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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合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该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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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邯郸合同诈骗罪可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定基础条件

在邯郸涉及合同诈骗罪申请取保候审,需参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通用基础条件来判定。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那么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如,合同诈骗情节相对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等情况符合这一条件范畴。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申请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固定职业,日常行为表现良好,过往并无再次犯罪的迹象等,能让办案机关判定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便可考虑批准取保候审。

另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样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后,要是案件的羁押期限届满,可案件尚未办结,出于保障案件继续依法推进的需要,也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邯郸地区合同诈骗罪在这些法定层面满足相应条件时,均可适用取保候审。

特殊考量因素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相较于暴力犯罪而言,其本身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这是在考虑能否取保候审时的一个重要特点因素。在邯郸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增加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如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还赃款,主动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展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或者将钱押在公安局,以表明愿意配合案件后续处理、承担相应责任等,这些行为往往会让办案机关在衡量取保候审申请时,更倾向于给予批准。因为这些举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正确认知和积极改正的态度,所以在邯郸办理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事宜时,这类特殊因素也是会着重被考量进去的。

邯郸合同诈骗罪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申请环节

在邯郸,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情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那么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将相关的申请理由、依据等内容清晰准确地在书面材料中呈现出来,这样便于后续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与判断。

决定环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当在 7 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那就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要是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则不同意取保候审,并且要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情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执行环节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还要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那么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邯郸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的附加条件及注意事项附加条件罗列

在邯郸,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需要遵守一系列附加条件。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能随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等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例如,犯罪嫌疑人居住在邯郸的某区,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要前往其他市、县,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才行。

其次,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司法机关按照办案流程进行传讯时,犯罪嫌疑人需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达,不得拖延或无故缺席,不然就可能影响案件正常的推进节奏。

再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犯罪嫌疑人不能通过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去影响证人的陈述,要保证证人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信息。

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需要保持案件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能为了减轻自身罪责去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制造虚假证据或者与同案犯私下沟通、统一口径等,必须让案件的调查基于客观事实来开展。

其他注意要点

一是对具有某些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存在禁止性规定。比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刑罚的;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以及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通常情况下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 65 条、第 74 条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 37 条、第 38 条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 63 条、第 66 条结合起来使用,要遵循相应的许可性规定。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的;可能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情况,可按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追究制。整个取保候审的办理过程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来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出现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操作等不良现象,让取保候审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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