
具体而言,以下多种情形满足其一,便可能达到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这里应理解为给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且这些被帮助对象均达到犯罪程度。若是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通常不宜认定为此项情形。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xinyongka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两张以上金额可累计计算。不过,若行为人出租、出售的xinyongka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taoxian、quxian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taoxian、quxian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 “支付结算” 行为。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例如通过在各类网络平台投放广告等途径,为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便符合此项立案标准要求。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 “成本” 费用无须扣除。若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会累计计算。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有过上述相关的xingzhengchufa记录,之后又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就会达到立案标准。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收购、出售、出租xinyongka、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涉及这类帮助行为,且达到相应数量标准,即符合立案要求。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20 张以上的:非法进行此类卡片的收购、出售、出租活动,达到规定张数,也会达到帮信罪立案的条件。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前面所述的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等相关标准 5 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邯郸判定帮信罪立案标准时,需要严格对照这些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量。
邯郸帮信罪定罪立案标准细则金额相关标准在邯郸地区判定帮信罪时,金额方面的标准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首先,“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xinyongka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若存在两张以上涉及金额的情况可进行累计计算。不过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出租、出售的xinyongka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taoxian、quxian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taoxian、quxian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 “支付结算” 行为。
其次,“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同样符合立案标准。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各类网络平台投放广告等途径,为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一旦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便满足此项立案要求。
再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也在立案标准范围内。这里所指的违法所得是帮信行为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像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 “成本” 费用是无须扣除的。若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且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会累计计算。
这些金额限定有着明确的依据,一方面是基于对帮信行为造成危害程度的衡量,达到相应金额往往意味着协助犯罪的规模和影响力较大;另一方面,在实际判定中,便于司法机关明确界限,准确甄别出哪些帮信行为已经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
行为次数及对象相关标准从行为次数及协助对象数量角度来看,邯郸地区判定帮信罪立案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这一情形下,应当理解为给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并且这些被帮助对象均达到犯罪程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是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通常不宜认定为此项所规定的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
这样的规定旨在体现行为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达到需要立案追诉的程度。因为为多个不同的犯罪对象提供帮助,意味着帮助行为的覆盖面更广,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起到了更广泛的推动作用,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仅针对单一对象提供帮助要大得多。所以,以此作为立案标准之一,能够筛选出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质较为恶劣的帮信行为,从而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他特殊情况标准除了常见的金额、行为次数及对象相关标准外,邯郸地区在判定帮信罪立案标准时,还涵盖了其他特殊情况标准。
例如,“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有过上述相关的xingzhengchufa记录,之后却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便符合立案标准。这是因为之前已经受过xingzhengchufa却仍不知悔改,继续从事此类违法犯罪协助行为,充分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再犯可能性较高,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大,理应通过立案追诉来进行规制。
另外,“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属于特殊的立案标准情形,比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虽然帮助行为本身可能看似间接,但当其引发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时,从整体的犯罪链条以及危害结果来看,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督促人们谨慎自身行为,避免因协助犯罪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的判定要点主要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明确证实之前的xingzhengchufa情况、被帮助对象犯罪与帮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所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这些特殊情况标准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能够更全面、细致地考量各种复杂的帮信行为,不让一些具有特殊情节但同样危害严重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确保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邯郸帮信罪立案与相关法律规定关联刑法条文依据我国《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其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刑法条文从根源上框定了帮信罪的范围,所谓 “明知”,要求行为人清楚知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所列举的如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则明确了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 “情节严重” 这一限定,就是立案标准的基础性约束条件,意味着只有当帮助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符合帮信罪的立案追诉要求,从而将那些轻微的、未造成较大危害的协助行为排除在刑事犯罪范畴之外,合理区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判定帮信罪立案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补充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立案标准进一步细化补充。例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强调给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提供帮助,且这些被帮助对象均达到犯罪程度。若是为同一对象(同一团伙中的多人)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通常不宜认定为此项情形,通过对帮助对象数量及关联性的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在考量这一情节时有了清晰的判定标准。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明确了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xinyongka等账户支付结算的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两张以上金额可累计计算。同时指出,若行为人出租、出售的xinyongka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taoxian、quxian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taoxian、quxian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 “支付结算” 行为,进一步细化了对支付结算行为及金额认定的具体要求。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针对通过在各类网络平台投放广告等途径,为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规定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便符合立案标准,明确了此类帮助行为在资金数额方面的入罪门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说明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 “成本” 费用无须扣除。若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会累计计算,清晰界定了违法所得的范围及计算方式。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于那些有过相关违法记录却仍不知悔改,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基于其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认定达到立案标准,体现了对屡犯行为的严肃规制。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即便帮助行为看似间接,但鉴于引发的严重后果,也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犯罪结果角度完善了立案考量因素。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中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设置了兜底条款,像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前面所述的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等相关标准 5 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法网严密,不使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帮信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这些司法解释从多维度对帮信罪立案标准进行了完善补充,与刑法条文相互配合,让司法机关在实际判定案件是否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时,有了更为细致、全面且操作性强的依据,能够更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
邯郸帮信罪立案标准实践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展示以下为邯郸地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帮信罪案例以及其对照立案标准进行判定的情况:
案例一:被告人李学志在网络上结识其上线,在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按上线指示为名下银行卡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办理了 U 盾,随后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将银行卡、U 盾、手机卡租赁给上线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经查,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9 日,该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 3,874,798 元,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丁某某、熊某某等 45 人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 1,457,651.08 元均由程某某、李某某等 5 人一级卡转入李学志银行卡内,李学志非法获利人民币 693.20 元。在这个案例中,李学志的行为符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的情形,从金额方面来看,其银行卡进账金额巨大,远超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同时其通过出租银行卡等行为获取了违法所得,虽然获利金额未达一万元以上,但结合整体资金流转情况以及帮助行为的性质,综合判定其情节严重,达到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终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发现辖区李某名下银行卡异常,经侦查确定李某有涉 “帮信” 嫌疑并将其抓获。李某供述,其从某平台认识一网友后,在对方指导下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在明知提供银行卡这一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账 70 余万元。在此案例中,李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其转账金额达到了一定规模,对照立案标准中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永年区公安局名关刑警队先后抓获涉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刘某、冯某等四人。虽然具体细节暂未完全公开,但可以推测这些嫌疑人大概率是实施了诸如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资金流转或者其他帮助行为,达到了帮信罪立案标准中诸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相应标准、收购或出售出租相关卡片达到规定数量等相关情形,进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过这些真实案例可以看出,在邯郸地区判定帮信罪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会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情况、具体实施的帮助行为、涉及的金额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严格对照相关立案标准规定来确定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常见问题答疑在邯郸地区帮信罪立案标准判定方面,存在一些常见疑问,下面为大家进行逐一解答:
疑问一:如果只是偶尔出租了一次自己的银行卡,对方利用其进行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是自己并不清楚具体情况,也没有获利,这种情况是否会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呢?
解答: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虽然只是偶尔出租一次银行卡,但如果存在如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出租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的 “两卡” 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 “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若该银行卡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符合立案标准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时,依然可能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不过,若不存在这些能认定 “明知” 的情况,且未达到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则一般不符合立案要求。
疑问二:对于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这一标准,怎么界定是属于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呢?
解答:支付结算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代为转账、taoxian、quxian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taoxian、quxian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行为等。例如,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出租、出售的xinyongka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上述代为转账等相关支付结算行为的,这种情况通常不宜认定为 “支付结算” 行为。但若是参与到后续的资金流转操作环节,使得资金通过自己的协助得以完成转移等支付结算过程,且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就符合此条立案标准要求了。
疑问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中,违法所得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成本费用需要扣除吗?
解答: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帮信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像收卡、购买作案工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等 “成本” 费用是无须扣除的。比如行为人帮助网络犯罪团伙进行广告推广,收取了对方相应报酬,这些报酬总和达到一万元以上,即便在推广过程中有一些自身投入的成本,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也不会将其扣除,只要总计达到规定数额,便符合此条立案标准。
希望通过对这些常见问题的答疑,能够帮助大家消除在邯郸地区帮信罪立案标准判定方面的认知误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
联系方式
- 电 话:0310-3334555
- 经理:刘璐
- 手 机:1370310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