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帮信罪无罪辩护律师;帮信罪如何无罪辩护
| 更新时间 2025-01-09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在帮信罪中,存在一些法定不起诉的情形,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来准确把握。
首先,从犯罪数额角度来看,如果支付结算金额没有达到 200000 元、非法获利未达 10000 元等,其他构罪标准也未达到时,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进而不起诉。例如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111 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 QQ 群认识上线从事赌博平台推广业务,检察院认定其为上线推广非法获利共计 6143 元,未达到 1 万元,且部分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其次,关于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需达到 3 个(个人和单位均可),若仅帮助一人支付结算,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又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帮牛某某在相关 APP 上投注参与网上赌博,虽交易流水等金额较大,但仅帮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结算,后被决定不起诉。
再者,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也是法定不起诉的关键考量因素。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又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若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此罪。比如嫌疑人张某乙在 “火币” 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身份证开户绑定银行卡进行 “火币” 交易赚取差价,被害人按诈骗分子要求操作后被骗,而张某乙对他人利用其行为实施犯罪并不明知,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状况时有发生,以下是几种常见类型及对应的案例体现。
一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的情况。例如在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后,仍然认为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 项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形不确定,没有完整证据链能够认定朱某构成帮信罪,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不起诉。
二是无法认定主观明知方面证据不足的情形。像在高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舟山市公安局 ×× 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在于认定被不起诉人高 ×× 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且无法通过在案证据推定其 “明知”,从而无法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终决定不起诉。
还有像余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动机方面的证据不充分,指控其罪名不成立,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要严格依据证据来判定案件是否达到起诉的法定标准,当存在诸多证据疑点且无法排除、查证时,往往就会出现这种不起诉的情况。
酌定不起诉情形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在帮信罪案件中也有诸多涵盖内容,当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争取此类不起诉结果。
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像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在葛 × 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葛 × 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他自愿认罪认罚,还积极退赃 4729 元,代上游犯罪按比例赔偿被害人 12942 元,又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葛 × 生不起诉。
再如犯罪嫌疑人属于特殊主体身份,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形。像曾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曾 ×× 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本身还怀有身孕,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规定,检察院决定对曾 ×× 不起诉。
又如朱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朱 ×× 实施了规定的相关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持续时间短,已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样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可见,在帮信罪案件里,嫌疑人如果存在上述类似可以体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况时,辩护人可以积极争取酌定不起诉,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帮信罪无罪辩护实战案例分享成功撤销案件案例在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成功撤销案件的情况,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走账需要,出借一张信用卡给其朋友帮助还贷,银行流水高达 500 万,涉诈资金高达 58 万,因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2 年 8 月被山西省 XX 县公安局采取拘留措施。
在这个案件中,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出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吴某对涉嫌的犯罪行为不知情,本人也从未实际参与实施此行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同时,吴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讯问,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大;而且吴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邻里、家庭、同事关系极其和睦、融洽,老实本分,无buliangjilu,此前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与治安处罚的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此外,吴某家里有年幼的孩子等待其照顾,若对吴某进行长期羁押,势必对年幼的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公安机关采纳了这些意见,为吴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律师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恢复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到了吴某和其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容证实,吴某确实只是为了 “还贷” 需要,而出借的银行卡,是为了使自己的银行卡不逾期,进而不影响其征信,才叫其朋友帮他还贷,然而他朋友却拿着吴某的信用卡实施了犯罪行为,吴某对此并不知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 “明知”,在此案例中,律师通过查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吴某确实对其朋友实施的行为不知情,完全是其朋友的个人行为,所以终该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撤销。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帮信罪案件辩护中,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 “明知” 这一点对于争取撤销案件极为关键,律师需要充分收集证据,与各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取保案例以下分享一个在帮信罪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的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其中的过程和要点。
犯罪嫌疑人王 XX 在 X 区某火锅店打工时认识了 “刘 XX”,“刘 XX” 曾三次向王 XX 借银行卡,前两次王 XX 均未同意,第三次出于不好意思,王 XX 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卡后借给了 “刘 XX” 使用,“刘 XX” 为表感谢给了王 XX200 元现金。大约一周后,“刘 XX” 将银行卡还给王 XX,王 XX 于 2020 年 8 月份将该银行卡注销。不过后来王 XX 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协助调查,被告知其工商银行卡有 1000 多万元流水,随后王 XX 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 XX 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在此案件里,律师作为辩护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从主观方面来看,王 XX 与 “刘 XX” 系同事关系,“刘 XX” 借银行卡时只是说用用,王 XX 没问具体用途,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对 “刘 XX” 借卡行为没有怀疑,对其借卡具体干什么更是不知情,所以王 XX 在主观上并不 “明知” 他人实施犯罪。而且王 XX 完全是出于同事间的帮忙才办理银行卡借给 “刘 XX” 使用,把银行卡借给 “刘 XX” 时未索取 “好处费”,“刘 XX” 给的 200 元现金也是事后硬塞的,可见王 XX 主观上无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动机。
在客观方面,虽然王 XX 因借银行卡给 “刘 XX” 使用且银行卡存在 1000 多万元流水而被刑事拘留,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帮助对象 “刘 XX” 实施犯罪活动是本罪入罪的前提,且存在例外规则不适用于帮助少数或单个对象等情况,在无法查证 “刘 XX” 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应简单认定王 XX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依据这些情况与公安积极沟通,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书等材料,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认可了律师的部分观点,终对王 XX 变更强制措施,批准了取保候审申请。
这个案例表明,在帮信罪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时,律师要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判断当事人主观是否 “明知” 以及客观行为是否确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通过与公安等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依据法律条文据理力争,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同时,案件中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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