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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1-08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一)接受委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不同阶段委托手续文书不同,这是开启刑事案件代理工作的步。

(二)了解经办人员信息

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至关重要。不同案件的办案机关各异,可能由派出所、刑事重案中队、治安大队、边防派出所经办,也可能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律师对此要有清醒认识,避免在寻找经办人员过程中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办理会见手续

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需谨慎,各地看守所手续可能不同,律师应提前了解或多做准备,确保能够顺利会见当事人。

(四)会见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环节,应做好会见笔录。无侦查人员在场时,可尽量详细了解案情;若有侦查人员在场,切忌打破沙锅问到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五)与经办人员交流

和经办人员交流对案件的看法需要讲究说话技巧。律师可以采用引诱法、旁敲侧击法等不同方法,尽可能多的获取案件信息。同时,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以便更好地与经办人员沟通,甚至说服他们。

(六)申请取保候审

如有取保候审可能,律师应及时申请取保候审,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努力。申请取保候审一般要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材料。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低不低于一千。

(七)了解案件进展

了解案件进展是贯穿刑事辩护始终的工作。律师要关注案件退补等情况,避免误了开庭时间。隔一段时间询问一下案件进展,确保对案件动态了如指掌。

(八)向公诉机关提交手续

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以便案件到法院后能时间通知律师。但并非所有的公诉人都会将辩护手续交到法院,因此律师仍要时不时去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九)复印材料

复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有条件的可以用数码相机拍照,输入电脑后直接打印,节省时间。同时,要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复印下来,包括卷首的目录,以便从全案把握。

(十)再次会见当事人

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需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十一)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

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注意自身安全。在交换意见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大的利益。

(十二)查阅卷宗

到法院查阅案件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材料。可以拍照打印节省时间,全面把握案件情况,为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十三)指导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指导其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确保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律师协同作战,提高辩护效果。

(十四)开庭辩护

参与庭审辩护,可能多次开庭。律师要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提交辩护意见

向法院提交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辩护意见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准备,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好的判决结果。

(十六)解答询问

不定期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让他们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情况,缓解他们的焦虑和不安。

(十七)参与宣判

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及时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后续的工作做好准备。

(十八)告知判决内容

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让当事人亲友了解判决结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意见。

(十九)回访被告

回访被告,询问对判决的意见,询问是否代写上诉状并代为提交。根据被告的意见和需求,为其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一)规范效力问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它的效力与法律、法规有别。在司法实践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法律、法规具有更高的性和普遍适用性,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更多的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二)委托人身份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时,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防止因共同委托同一名律师而使其中某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受到打击、限制,使其利益受损。

(三)异地会见协助问题

律师异地办案时,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异地律师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等工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四)会见应注意问题

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这不仅体现对办案机关的尊重,还能在会见前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有利于发现案件问题的症结,在后续会见中针对重点问题向嫌疑人发问,也有利于与办案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会见提纲进行提问,是锻炼律师办案基本功的重要方式。

律师应当重视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风险较大,任何时候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依法办案,才能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五)取保候审问题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被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较大,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或因身体、生理上具有特定情形,根据人道主义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采取较宽松的强制措施。律师要根据相对应的情节及时为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特别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律师在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供能体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以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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