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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哪些作用,履行什么职责

更新时间
2024-12-1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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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引言

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本大纲将详细探讨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职责和重要意义。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发挥着多方面的关键作用。

首先,刑辩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情是履行辩护职能的步。通过查阅这些材料,律师能够掌握案件的手资料,熟悉基本案情。“诉讼文书” 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程序性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则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等进行鉴定所形成的文书。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不仅要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实体性意见,还包括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程序权利的重视。

其次,刑辩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解答其问题,通信内容经过看守人员审查,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应派员在场。两名律师进行会见,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再者,刑辩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在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若有必要,律师可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虽然对受害人的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进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然后,刑辩律师可以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经过前面的工作,律师能够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辩护思路,起草辩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观点,供公诉机关参考,促进控辩双方的有效交流。

此外,刑辩律师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案情和法律,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可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相应意见。

刑辩律师还能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时,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决问题。

同时,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有心理安慰作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与家人见面和通话,容易产生孤独、无助感。律师会见时可以传达家属情况,也能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家属,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充满希望。

后,刑辩律师可以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情节,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律师可以协助其进行申诉。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能够通过多种方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的主要职责(一)查阅、摘抄、复制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情,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重要途径。“诉讼文书” 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包括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根据相关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提出阅卷申请时,应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接待人员审查证件无误后方可安排阅卷。律师阅卷时,将采用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辩护人应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经检察机关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会见和通信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并回答解释一些问题,通信内容需经看守人员审查,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应派员在场。应当有 2 名律师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确保辩护律师到看守所提交合法会见凭证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办案部门送押时标注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受委托的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会见的证明。

(三)调查取证

律师通过查阅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掌握案情后,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对受害人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1.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1.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1. 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1.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律师拿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个证件可以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人员必须配合。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受委托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自行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时,应当出具上述证件及材料,除这些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根据了解的案情,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辩护意见,提交公诉人,促进良好交流。

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初步辩护意见,与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可能会有不同,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上是否准确。辩护词格式一般包括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前言、正文(包括辩护意见和辩护理由,这是核心部分,对案件基本观点和看法进行全面、系统论证)、结束语(对辩护观点进行小结,提出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五)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

律师可依据案情和法律,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与侦查阶段时期的申请取保候审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要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即是否有危险性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一个标准。变更强制措施有不同部门,一般来讲,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负责侦查监督的部门而不是公诉部门。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六)代理控告

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时,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决。

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讯逼供或同监室人员的欺侮等,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决。

(七)心理安慰

律师会见时传达家属情况,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心理平和,充满希望。

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见面和通话,所以,难免心理上出现孤独、无助的表现。而律师会见时,可以传达一些其家属的情况,如孩子上学、老人身体健康等情况,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况,也可以传达给其家属,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抚慰,心理平和,而充满希望。

(八)帮助申诉

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律师可帮助提出申诉。

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 “犯罪情节轻微” 为前提,在客观上认定了犯罪嫌疑人是 “构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的重要意义(一)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1. 刑辩律师通过履行各项职责,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判决。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材料,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代理控告,给予心理安慰以及帮助申诉等多项职责的履行,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事实和法律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例如,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可以发现证据中的疑点和问题,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依据;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具体情况和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这些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判决。

  1. 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的存在可以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如果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律师可以通过代理控告等方式,要求解决问题,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同时,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和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等,也可以促使公诉机关更加审慎地对待案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司法公正
  1. 及时出罪、减少羁押,提高庭审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是上承侦查、下接审判的中间阶段,在此阶段的律师辩护可以起到及时出罪、减少羁押的作用。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有可能促使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此外,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还可以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提高庭审辩护效果。

  1. 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

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律师的参与可以促使公诉机关更加审慎地对待逮捕、起诉等决定,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为公诉机关提供更多的视角和思考,促进司法公正。

(三)为庭审辩护做准备
  1.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没有律师的充分辩护,庭审实质化难以谈起。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同时,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促使公诉机关更加审慎地对待案件,提高起诉质量,为庭审实质化奠定基础。

  1. 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为庭审辩护做准备,使庭审实质化。

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侦查阶段时间较为充裕,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为庭审辩护做准备。律师可以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分析证据,制定辩护策略,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情况。这些准备工作可以使庭审更加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他们既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守护者,也是司法公正的推动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充分重视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价值,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通过履行各项职责,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同时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重要力量。他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有权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给予他们心理支持和法律解答;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促进控辩双方的有效交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代理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申诉,为被不起诉人提供法律救济。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他们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通过及时出罪、减少羁押,提高庭审辩护效果,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为庭审辩护做准备,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庭审更加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的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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