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立案后处理流程是什么
| 更新时间 2024-12-27 08:00:00 价格 5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同时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犯罪活动,虽然可能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并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要件: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要实施了欺诈行为,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实质上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的事实,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成立。再者,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并且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犯罪嫌疑人是明确想要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去骗取他人财产并占为己有。
在实际生活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类似行为,比如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又如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要着重考察真实目的、双方关系、事情起因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以正确区分是否构成诈骗罪。
(二)全国性通用立案金额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在一般情况下,当诈骗行为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这个标准时,即可达到刑事立案的基础门槛,司法机关便会依法启动相应的刑事侦查等程序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邯郸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详情(一)河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参考在河北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七千元及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七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则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当诈骗行为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 “数额较大” 这一标准时,便符合刑事立案的基础条件,司法机关会依法启动相应的刑事侦查等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程度的诈骗金额范围,对应着不同的量刑幅度,旨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公正合理地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
(二)邯郸具体执行情况及特殊考量邯郸在落实河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时,通常严格按照上述所提到的金额标准来执行相关立案操作。一般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七千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便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诈骗情形也有着特殊考量。比如存在多次诈骗行为的,即便每次诈骗的金额未达到七千元的标准,但多次累计起来达到相应标准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针对特定人群实施诈骗,像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又或者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况,即使诈骗财物价值未达到常规立案标准,同样可能会被立案追诉,因为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需要对这类弱势群体以及重要物资款项给予更严格的保护,以此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处理方式(一)治安类案件处置情况当诈骗金额未达到邯郸地区刑事立案标准(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七千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会将其作为治安类案件来进行处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情节较重的,比如诈骗行为的手段较为恶劣、涉及多人被骗等情况,则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通过这样的治安处罚,虽不能像刑事立案那样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但也能对其不当行为给予相应惩戒,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其再实施类似的违法行为以及震慑其他有此类想法的人。
(二)受害人的应对及权益维护途径在诈骗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受害人也绝不是毫无办法,依然可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受害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收集与诈骗相关的线索,例如诈骗者的身份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若知晓的话)、作案地点、具体的诈骗手段、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据这些线索展开调查,对诈骗行为人实施相应的治安处罚。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同遭遇的受害人,共同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增加事件受重视程度。此外,从民事角度出发,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提供之前收集好的各种证据,来证明诈骗行为以及自身遭受的损失情况,要求诈骗行为人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弥补自己因诈骗而受到的伤害。如果受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存在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就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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