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效力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相比,在司法实践中有特定地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文件,对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然而,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产生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更高的地位和效力。
司法考试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的解决也为我们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提供了参考。在面对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法》的规定来妥善解决。首先,从法律效力来看,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扩大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规定,与宪法精神一致,并不违背宪法规定。其次,从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立法法》中未明确规定效力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经过法律授权,可以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可以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按照 “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新的规范在执行时应具有优先性。后,从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来看,《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时,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新刑诉法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与调适也成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两部法律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两者内容冲突时,以后者效力优先,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质上不是同一个主体,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是上位法,律师法属于一般法,是下位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两者内容冲突时,前者效力优先,理由是从制定主体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可视为 “同一主体”,且立法法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按照 “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以律师法为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折衷的做法,如北京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在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未明确选择,而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具体选择。
总之,在办理刑事案件前,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关系,明确在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委托人身份问题明确委托人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委托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则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例如,《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哪些人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且《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同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是谁担任的 - 法律知识 | 华律网》,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近亲属或其他经法院许可的人担任,他们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问答 — 华律网》中指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同一案件服务限制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正如《律师能在同一个案件中代理多个当事人吗?- 手机网易网》中提到,刑事案件中,一个律师只能做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的事例也说明了这一限制的重要性。2024 年 7 月,L 律师来到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申请阅卷,检察工作人员在审核律师申请阅卷的 “三证” 信息时发现,该名律师在担任此案辩护人的同时,还正在担任与此案有事实关联案件的辨护人,工作人员当场告知 L 律师,其担任此案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必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如果允许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中为两名及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在辩护时自相矛盾,损害另一方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此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明确规定,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三、异地办案协助问题律师异地办案可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且可经当事人同意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在异地办理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委托律师。异地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本地找律师,委托其代理异地刑事案件;也可以委托本地的律师事务所,由其在异地寻找律师;还可以在异地寻找熟悉当地法律法规的律师,可通过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律师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无论哪种方式委托律师代理异地刑事案件,都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同时,律师也需要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遵循法律职业道德。
异地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流程如下:首先与律师或律师助理联系,安排洽谈、签约时间;签约之前,准备好身份证、证据材料及相关费用;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向律师如实陈述详细案情,并提交证据资料。
聘请律师合适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此时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且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家属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应立即为其聘请律师,这样犯罪嫌疑人心中有底,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还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
关于异地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度和执业经验,在一定幅度内协商收费。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为 5000 - 20000 元人民币;审查起诉阶段为 6000 - 30000 元人民币;审判阶段为 8000 - 50000 元人民币;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5000 - 50000 之间协商收费。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 2 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律师异地办案,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一些律师不喜欢与外地律师合作办案,要求家属解除其他律师委托,以便自己团队全面介入,但这种做法不利于优势互补。律师异地办案,应该与当地律师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外地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可以 “唱黑脸”,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要求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当地律师可以 “唱红脸”,在办案机关与外地律师沟通不畅时进行交流,考虑办案机关的难处,争取妥协意见。例如,在阳江的非法捕捞案件中,外地律师的无罪辩护与当地律师的认罪认罚相结合,共同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
当事人或家属委托哪里的律师,需要从多个维度考虑。首先,要看拟聘请律师是否过关以及有无办过同类型案件;其次,要考虑案件是否有需要与办案单位 “对抗” 的诉求;再者,要根据当事人是在押还是取保候审来决定,在押时委托当地律师会见更方便,取保候审时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律师更有优势;此外,还要考虑拟聘请律师是否熟知当地司法环境,但这并非重要的因素,办理案件还是要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后,当事人或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是决定性因素,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在当地和外地各请一个律师,当地律师方便看守所会见和到办案单位办事,外地律师负责方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经济条件一般的,对在押案件可优先考虑委托当地律师,对取保候审案件应优先选择性过关的律师,对可能存在较强对抗性的案件,应优先选择外地律师。
刑事律师跨省办案需要经过案件委托、审批、审理和结案等流程。当被告需要律师跨省办案时,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谈等方式与律师联系,详细告知案件情况和需求,律师进行案件审批后,根据当地法律程序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在法庭上代表被告进行辩护,案件审理结束后进行结案。
刑事律师跨省办案收费一般分为固定收费和按小时收费两种形式,由于跨省办案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资源,收费往往比普通案件要高。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跨省办案所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自身的经验和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费用通常由被告支付。在特殊情况下,被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协作办案流程包括发布请求、双向询底、定价签约、预付费用、提供协作、成果交付和结算支付等步骤。
四、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注意事项提交委托手续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律师务必将委托手续交至办案机关。这一举措具有多重重要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律师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提交委托手续,律师能够更好地了解案情,为后续的沟通和维护委托人利益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确保委托手续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以保障会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准备会见提纲事先准备会见提纲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至关重要。准备会见提纲可以锻炼律师办案的基本功,使会见过程更加高效、有序。在准备会见提纲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列出需要询问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涵盖案件的事实经过、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动机、证据情况等方面。通过按照提纲提问,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会见提纲也可以帮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保持思路清晰,避免遗漏重要问题。在会见结束后,律师可以根据会见情况对提纲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五、取保候审问题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判处较轻刑罚可能性较大、社会危险性低或因身体生理原因的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根据情节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具体而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因其刑罚相对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若其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此类刑罚,律师可以考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或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也有较大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或者其在犯罪过程中有值得肯定的行为,如犯罪中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降低了犯罪的危害后果,律师可以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其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若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无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保证不会采取任何妨害诉讼的行为,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例如,一些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律师可以为这类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注重教育和感化。如果未成年人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学校教育条件,能够得到有效的帮教和管教,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校学生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学校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和管理,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以及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这些特殊群体在身体或生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采取取保候审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状态下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便其能够接受治疗。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案件中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非暴力犯罪的;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怀孕的妇女;认罪的;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未成年人特殊规定检察系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有特殊规定,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律师应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如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校表现、社会关系等,以证明其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新规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作出了特殊规定,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未成年人适用保证金的,保证金起点数额较成年人更低,为五百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限制将会更低,未成年人取保的几率会更大。
在为未成年人办理取保候审时,律师可以参考以下法律知识: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之上的重罪,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安全威胁的话,同样可以启动该流程。
若当事人因患严重疾病而生活无法自主,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产子,他们亦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前提仍是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
若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已经执行完所有羁押期,但调查仍然未结束,此时,为了确保正义能够得到维护,也可以考虑为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
总之,律师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特殊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供有力的材料,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六、其他注意问题避免无罪辩护误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不应总是做无罪辩护。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更为理想。律师应根据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不过于相信被告人辩解,不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不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刑事辩护中的操作流程刑事辩护的操作流程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同时也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便于后续沟通案件进展。
办理会见手续: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等材料。
会见当事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
与经办人员交流: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
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了解案件进展:通过与经办人员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的新动态。
提交辩护手续: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复印材料:复制案件相关材料,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再次会见当事人:根据案件进展和需要,再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新情况。
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就案件的定性、证据等问题进行交流。
查阅卷宗: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指导当事人配合庭审:告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其能够配合庭审。
起草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辩护意见。
参与庭审: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交后辩护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提交后辩护意见。
解答家属询问:及时解答家属对案件的疑问。
参与宣判工作:了解宣判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谈案阶段注意事项谈案前,律师需做好充分准备:
案件信息采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罪名、涉案人员、案件进展等。
预约客户:确定与客户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准备材料:如律所介绍、律师简介、相关法律条文等。
谈案时:
接待客户:热情、地接待客户,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
了解案情:详细询问案件的经过、当事人的情况等。
分析案情: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结合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判断委托意向: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判断客户是否有委托律师的意向。如果有委托意向,进行后续的委托手续办理等工作。
接案阶段注意事项洽谈时:
确定来访者身份:接待刑事案件的来访者时,确定来访者的身份非常重要,防止来访者中存在同案嫌疑人或是与案件相关的人。
当做时刻在录音状态接待:时刻当做来访者在进行录音的状态,把握沟通的技巧和界限。
了解来访者预期:确定来访者对案件的预期,再确定是否接受委托,避免因预期过高而产生争议。
委托时:
“丑话” 说在前面:将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点讲在前面,如不能承诺结果、工作安排以律师为主等。
在律所签署委托协议且收费不经过律师个人账户:签署委托协议要在律所进行,客户缴纳律师费要直接进入律所的对公账户。
单独签署接待笔录:做好接待笔录,将与客户沟通的重点以接待笔录的方式再次向客户进行告知与确认,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合规方面:
利益冲突豁免:当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分别由各委托人签署利益冲突的豁免文件。
敏感案件报备:在办理如 “涉黑恶”“涉众” 刑事案件中,按要求向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报备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接待笔录、案件基本情况等。
涉众案件慎重:评估涉众案件的风险,若客户预期过高而律师作用有限,建议慎重接案。
办案阶段注意事项沟通方面:
当面沟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争取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使办案人员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有更深的印象,同时捕捉细节,利于下一步工作开展。
电话沟通:在无法当面沟通时,多打电话与办案人员沟通,特别是在关键时点,如审查批捕期间、审查起诉期间等,将律师的意见与办案人员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达成默契。
书面沟通: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要简洁清楚,核心点体现在各级标题中,把握提交书面意见的时机,避免成为补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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