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刑事律师:诈骗罪辩护要点/量刑标准
|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其构成的四个关键要件:
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比如部分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采用的犯罪手法虽是欺骗手段获利,但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就不构成诈骗罪,只有针对公私财物所有权实施侵犯的相关欺骗行为,才可能符合这一要件。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可理解为行为人使用了欺诈行为让对方产生了错误认知,被害人进而做出财产处分后,行为人获利。这里面包含 “使用欺诈方法”“错误认识”“财产处分” 以及 “从中获利” 四个要点,缺一不可。例如,诈骗分子通过虚构投资理财平台,引诱受害人投资,起初让受害人获得xiaoe提现收益使其产生能获利的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此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大额投入,后诈骗分子获利,受害人遭受损失,就符合该客观要件表现。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像未成年人犯罪(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要件可分为两个注意点,分别是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确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并且是故意目的占用的,便是主观上符合诈骗罪的认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如daikuan诈骗、骗取退税相关的诈骗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
(二)诈骗罪在邯郸地区的常见表现形式在邯郸地区,诈骗罪呈现出多种常见的表现形式,涉及经济往来、网络环境等多个领域:
经济往来方面:
合同诈骗:一些不法分子会在商业合作中,故意虚构事实,比如谎称自己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具备特殊的行业资源或者有强大的销售渠道等,诱使其他企业或个人与其签订合同,收取合同定金、预付款等款项后消失不见,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邯郸曾出现过某骗子虚构自己有大量的建筑工程材料供应渠道,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收取高额预付款后,根本无法按约供货,钱款也拒不退还。
借贷诈骗:打着低息、无抵押等幌子吸引急需资金的人借贷,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设置各种陷阱条款,或者压根就没打算还钱,拿到借款后便失联,或者将借款挥霍一空。比如有人在邯郸当地以开办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多个熟人借款,承诺高额利息和短期内归还,可借款后就换了联系方式,人间蒸发了。
网络环境领域:
网络交友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复制他人图片打造虚假社交账号,与邯郸当地的受害人网恋,然后以资金周转、生病、生日、节日等各种理由诈骗受害人的钱财。像有的骗子在婚恋网站上结识邯郸的单身人士,通过一段时间嘘寒问暖建立恋爱关系后,便以家人生病、自己生意遇到困难等借口向对方借钱,一旦得手就消失无踪。
shuadan返利诈骗:通过在邯郸地区线上线下地推、送礼品、发小卡片等方式,引诱当地居民尤其是一些空闲时间较多的群体加群兼职做任务,起初让受害人轻松完成点赞、关注等简单任务并给予xiaoe金钱,待获取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投入大额金钱做所谓的 “shuadan任务”,后无法提现进行诈骗。
冒充客服诈骗:不法分子获取邯郸市民的网购等相关信息后,冒充电商平台客服、快递客服等,以商品质量有问题要退款、快递丢失要赔偿等理由,诱骗受害人点击链接、扫描二维码或者提供验证码等,进而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比如曾有邯郸市民接到自称某电商客服的电话,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隐患要双倍退款,让其按指引操作,结果在输入验证码后,银行卡里的钱被迅速转走。
在诈骗罪的辩护中,主体方面是一个重要切入点。单位以及在特定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的工作行为,有可能不符合诈骗罪主体要件,进而可以此展开有效辩护,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比如,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那么企业及其人员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像曾经的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 00002 号)就是这样的无罪判例。
此外,公司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限定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这些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即便表面符合诈骗特征,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当案件中涉及主体是否适格这一问题时,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判断其是否满足诈骗罪对于主体的要求,若不符合,便可基于此进行有力的辩护。
(二)主观方面的辩护要点诈骗罪作为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辩护时,需要重点审视这两方面因素,严格区分本罪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等情况。
一方面,要分析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未正常履约并不等同于诈骗罪,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以及对所发生债务的态度。如果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条件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像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 2646 号)就是这样的无罪判例。
再比如,行为人与 “被害人” 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有 “非法占有目的”,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牟刑初字第 209 号)可作为此类情形的无罪判例支撑。
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实施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但倘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同样不构成诈骗罪。通过审慎研究债务关系合法性、行为人未履约的实际原因等因素,去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是主观方面辩护的关键所在。
(三)客观行为方面的辩护在客观行为方面进行诈骗罪辩护时,主要围绕两点展开,一是行为人是否真正实施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二是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和行为人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从点来看,若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那就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所有陈述及行为均有真实证据支持,没有对事实进行虚构或者隐瞒,即便后出现了财物的转移等情况,也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而对于第二点因果关系而言,即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如果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如 “自愿” 交付)处分财产的,即使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像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 851 号)就是相关无罪判例。所以,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与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之间的关联,判断是否符合诈骗罪客观行为方面的构成要求,进而开展相应的辩护工作。
(四)客体方面的辩护策略在诈骗罪的客体方面进行辩护时,着重需要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诈骗罪名,这对于准确辩护有着重要意义。
比如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精神,在一定情形下可争取不按犯罪处理。因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同诈骗罪名所侵犯的具体对象和法益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准确把握这些差异,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确实符合诈骗罪所规定的客体要件,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护,避免出现罪名认定错误等问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五)证据角度的辩护考量在诈骗罪辩护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 “确实、充分” 的要求,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达不到上述要求,辩护人则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关联性不足、证据来源不合法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等情况,辩护人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从中发现问题,指出证据存在的漏洞,进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来进行无罪辩护等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诈骗罪量刑标准解读(一)不同诈骗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标准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区间: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也就是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如在一些普通的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为五千元左右,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可能终被判处拘役几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数额巨大: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时,属于 “数额巨大” 的情况,此时量刑通常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人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诈骗他人八万元,这种情况下就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接受处罚。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人一般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处。像一些涉及巨额资金的诈骗团伙案件,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的,主犯往往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等。
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特殊情节对量刑的影响1. 从严惩处情节在诈骗罪的量刑中,存在一些会导致从严惩处的特殊情节。例如:
通过特定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像通过发送duanxin、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况,这种诈骗手段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诈骗数额达到的标准可能不算特别高,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严惩处。比如犯罪分子qunfa大量虚假投资理财duanxin,吸引众多受害人上钩,骗取钱财,即便总的诈骗金额处于 “数额较大” 的区间低端,法院也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量刑幅度内,选择相对较重的刑罚,如接近三年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诈骗特殊款物:如果诈骗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由于这些款物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被骗取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会从严处罚。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期间,有人冒充救灾工作人员,骗取救灾物资用于倒卖获利,那在量刑时必然会加重处罚,原本可能按照诈骗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际可能会往十年有期徒刑这个较重的方向去量刑,并加大罚金数额。
诈骗特定人群财物: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这类人群往往自我保护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对他们实施诈骗性质更为恶劣,同样会在量刑时从严考量。比如诈骗老年人养老积蓄的,即使诈骗金额不是特别巨大,也会比同等金额诈骗普通成年人的量刑更重些。
在一些情形下,犯罪人存在从宽处罚的情节,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例如犯罪人是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或者犯罪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像未满十八岁的小李参与了一起诈骗案,在量刑时就会因年龄因素而获得相对从轻的处罚结果。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如果犯罪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够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展现出积极弥补过错的态度,那么在量刑时通常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比如张三诈骗他人五万元后,在案件一审宣判前,主动将五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法院在量刑时就可能会在原本应处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量刑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刑期,如三年有期徒刑,并适当降低罚金数额。
得到被害人谅解:当犯罪人的诈骗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也会成为量刑从宽的一个考量因素。比如通过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书面的谅解书,表明被害人对犯罪人行为的原谅,那么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考虑,减轻处罚力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诈骗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时,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等规则来确定终适用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和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不同,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幅度来确定终量刑。例如,诈骗既遂部分的金额达到了 “数额巨大” 的标准,对应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未遂部分是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但未得逞,按照相关规定未遂且有这种严重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其对应的量刑幅度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照未遂部分对应的较重的量刑幅度来综合考虑终的量刑情况。而如果既遂和未遂部分达到了同一量刑幅度,那么通常以诈骗罪既遂来进行处罚。这样的规则旨在合理地权衡犯罪行为不同状态下对量刑的影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共同犯罪的量刑认定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等构成共同犯罪时,在量刑方面有着明确的判定依据和原则。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犯罪人,首先要以其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甲参与策划并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涉及金额二十万元,乙负责提供诈骗所用的虚假身份信息等辅助工作,参与的诈骗金额也是二十万元,丙负责转移诈骗所得资金,涉及金额同样为二十万元,那么三人都要按照这二十万元的诈骗数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同时,还要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甲是整个诈骗活动的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那甲的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乙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属于从犯,那么乙的量刑就会比甲轻一些;丙虽然参与转移资金,但获利较少且是听从他人安排实施行为,也是从犯,量刑同样会适当从轻。按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原则,各共犯都要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整体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具体量刑上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有所区分,以此明确各方责任对应的量刑考量,实现地惩处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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