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律师能做哪些辩护?-律师随笔
|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价格 5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在邯郸,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令人深思的诈骗案例。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着一家彩票店,而被害人崔某某是店里的常客,常常会在该店购买彩票。后来,为图方便,崔某某便直接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自己要买的彩票号码,并转账让其帮忙出票。刚开始的时候,刘某某都会如实出票,可时间一长,他却动起了歪心思。
刘某某开始只出一张低价彩票,然后利用修图软件对彩票进行拍照修改,将照片上彩票的倍数和金额改成较大的数值后,再发给崔某某。起初崔某某并未发现异常,这使得刘某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诈骗的金额也从初的几十元、几百元逐渐涨到几千元。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共诈骗崔某某 3 万余元。
案件随后被移送到磁县检察院,在这之后,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磁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提出了缓刑的检察建议,终当地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诈骗行为从萌芽到实施,再到案发后处理的整个过程,也为后续探讨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参考实例。
案例二:郑某某建筑保证金诈骗案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在邯郸广平县发生了一起涉及建筑保证金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是广平县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编造出代收鸿盛公司建筑保证金的事由,试图骗取他人钱财。
当时,经郑某某介绍,鸿盛公司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给了付某,付某又把该项目的相关工程分包给陈某、朱某等人,按照约定,他们之间需要层层交纳建筑保证金。郑某某就是利用这个机会,向付某、朱某等人谎称自己能代收应交鸿盛公司的建筑保证金,付某、朱某信以为真。
在 2015 年 1 月 8 日这,付某将陈某的 10 万元保证金交给了郑某某,朱某也通过付某交给郑某某 30 万元保证金,而郑某某只将其中的 20 万元交给了鸿盛公司,剩下的 10 万元则被他占为己有。此后,朱某又交给付某 20 万元保证金,付某依照郑某某的安排,将其中 10 万元付给了索要保证金的陈某。但后来该项目因故未能实施,付某、朱某等人便找郑某某退还保证金,郑某某先是承诺退款,甚至还以虚假房产进行担保,可后却失联了。
在庭审中,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20)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建议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也认罪认罚,不过他辩称自己没谎称是鸿盛公司工作人员,从付某处拿走的是 10 万元介绍费,并非 20 万元。而其辩护人张瑞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骗取保证金证据不足,其行为性质不是诈骗。
整个案件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诸多证据,像相关账户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还有郑某某所写的欠款证明、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证明、侦查机关从相关部门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以及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各类证据,这些证据都进一步明晰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这一案例由于涉及多方关系、多种资金往来以及复杂的证据情况,呈现出较高的复杂性与争议点,对于探讨诈骗罪的辩护方向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邯郸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解读量刑标准规定在邯郸地区,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量刑,是依据诈骗数额以及相关情节来判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而言,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法律尺度,根据案件中涉及的诈骗金额以及具体情节,合理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
从严惩处与从轻免罚情形在刑法规定下,邯郸地区对于诈骗案件存在着可酌情从严惩处以及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同情形。
可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情形包括:
通过发送duanxin、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例如,一些不法分子qunfa虚假的中奖duanxin,诱导众多受害者转账汇款,这种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行为一旦达到数额标准,就会被从严考量。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这些款项往往关乎受灾群众、困难群体等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公共安全等重要方面,诈骗此类财物性质恶劣,会被从严惩处。比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有人谎称能帮忙申请救灾物资,骗取受灾群众钱财的情况。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善心,打着赈灾募捐的幌子骗取财物,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益和公众情感,属于要从严对待的诈骗情形。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这些群体相对来说自我保护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更弱,对他们实施诈骗,会受到更严厉的看待。像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以推销虚假保健品等方式骗取他们养老钱的诈骗行为。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身心伤害,这种情况下也会在量刑等方面从严处理。
而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自首、立功等情况,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的,有可能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进入一审宣判之前,积极主动地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弥补其损失,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那么在符合其他条件时,可考虑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对于那些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未参与分赃或者分得赃款较少的非主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被害人谅解的。当犯罪嫌疑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这也会成为是否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例如诈骗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犯罪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综合情况都比较轻微的案件,有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律师在办理邯郸地区的诈骗案件时,需要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寻找是否存在上述这些情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辩护切入点,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邯郸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剖析主观方面无罪辩护要点无非法占有目的在邯郸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中,从主观方面来看,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是重要的辩护要点之一。比如,若行为人存在真实的还款行为,像在一些借贷关系中,虽然暂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但一直在陆续还款,且还款的意愿积极,那么就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向乙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后虽然生意遇到困难,资金回笼较慢,但甲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向乙偿还一部分借款,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甲想非法占有乙的财物。
再者,若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也可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丙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名下还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其向丁借款后,即使一时未能及时还钱,但丙并未有变卖资产然后消失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而是正常生活、工作,积极筹备资金准备还款,这就说明丙主观上可能只是暂时遇到资金调配问题,而非想要非法占有丁的财物。律师在辩护时,可通过搜集相关能体现行为人还款行为、还款能力以及未隐匿财产等方面的证据,来为当事人进行主观意图上的无罪辩护,打破控方关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
民事纠纷与诈骗区别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时,容易出现界限模糊的情况。当行为人采取占用财物手段实现自身权利时,不能简单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比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里,卖方因货物交付环节出现问题,暂时扣留了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目的是促使买方尽快解决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等问题,虽然从表面看卖方占有了买方的财物,但这可能只是基于双方的民事争议而采取的一种促使问题解决的手段,并非是以非法占有这些财物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
律师要善于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来开展无罪辩护,仔细审查案件中双方产生财物占有情况的前因后果,分析行为人真实的主观意图,是否是为了通过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物所有权,还是仅仅围绕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出现的暂时财物占有情况,避免将正常的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无罪辩护要点未实施欺骗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若能证明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那就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律师可从这一角度去打破控方指控,争取无罪结果。例如,在某合作项目中,一方虽然终未能按照预期给另一方带来收益,但整个合作过程中,其并未虚构自己的资质、能力或者项目的实际情况等关键信息,只是因为市场突发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失败,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该方实施了诈骗行为。
又比如,戊向己介绍一个投资机会,戊所陈述的关于投资项目的主体信息、运营模式等都是真实的,只是后期因行业整体下滑使得投资没有获得回报,戊并没有对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骗取其投资款,所以就不能认定戊构成诈骗罪。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各种细节进行梳理,查找是否存在能够确凿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的证据,以此来支撑无罪辩护的观点。
无财产损失或因果关系不符即便存在一定行为,但如果未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或者相对人处分财产与行为人行为之间无刑法上因果关系时,律师可依此否定诈骗罪成立进行无罪辩护。比如,庚向辛推荐购买某理财产品,辛购买后,虽然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未达到辛的预期,但实际上辛投入的本金并未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诈骗罪中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损失这一构成要件,律师可据此为庚进行无罪辩护。
再举例来说,壬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对商品的部分功能有夸大宣传的情况,但买家癸是基于自己对该商品品牌的信任以及自身实际需求而购买的,并非是因为壬的夸大宣传产生错误认识后才处分财产进行购买,也就是癸处分财产与壬的夸大宣传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也不能认定壬构成诈骗罪。律师要着重分析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从因果关系角度寻找辩护突破点。
证据角度无罪辩护要点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判定被告人有罪的重要依据。在邯郸诈骗罪案件里,律师可通过对控方证据链条进行质证,若发现证据达不到该标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即可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或者书证的来源和真实性存疑,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无法明确等情况。
例如,在一起诈骗指控案件中,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项目的关键事实,控方提供的几份证人证言对项目相关细节描述不一致,有的证人说项目根本不存在,而有的证人又表示只是不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但好像是存在的,这种矛盾的证人证言就使得关于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无法达到清晰、确实的程度。律师要善于抓住这些证据上的漏洞,通过严谨的质证,向法庭展示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让法官认识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果。
四、律师在邯郸诈骗罪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会见沟通与案件了解在邯郸诈骗罪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期间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是极为关键的环节。首先,律师要做好自我介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和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简单介绍自己擅长领域及典型成功案例,建立起信任关系,并传递其亲友的关心与问候,让犯罪嫌疑人知晓律师是专门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征得其同意担任辩护人。
接着,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涵盖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是否有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怀孕情况)、工作单位、具体职务(特定身份犯罪)、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等,还需清楚其抓获经过、办案机关的手续情况,比如被抓获的时间、地点,是在办案机关通知下到案,还是投案的路上等,判断是否存在自动投案进而构成自首的情节,或者有无因身体特殊状况可申请取保候审等情形,同时留意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为后续工作收集线索。
此外,详细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也至关重要,要告知其律师会见禁止办案机关监听,让其放心陈述。了解案件的来源及相关线索,分析案件是否是由普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转化而来,若存在这种转化情况,就有可能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同时,查看是否存在如诱惑侦查等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材料,例如犯意诱惑、数量诱惑等情形,以便适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制定辩护策略掌握一手且全面的信息。
证据收集与整理对于邯郸诈骗罪案件,律师要积极且合法地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并进行合理整理。收集证据时需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则进行合法获取,方式包括询(讯)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物证的辨识与描述、现场勘查检验以及各类技术鉴定等。
例如,收集物证方面,若案件涉及诈骗交易的物品、作案工具等相关物证,要确保其来源合法、能清晰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书证上,像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资料,要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仔细核对上面的关键信息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证人证言也是重要部分,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了解他们所知晓的情况,但要留意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存在矛盾之处后续要重点分析其原因以及对案件认定的影响。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单纯依赖口供定案。同时,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同样不容忽视,例如涉及到一些需要鉴定的事项,如文件真伪鉴定、电子数据恢复等,要依靠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在整理证据时,要按照证据的类型、证明的内容等进行分类梳理,分析各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其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在法庭上能清晰且有力地支撑辩护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法官和合议庭能直观看到证据所指向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情况。
庭审辩护技巧运用在邯郸诈骗罪案件的庭审辩护中,律师需要运用一定的表达技巧和清晰的逻辑思路。首先,表达上要条理清晰、语速适中、语气沉稳且坚定,让法官、公诉人以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员能够清楚听到并理解辩护观点。
依据事实和法律回应控方指控时,要善于运用已收集整理好的证据,比如针对控方提出的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观点,如果律师从证据角度发现当事人一直有真实的还款行为,或者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情况,那么就可以有条理地向法庭列举这些证据,指出当事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打破控方的该项指控。
逻辑思路方面,要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展开无罪辩护。从主观方面,证明当事人没有诈骗的故意,可能是存在民事纠纷背景下的正常行为,或是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若能证实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或者即便有一定行为但未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又或者相对人处分财产与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刑法上因果关系等,都可依此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同时,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是关键环节,若发现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书证来源和真实性存疑、物证与案件关联性不明确等证据上的漏洞,要严谨地向法庭指出,展示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之处,让法官认识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从而增加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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