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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诈骗犯罪辩护委托律师辩护大概多少钱-刑事律师知识

更新时间
2024-12-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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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诈骗罪基础认知(一)诈骗罪的定义及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首先,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比如,其内心明确知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所有,而不是基于正当的交易、借贷等合理缘由。

其次,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即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虚构事实可以是完全捏造一个不存在的情况,也可以是对部分事实进行虚假编造,像谎称自己有某项稀缺资源可供交易,实则根本没有;隐瞒真相则是故意对一些关键事实不告知对方,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例如出售二手车时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

后,对于骗取财物的数额有一定要求,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会对 “数额较大” 有具体的界定范围。这些特征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素,也为后续探讨辩护要点奠定了基础。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于自然人,公司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这意味着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类似诈骗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要依据具体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情况来考量,看这些自然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例如,单位中的某个员工私自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合作方财物归个人所有,那该员工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不能将单位认定为此罪的主体。

2. 犯罪客体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它聚焦的是对公私财物归属权的侵害。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准确区分其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罪名客体的不同之处。比如与合同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复杂客体;而诈骗罪仅是单一客体,只涉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要判断所涉行为究竟只是单纯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是同时涉及其他相关制度层面的侵犯,以此来确定罪名是否准确以及进行相应的辩护。

3. 犯罪主观方面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审查案件时,可通过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仔细审查债务关系等情况。如果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条件的,可排除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像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在被指控的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之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相关事实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即使在货款是否付清问题上存在争议,那也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犯罪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比如通过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吸引他人投入资金,或者隐瞒自己已将抵押物多次抵押的情况向他人借款等行为。在进行辩护时,可以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角度入手,分析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导致的。倘若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其他与行为人欺骗行为无关的原因,那么就可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例如在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人给借款人发放款项后,又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借款人虽提供了虚假房产证,但款项在提供虚假房产证之前就已发放,即房产证对出借人发放贷款不起关键作用,那么从刑事辩护角度,就可认为欺骗行为和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量刑相关要点(一)法定量刑幅度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另外,在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会有相应从宽或从严的量刑考量。比如,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像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要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面临更重的量刑。

关于缓刑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在邯郸的一些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刚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并且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社区也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督等符合上述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律师就可以积极为其争取适用缓刑这一相对有利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

结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在诈骗行为中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时,需要依照不同情况来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这对于辩护争取有利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如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那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例如,既遂部分的诈骗金额达到了 “数额巨大” 对应的量刑幅度(比如诈骗既遂金额为八万元),而未遂部分是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假设目标是诈骗一百万元,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 “数额巨大” 对应的量刑幅度及相关规定来确定整体的量刑尺度,因为 “数额巨大” 对应的量刑幅度相较于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处罚更重。

要是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则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比如诈骗既遂金额为两万元,未遂部分对应的金额按照相关标准也处于 “数额较大” 这一量刑幅度内,此时就以诈骗罪既遂来进行整体量刑考量。

再比如在邯郸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一部分诈骗行为成功骗取了被害人三万元(达到 “数额较大” 既遂状态),另一部分诈骗行为意图骗取被害人二十万元,但因被害人及时察觉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未遂状态),按照规定,因为既遂部分达到了相应量刑幅度,那么在整体量刑时,就需重点围绕既遂部分结合未遂情节等综合判断,律师可据此在辩护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合理从轻的量刑,比如说明未遂部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并非完全得逞、主观恶性相对有限等情况,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

三、邯郸诈骗罪常见辩护要点


(一)主体方面辩护

在邯郸地区的诈骗罪案件中,单位以及企业内部特定工作行为往往不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这是常见的辩护角度之一。例如,在行政管理关系里,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财政专项资金,由于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那么企业及其人员通常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要仔细甄别行为主体与实施行为的性质,看是否符合诈骗罪对于主体的界定,如果不符合,便可从这一角度为当事人进行合理且有力的辩护。

(二)主观方面辩护1. 审查犯罪动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犯罪动机,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也是诈骗辩护中极为关键的辩点。在邯郸的相关案件里,可以围绕多个角度开展此项辩护工作。首先,要分析是否存在民事纠纷中的合理理由,比如当事人虽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可能是因为对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等原因导致,并非企图非法占有财物。其次,关注当事人对于履行交易行为的内心态度,像当事人一直积极履行大部分义务,仅有少量尾款因合理缘由未支付,且对欠款事实始终承认等情况,也能反映其并无非法占有的动机。再者,还要留意是否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推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情形,诸如骗得财产后携财产潜逃、肆意挥霍骗得的财产、将骗得财产用作违法犯罪用途等,若不存在这些情形,便可对犯罪动机进行合理质疑,开展有效辩护。例如,曾有案例中行为人以非真实姓名签订合同,但此前与被害人有大量正常货物往来且绝大部分货款已付,仅是因被害人货物质量及发票问题有少量尾款未付,同时行为人写了欠条且未失联,终因其不具有 “非法占有” 的犯罪动机而被依法释放。

2. 区分民事纠纷与诈骗

严格区分本罪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至关重要。在邯郸地区的一些案件中,有些看似诈骗的行为实则属于正常民事行为,这就是辩护时可以突破的要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虽然都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民事欺诈主要是为了协议的履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获取财物为目的。比如,在一些交易中,即使一方存在部分夸大宣传等行为,但如果销售的是 “三证” 齐全的合格产品,且基于有对价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非无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那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所以,需要仔细剖析案件行为的本质,准确判断究竟属于民事范畴还是构成刑事诈骗,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

(三)客观方面辩护1. 行为是否构成欺骗

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是邯郸诈骗罪客观方面辩护的重要着手点。在部分案件里,行为人可能实际上并没有欺骗被害人的事实,比如在借贷场景中,借款人在放贷之前就清楚告知了出借人贷款需要提前扣除部分利息以及日后需要归还的本息数额,出借人对此也知晓,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还有些时候,案件中缺乏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的证据,例如行为人坚称向被害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彩印件是真实的,而对于该文件是否确为行为人所提供存疑,不能排除被害人为解决债务纠纷等原因伪造、编造的可能性,这时就可以从证据不足的角度对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这一指控提出质疑。若不存在欺骗事实或者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欺骗行为,那么便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等相关操作。

2. 欺骗与财产给付因果关系

在邯郸诈骗罪案件的辩护中,需要分析欺骗行为与财产给付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被害人识破了,但被害人基于其他因素,比如碍于情面、出于信任其他关联人等原因,仍然给付了财物,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以犯罪未遂认定。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根本不可能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当事人本身对相关情况有着清晰的了解,知晓行为人所说的并非真实情况,这时认定为无罪更为妥当。所以,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双方的行为、心理以及各种客观因素等,准确判断欺骗行为与财产给付之间的因果关联,进而确定合理的辩护方向。

(四)客体方面辩护

准确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诈骗罪名有着重要意义,在邯郸的诈骗案件辩护中同样如此。不同的诈骗罪名,其侵犯的客体存在差异,比如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复杂客体;而诈骗罪仅是单一客体,只涉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要仔细甄别所涉行为到底是单纯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是同时涉及其他相关制度层面的侵犯,以此来确定罪名是否准确,进而开展相应的辩护。另外,对于诈骗近亲属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可争取不按犯罪处理,在邯郸地区办理这类涉及近亲属的诈骗案件时,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要点,从客体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尽可能减轻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证据方面辩护

在邯郸的诈骗罪案件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据需要确实、充分,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这些要求,比如存在部分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等情况,辩护律师则可以从证据角度出发,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例如在收集和整理证据时,要严谨细致地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全貌,获取其陈述和辩解;认真调查书证,像合同、协议、财务账目、银行流水、通信记录等,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寻找合适的证人获取证人证言;妥善收集、保存和鉴定物证;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保视听资料获取的合法性并分析其内容;调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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