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明确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知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去骗取他人财产,且抱着故意占有的目的,这就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特点。
其次,从实施行为来看,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进而 “自愿” 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 可以是捏造客观上完全不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 则是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让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比如常见的网络shuadan诈骗,骗子先是通过发布shuadan赚佣金的广告,以刷低价商品并快速返还购物本金和shuadan佣金来获取受害人信任,之后再以各种借口拖延兑付本金和佣金,要求受害人加大投入,这一系列行为就是通过虚构事实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交出财物。不过需要注意,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
后,在犯罪数额方面,不同的数额区间对应着不同程度的量刑标准。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解析犯罪主体: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像未成年人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了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行为外,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要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已对贷款诈骗罪有特别规定)。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虽然可能也使用了某些欺骗手段,但它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并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关键,这属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范畴,往往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查,像被告人获取财产时的动机如何,是单纯为了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还是另有其他原因等。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还需结合如财产的流向、用途以及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行为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综合判定。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包含几个要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实质上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二是欺诈行为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且对方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三是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等;四是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并且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例如冒充电商、银行客服诈骗,骗子冒充客服人员以商品不合格或系统维护、交易未成功需要退款为由,诱骗受害人登录其搭建的钓鱼网站,获取银行卡信息骗取交易验证码进而转走卡内资金,就是典型的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
二、邯郸诈骗罪量刑标准解读(一)不同量刑幅度说明在邯郸地区,诈骗罪的量刑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及涉案金额等来判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其量刑幅度大致如下:
低刑到高刑范围: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在邯郸,如果诈骗金额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确定的 “数额较大” 标准(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地会有一定幅度差异),就可能面临这一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诈骗金额达到本省规定的 “数额巨大” 标准(一般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存在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严重情节的情况,就会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像诈骗金额达到本省认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通常为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出现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特别严重情节时,犯罪人将面临这一较重的量刑幅度。
单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况:在上述不同量刑幅度中,除了主刑外,会根据情况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还可能涉及没收财产。比如诈骗分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除了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法院会同时判决没收其个人的相关财产,以此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缓刑适用情况:对于诈骗罪适用缓刑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条件,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具有再犯的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符合缓刑其他法定条件的,有可能会被适用缓刑,但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情节恶劣、危害较大的诈骗犯罪,通常会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数额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量刑标准及判定方法:当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例如,犯罪人一部分诈骗行为成功骗取到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既遂),另一部分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遂),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和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不同,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幅度来量刑;要是二者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内,则按照诈骗罪既遂来进行处罚。
(二)法律依据列举以下是邯郸诈骗罪量刑相关的重要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诈骗罪量刑的基础性法律条文,邯郸地区在对诈骗罪进行量刑时,首先依据的就是该条文所确定的大框架来判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明确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为邯郸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诈骗金额量刑档次提供了参照标准。
第二条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第五条指出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条文对于诈骗未遂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及相应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规定,对邯郸地区处理诈骗未遂案件的量刑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为处理既遂与未遂并存的诈骗案件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种特定类型的诈骗犯罪,明确了其数额认定及累计计算等方面在量刑时的考量因素,鉴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邯郸地区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意义。
该意见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进行了列举,为邯郸地区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断从重处罚情节时提供了具体参照。
三、邯郸诈骗罪辩护要点梳理(一)构成要件辩点1. 主体方面在邯郸地区办理诈骗罪案件进行辩护时,主体方面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单位本身是不符合诈骗罪主体要件的,例如一些企业在特定的行政管理关系下,按照政府要求去实施某些行为,像虚构事实获取财政专项资金,只要专项资金的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那么企业及其内部人员这种受行政管理实施的工作行为就不能认定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辩护人可以通过仔细审查行为主体的性质、行为的背景及相关行政管理要求等方面,来判断是否能从主体不符合要件这一点展开有效辩护,排除犯罪的认定。
2. 主观方面诈骗罪作为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也就是说,不仅要有实施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以及主观上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还得具有 “非法占有” 该财物的目的。在邯郸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点辩护时可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审慎研究债务关系合法性,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再看行为人未履约的实际原因,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条件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要严格区分本罪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民事欺诈的故意内容往往不是直接指向对方财产,而诈骗是通过妨碍意思自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故意产生时间等方面二者也存在不同,准确把握这些区别能帮助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
3. 客观方面在邯郸诈骗罪案件的辩护中,客观方面的辩点也十分关键。首先,若行为人根本没有实施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那就必然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例如在一些案件里,行为人在与他人交易前已清楚告知所有关键信息,对方也完全知晓,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欺骗行为。其次,即便行为人有一定行为,但如果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比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被害人识破,但被害人基于其他诸如人情、面子等因素而仍然给付财物,这种情况就应以犯罪未遂认定;或者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根本不可能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应当认定为无罪更为妥当。
4. 客体方面在邯郸地区对诈骗罪进行辩护时,围绕犯罪客体展开的思路不容忽视。要着重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诈骗罪名,不同诈骗罪名侵犯的客体在具体细节上会存在差异,比如合同诈骗罪侧重于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普通诈骗罪主要侵犯的就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准确辨别有助于正确认定罪名。另外,当涉及诈骗近亲属的情况时,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以争取不按犯罪处理,辩护人可从亲属关系、行为背景、财物后续处置等方面去综合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
(二)证据方面辩点在邯郸诈骗罪的辩护过程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刑事诉讼要求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要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的要求,否则就无法定罪量刑。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控方提供的每一项证据,比如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等。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缺失关键环节,像仅有被害人陈述称受到欺骗,但缺乏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客观证据;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于同一事实不同证人的说法不一致等情况,辩护人都可以抓住这些漏洞,从证据角度去寻找突破点,质疑控方的指控,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
四、邯郸诈骗罪辩护词撰写要点(一)定罪及事实认定部分在撰写邯郸诈骗罪辩护词的定罪及事实认定部分时,要着重留意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以此来为被告人争取合理权益。
首先,需审查物证方面的情况。例如,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并涉及具体的诈骗金额,可查看关键物证是否缺失或未充分举证。像在一些案件里,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作为重要物证,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而仅靠被害人陈述被骗情况以及被告人不太确切和具体的供述,且这些供述之间也无法相互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便难以得到核实和确定,这种情况下就可指出证据链条在此处存在缺陷,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其次,关注被害人陈述的印证情况。有的案件中,起诉书认定的多起诈骗成功案件里,部分被害人在报案时仅有少数附上了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被害人并无此项凭证,这就使得这部分事实缺乏有力的客观证据来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进而影响整个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再者,要留意案件相关程序性证据是否完备。比如作案地点方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但如果公安机关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便草率结案,未进一步侦查完善这一程序环节,辩护人便可以此为由,主张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另外,还有些案件可能仅凭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来认定被骗事实及数额,而该陈述缺乏如被害人具体的汇款帐号、基本的身份信息等关键内容,同样属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存疑的情况,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可建议法庭对这类事实不予认定。
总之,在辩护词的这部分内容中,要严谨细致地梳理公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对应的证据情况,找出其中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地方,有理有据地提出质疑,促使法庭对相关事实进行重新审视和认定。
(二)量刑情节阐述部分在邯郸诈骗罪辩护词里阐述量刑情节时,要全面分析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各个方面的表现,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有力依据。
其一,分析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大小。例如,若被告人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如手机、银行卡等均非其提供,其只是协助打打电话或者在旁边帮忙等,像这样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辩护人要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这一点,强调其从犯的地位及对应的量刑情节考量。
其二,考量被告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如果被告人此前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参与诈骗属于一时贪念、对法律无知而误入歧途,并且参与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还主动退出诈骗活动等,这些情况都能体现其主观恶意不大,符合初犯、偶犯的特征,这也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要在辩护词中重点阐述清楚,让法庭了解被告人的特殊情况。
其三,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倘若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那么依法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以在辩护词里列举被告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悔罪等具体表现,比如如实供述作案经过、主动交代同案犯相关情况等,以此说明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其四,重视退赃情况。若被告人在开庭前积极退了部分赃款,甚至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一行为展现了其积极弥补过错的态度,也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力情节,在辩护词中要明确提及退赃的具体金额、退赃的时间等关键信息,说明被告人为减轻犯罪后果所做出的努力,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上述各个方面的量刑情节分析,辩护人要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清晰地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