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
|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价格 5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在河北省,诈骗案的立案标准根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的不同程度有所区分:
数额较大:以 7000 元为起点。当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这一数额时,便符合 “数额较大” 的标准,可予以立案追诉,对应的量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某人通过虚构事实等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 7000 元,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数额巨大:以 7 万元为起点。一旦诈骗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法定刑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实施诈骗行为后,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 7 万元及以上,就属于这种情况。
数额特别巨大:以 50 万元为起点。如果诈骗公私财物达到 50 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6 万元不满 7 万元,存在相关情况的,也应予立案。
这些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河北省即按照上述的相应数额标准执行诈骗案的立案工作。
邯郸适用的诈骗案立案金额分级数额较大情况在邯郸地区,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的认定标准是以 7000 元为起点。当诈骗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物金额达到 7000 元时,便符合这一 “数额较大” 的标准,通常就会进入立案处理流程,对应的量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有人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来骗取他人财物,一旦骗取金额达到了 7000 元,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数额巨大情况邯郸区域内,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 是以 7 万元为起点。一旦诈骗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法定刑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得他人财物价值达到 7 万元及以上,就属于 “数额巨大” 的情况。立案后,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案件的具体情节、诈骗手段等多方面展开深入调查,后续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应法定刑幅度进行惩处。而且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6 万元不满 7 万元,若还具有通过发送duanxin、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这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数额特别巨大情况在邯郸当地,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是以 50 万元为起点。如果诈骗公私财物达到 50 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某些诈骗团伙精心策划,长时间实施诈骗行为,累计骗取财物金额达到 50 万元,那么在立案后,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让犯罪嫌疑人依法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45 万元不满 50 万元,并具有通过发送duanxin、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再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特殊金额区间立案考量在邯郸地区,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 6 万元不满 7 万元这种特殊金额区间的情况,也是需要立案的。虽然其未达到 “数额巨大” 的 7 万元标准,但如果存在通过发送duanxin、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qunfa诈骗duanxin的方式,对众多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即便终骗得的财物数额处于 6 万元到 7 万元之间,也会被认定符合 “其他严重情节”,按照相应法律程序立案侦查,后续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这体现了邯郸地区在打击诈骗犯罪时,不仅关注诈骗金额,也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严肃对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秩序。
与立案相关的其他要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在邯郸发生的诈骗等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于立案及后续处理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比如,在一些集体诈骗案中,策划整个诈骗方案、组织人员分工、掌控诈骗资金流向的犯罪分子,通常可认定为主犯。像那种召集多人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团伙,通过网络平台虚构投资理财项目,指挥团伙成员去寻找目标、实施诈骗行为并分配诈骗所得的首要分子,无疑就是主犯,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则是从犯。例如,有的成员只是按照主犯的安排去传递一些用于诈骗的虚假资料,或者帮忙看守作案场所、转移诈骗得来的部分xiaoe财物等,这些行为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相对不大,往往可认定为从犯。
另外,起主要作用还体现在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等情况。而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具体表现为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像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行为对应的行为人,多会被认定为从犯。
若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若他们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同案人在逃时,如果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主犯的量刑,会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并非一概从重处罚。而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过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也会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量刑会相对重些,反之则轻些。正确区分主从犯,能让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更合理地认定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确保法律适用的。
赃款处理相关情况邯郸的诈骗案立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时,在其身上扣押到赃款,这些现金肯定会发还给受害人。例如,在一些街头诈骗案中,嫌疑人当场被抓获,身上携带的诈骗所得现金,公安机关会及时核实受害人信息后返还。若犯罪嫌疑人用了赃款来购买财物,则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归还。比如犯罪嫌疑人用诈骗得来的钱购买了房产、车辆等,需经过司法程序对这些财物的来源等情况进行认定,确认属于赃款购买后,按照判决进行处置。而当犯罪嫌疑人将钱存银行时,公安机关需要对嫌疑人的银行帐号冻结,后续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定如何将相应的款项归还给受害人。
此外,若诈骗案件涉及到的赃款赃物,公安部门会负责追回,只要证明该财产确属受害人所有,便会将其归还给受害者。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在追赃挽损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会尽力去清查诈骗资金流向,确保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者无法从诈骗行为中获益,维护邯郸地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读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例如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犯罪活动,虽然也可能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它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并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再比如,刑法已对金融机构daikuan的诈骗情况特别规定了daikuan诈骗罪,所以常规诈骗罪的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daikuan。只有当犯罪行为指向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时,才可能符合诈骗罪在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要求。
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要实施欺诈行为,从形式上看,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这两类,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不管是对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事实进行虚构或隐瞒,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就行。而且,成立诈骗罪还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含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像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又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等都属于财产处分行为。例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同样应以诈骗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涵盖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像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这意味着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等,是不能构成本罪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可以分为两个要点,一是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骗取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确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并且就是故意想要非法占用这些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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