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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09
一、规范与效力问题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效力低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在实践中有冲突时应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其制定主体及法律位阶的限制,其效力无法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相提并论。

在刑事susong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代表,扮演着辩护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为被告或被告人辩护,还可以为公司、企业等单位担任法律代表。律师在我国刑事susong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权利保障与司法公正两个方面。

一方面,律师作为法律人士,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并协助当事人保护这些权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享有辩护权和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律师在刑事susong中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律师的参与可以有效防止司法部门的滥用职权和陋习,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律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这是因为《刑事susong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仅对律师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例如,在关于委托人身份问题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susong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委托susong代理人。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以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在律师异地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协助问题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规定,律师异地办案,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但在实践中,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仍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总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效力上低于《刑事susong法》及相关法规。在实践中,律师应始终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确保刑事辩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委托人身份问题正确确定委托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susong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委托susong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明确委托人的范围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其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代为委托辩护人。这里的 “近亲属” 通常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susong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susong代理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在刑事susong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有合适的人代表他们行使相应的权利。

一名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受特定限制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susong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也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违法行为界定。

例如,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属于利益相对立的两方,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中的相对两方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这样的规定也考虑到同一案件被告人之间可能会存在串供的行为。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以上同案犯被告人的委托时,可以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但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这样既保证了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又避免了利益冲突的产生。

总之,正确确定委托人身份以及明确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的服务对象限制,对于保障刑事susong的公正、公平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异地会见协助问题

律师异地会见的协助规定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异地办案可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在实践中,律师异地会见面临诸多挑战,如对当地办案流程不熟悉、交通不便等问题。此时,当地律师的协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异地拘留期间寻求律师协助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受拘留者的亲属可以前往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探访并咨询律师,将自身所面临的具体案情详尽地告知给律师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案情;其次,在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决定选择该律师作为辩护人之后,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后,律师将会与受拘留者的亲属签署一份合同,明确表示由该律师全权代表受拘留者处理相关事宜,若出现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律师将不会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用。然而,在此过程中,受拘留者的亲属只需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即可。

对于异地委托律师会见流程,首先,委托人需在本地寻找到具备资质且符合要求的合格律师,并与之签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其次,委托人有责任向受托律师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资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再者,律师需要携带相关的执业证明及委托材料前往异地的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经过办案机关的严格审查之后,律师将被允许进行会见,并且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会面交流。在此期间,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需要对会见的具体内容进行详实的记录。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总之,律师异地会见需要当地律师的协助以及相关部门的协作,以确保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会见注意问题会见前的准备与规范

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体现尊重且有利于了解案情和沟通,维护委托人利益。

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委托以后,应当在时间前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看守所进行会见,同时,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并递交委托手续至关重要。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先通过电话联系上办案单位,确定案件承办单位与承办人,确定办案单位的地址以及与办案人会面的时间。提前联系确定地址与行车路线很重要,因为办案单位有的在闹市区,有的在偏远地方,并不是太好找。同时,办案人不可能只承办一个案件,他们可能同时承办其他案件,或承担其他工作,实践中办案人员也是非常忙的,他们不可能总在办案单位,所以如果不提前与办案人联系见面时间,常常是你前脚刚到,人家可能刚刚出门或是出差了,因此必须要提前与办案人确定见面时间,框定沟通的时间。与承办人联系时说用 5 - 10 分钟的时间,让承办人觉得时间不是太长,不好拒绝,也好安排,这样容易获得见面的机会。一般来说用 5 - 10 分钟基本上能把案件说清楚,如果内容确实比较丰富,超过这个时间也很正常,但是我们从礼貌的角度不占用太多的时间,承办人容易答应。其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办案人联系并递交委托手续,表示对办案人的尊重,创造一个良好沟通的开端,依法平等沟通;委托手续要携带齐全,不要遗漏,包括委托书、事务所公函、执业证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等。还有,辩护律师在书写委托手续时应当注意律师事务所公函的接收单位名称一定要准确,如有必要可以事先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注意接收单位需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是派出所或刑侦大队,有的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开发区的名称并不统一,有时有特殊名称,需要提前核实准确,避免出错。

会见时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锻炼律师办案基本功。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认真做好会见提纲是非常重要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在会见前要充分准备好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充分掌握。查询近期有无出台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另外,辩护律师在会见之前要认真做好会见提纲。根据犯罪构成把涉案罪名的一些关键点列出来,会见时要着重了解清楚。将涉案罪名在《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预先摘抄出来,列出重点了解的问题。会见前做好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地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同时,对于广东省内会见,要先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上预约,了解具体哪个看守所对会见的具体要求,如核酸检测报告要求、彩色打印 “码” 和 “卡”、《健康证明》等要求,还要准备好防护服等。重要的是准备好会见提纲,先要了解涉案罪名,检索相关案例,不管是要核实案件事实,还是核实有关的证据,或者交流辩护观点和方案,每次会见都是在花了大量时间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到看守所去的。很多时候,一次会见,预约下来就一个小时,可是律师要做得配套准备工作及会见后与委托人沟通及梳理、比对、再次研究案卷等耗费的时间就多得多了。一般而言,律师的会见都是为形成整体的辩护方案服务的。如果每次只是请律师去会见一次,后面换律师了,这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五、禁止性规定与风险防范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风险大,任何时候都要规范行为,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职业风险。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刑事susong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此外,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也非常重要,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同时,要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并且,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委托合同的签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订入案卷,一份存律师事务所,另一份交当事人。律师费用的收取也要规范,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付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聘请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出具正式收款票据。

其次,辩护人存在一定的禁止范围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等不得担任辩护人。例如,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由于被限制自由,个人活动不自由也极不稳定,所以不能作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直接接触该案的案犯、案件调查等,如果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难免会影响自身的价值判断,先入为主的观念极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此外,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存在诸多风险。如辩护律师人身权益易受侵害,律师执业风险、压力增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刑法》第 306 条 “伪证罪” 出台后,律师刑辩的职业风险更是加大。律师权利行使限制多,律师辩护 “难题” 多。尽管现行的刑事susong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的权利,但律师要想真正行使这些权利时,却总是受到诸多的限制,且也无任何救济程序。当事人可能给律师带来风险,有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诱律师为其进行不法活动,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本来因为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利后果推给律师。专门机关也可能给律师带来风险,辩护律师在susong中的利益诉求与追诉机关是相对立的,当被追诉者在与律师会见后,改变原来的供述,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因 “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为由被起诉。

为了防范刑事辩护风险,律师需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同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摆正位置,不得罪公诉人、法官,因为控、辩、审三方共同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 “保护人权,公正司法”。在法庭上应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不要一定与公诉人争一言之短长,得理不饶人。庭审结束后,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 “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xiaochu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防范执业风险。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防范职业风险,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取保候审问题把握取保候审的情形与时机

律师要根据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较轻刑罚可能性大、社会危险性低或有特定身体生理情形等,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密切关注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以便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当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时,有较大机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此外,如果根据案件情况判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应积极申请。例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在本次案件中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潜在危害较小,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依据其社会危险性低的特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律师更是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证明等,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被羁押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如果案件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律师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父母可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递交申请,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其所聘任的律师亦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在执行阶段,公安机关需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明确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七、其他注意问题善用susong材料瑕疵

在刑事辩护中,认真发现公安、检查机关起诉材料中的瑕疵至关重要。这些瑕疵可能包括数字计算错误、证人证言矛盾等情况。在实践中,如贪污、受贿刑事案件,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因此仔细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显得尤为重要。发现起诉材料中的瑕疵并非易事,需要律师耐心阅读大量susong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在法庭上准确利用这些瑕疵,能够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重与司法人员沟通

律师与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通过沟通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但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同时,律师不应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起诉材料中的瑕疵,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谨慎取证与设计发问

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不可冒然自行取证,可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防范风险。在设计庭上发问问题时,应重点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我国刑事审判中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发问的作用,证明被辩护人的主观方面近善非恶,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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