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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09
一、规范与效力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明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虽然为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在效力层级上明显低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在司法实践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例如,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全国律协不属于立法机关或授权的法律解释机关,其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仅对律师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更不能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只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才能确保刑事辩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

二、委托人身份

委托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单一服务: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受特定限制以避免利益冲突。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例如,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律师能够独立、公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时,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且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这样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同时也能大程度地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异地协助

律师异地办案可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异地办案往往会面临诸多挑战,如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调查取证困难等。此时,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地律师熟悉当地的司法程序和办案流程,能够为异地律师提供宝贵的建议和帮助。例如,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当地律师可能更了解当地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更高效地获取所需证据。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当地律师也可能凭借其对当地看守所规定的熟悉,为异地律师提供便利。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这一规定为律师异地办案的协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具体操作中,异地律师与当地律师的协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双方应充分沟通案件情况,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异地律师可以向当地律师介绍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等,当地律师则可以提供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和相关建议。其次,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双方可以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后,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双方可以共同制定会见提纲,确保会见的效果和效率。

总之,律师异地办案时请当地律师协助,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也符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

四、会见注意事项1. 交委托手续:会见前务必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体现尊重并有助于了解案情和后续沟通。

律师在进行会见前,一定要将委托手续交至办案机关。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更是为了能够在会见前就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律师可以提前发现案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在后续的会见中更有针对性地向嫌疑人提问,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奠定基础。

2. 准备提纲:会见时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按提纲提问锻炼基本功。

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有了会见提纲,律师可以更加系统地进行提问,避免遗漏重要问题。这不仅有助于锻炼律师办案的基本功,还能确保会见的效率和质量。在准备会见提纲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确定提问的重点。例如,在会见时,可以了解嫌疑人到案的情况、程序性事项以及案情的基本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核实证据、询问嫌疑人对指控的意见等。总之,事先准备会见提纲是律师进行有效会见的重要保障。

五、禁止性规定


律师应重视禁止性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办案防范职业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范职业风险。具体而言,律师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陷入风险之中。

其次,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再者,要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的领域和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在会见被告人时,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物品、信息,避免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律师还应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严格按照会见提纲进行提问,锻炼办案基本功,确保会见的效率和质量。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违反辩护人禁止范围规定,如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等不得担任辩护人。

此外,律师应强化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不得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得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律师会见需经许可,且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会见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总之,律师只有重视禁止性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办案,才能有效防范职业风险,更好地为委托人履职尽责。

六、取保候审

申请情形:律师应根据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较轻刑罚可能性大、社会危险性低等情形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案件情况,当发现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被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较大,且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较低时,要及时为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此外,对于一些具有特定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也应根据人道主义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依据检察系统规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材料。

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应依据检察系统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材料。首先,申请阶段,律师可以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其次,在决定阶段,律师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能够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低、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材料。例如,可以提供未成年人的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社区帮教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后,在执行阶段,律师要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度过取保候审期。

七、庭审技巧

利用瑕疵:认真审查公安、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耐心阅读大量诉讼材料,分析其中的逻辑和计算方法。尤其是在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中,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刑期长短,更要仔细查找可能存在的数字计算错误、证人证言矛盾等瑕疵。这些瑕疵一旦被发现并准确利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沟通交流:律师在公诉过程中与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通过沟通,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但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尽量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但不要向他们透露发现的起诉材料中的瑕疵。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此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公证取证:律师采证有风险,可采取公证取证方法。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请求公证人员对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但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设计发问: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应重点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在设计发问问题时,要让在场人员感觉像看电影一样画面饱满节奏流畅,整个法庭发问要有起始和结尾,起始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请被告人实事求是回答,结尾时向shenpanchang表示发问暂时到此并致谢。同时,发问要完整,每句话要简短简洁,避免用陈述式发问和复杂的语句。

抓住关键: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官来说,虽然已经在庭审前完成阅卷,但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事实,在庭审发问时进行发问可以加深法官的印象。对于卷宗没有查明的事实,可以进一步详细问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答案,重点问无罪的事实、罪轻的事实、量刑的事实等。对于不利的事实,要通过发问将其变得更加模糊,使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发问时要注意技巧,对问题进行设计,锁定答案,对于被害人的发问要问封闭性问题,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时要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问题类型,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要控制回答内容。发问过程中,要避免诱导性发问,但也要让回答问题的人答出想要的答案,可以通过调整发问的顺序等方式实现。如果发问的问题能够使自己的当事人和同案的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可以采取半开放的问题,在同案被告人回答是或者不是后,根据回答结果让其进一步解释。对于自己的当事人在设计问题时,也要控制回答的内容,如果发问的内容当事人提前知道,也知道发问的目的,可以问开放性问题,让其多说一些,如果发问的问题提前没有与当事人预演,应当先问封闭性问题,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发问。同时,发问要点到为止,避免刨根问底,以免引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答案。

八、张明楷 “八不要”

避免无罪辩护: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往往更为理想,不应轻易选择无罪辩护。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并进入法院程序,如果主张无罪,那么整个司法流程似乎难以继续下去。毕竟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不可能都不懂法。而且,一些无罪辩护往往是思路出现问题,比如将当事人的行为归结为不当得利从而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逻辑是错误的,因为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犯罪并非对立关系。民法与刑法不同,民法可以将很多 “公” 的事情转化为 “私” 的事情处理,但刑法不行。例如,不能简单地以侵占遗忘物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否认构成侵占罪。

依据构成要件归纳:律师在归纳案件事实时,不能脱离构成要件。有的律师在写辩护词时,只是按照通常用语归纳事实,而不考虑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这种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比如将受贿或滥用职权行为仅仅归纳为滥收费,以此认为不构成犯罪是站不住脚的。举例来说,一个人谋划杀了十个人,不能以刑法没有 “谋杀罪” 的规定就认为不违法;同样,因反革命而杀人在 1997 年已废止相关规定就认为无罪也是错误的。在判断无罪时,只能依据构成要件指出哪一个不具备、哪一个不符合,而不能用另一套法律来定义行为事实。

不过于相信辩解:很多律师容易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这是不可取的。被告人的立场决定了他们通常不会告知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学法律的人应明白,没有证据证实的话不可信。张明楷教授自己养成了对亲戚朋友讲述的刑事案件不全信的习惯,这是因为被告人的立场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声称受到刑事逼供但实际并无证据支持,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相信。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完全相信被告的话,否则会很冒险。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说的话,给被害人做代理时也不能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话。

避免有错推定:律师不应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公检法人员也不应对律师做有错推定。如果对被告人采取无罪推定,那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采取无罪推定。这种有错推定会导致忽略一些问题。

不给司法机关添麻烦: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应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目的,而不是给司法机关添麻烦。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目的健忘症,即做着做着事情就忘记了初衷。例如二战期间budui修桥是为了打败敌人,后来发现打不过敌人且会被敌人攻击,就只能炸桥。再如司法机关找鉴定机构做鉴定但庭审时没有委托鉴定书,律师抓住不放是不合适的,因为补委托手续很简单,而且鉴定机构肯定是受委托才做鉴定,纠缠于此没有意义。

九、庭前辩护要点和技巧1. 侦查阶段

快速介入: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尽早提交委托手续,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若嫌疑人被羁押,要尽快会见,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律师通过早期会见,可以向嫌疑人讲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程序,让嫌疑人心中有数。

纠错与监督:如果律师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比如可能是冤假错案,应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同时,要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为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此外,视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用好《侦查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

谨慎认罪认罚:由于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律师在做认罪认罚或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本来无罪却又自行认罪的情况发生。

2. 审查起诉阶段

分析:此阶段律师应及早阅卷,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公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辩护目标是做有罪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适时认罪认罚: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时,认罪认罚好此时提出,争取低量刑建议。应按照免诉、免刑、缓刑、减轻、从轻的位阶依次分析可能性,高于可能性一个位阶提量刑建议。

策略性提出意见:要根据辩护策略确定是否需要暂时隐瞒辩护观点。如果公安机关指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既定辩护策略,确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及提出哪些意见。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要权衡何时提出对当事人更有利。

保留瑕疵:对侦查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瑕疵,尽量不要提,以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区分同案犯的地位作用,争取让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把被告人的起诉位次往后排。根据案件情况及辩护策略,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及如何达成谅解。

3. 庭前阅卷阶段

全面审查:庭前阅卷要全面,至少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对全案进行审查。主体审查包括是否未成年、涉外、少数民族、翻译、监护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方面;程序审查涵盖管辖权、回避、涉密、提供或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侦查、公诉阶段程序错误瑕疵等;证据审查从证据三性、非法证据、证据互相矛盾(印证)、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事实审查从起诉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证据支撑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断裂,有无从重、从轻情节(是否穷尽)等方面进行;定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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