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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9
一、以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是律师刑事辩护的首要原则。律师提出观点不能仅靠被告人的辩解、家属意见等,而应深入挖掘证据,如关注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系非法取证、是否自相矛盾等情况,确保观点有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行严格审查。例如,要判断有罪供述是否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同时,还需考虑有罪供述是否有非法取证的可能,如连续讯问的车轮战、马拉松式长时期讯问等 “软暴力” 获取的口供是否合法。此外,有罪供述存在自相矛盾、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等情况也需关注。对于行贿人的证言,同样要审查其是否系非法取证、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是否明显自相矛盾、是否与客观事实不符等。如果被告人与行贿人所基于的谋利事实不存在,或者缺乏贿款来源与赃款去向的证据,口供、证言与书证等客观证据无法相印证,律师就可以提出 “有罪供述不属实,有罪证据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当庭辩解成立的可能性” 的观点,使辩方观点更具说服力和可信性。

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予以排除。包括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情况。此外,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都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重复性供述,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应当排除,但在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后再次讯问时当事人自愿供述,以及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当事人自愿供述的情况除外。

对被告人供述笔录进行综合质证时,应着重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如果被告人供述具有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等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等进行辩护,不能想当然。在刑事辩护中,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程序方面,律师要确保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实体方面,律师要依据法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例如,在认定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时,要考虑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在判断犯罪主观方面时,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在确定犯罪作用时,要区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等。同时,律师还要关注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为当事人争取大的合法权益。

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求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辩护过程中,律师要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同时,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总之,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刑事辩护的重要原则,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至关重要。

诚实守信是律师的基本准则,应始终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律师接受委托后,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与委托人沟通交流中,如实告知案件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不隐瞒、不夸大,以诚信赢得委托人的信任。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重要使命。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不能仅仅着眼于当事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辩护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采取非法手段为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当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及时提醒并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律师行业是一个共同体,同行之间应相互尊重,避免恶意竞争。在业务交流中,分享经验、共同进步,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贡献力量。对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应以理性的态度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律师作为法律人士,有责任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担当。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诚实守信、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尊重同行、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准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明确区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非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全力维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律师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证据辩护方面,律师对控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或者提出自己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轻罪。每一个案件的证据都不可能,律师要具备对控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能力,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反驳。同时,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或减轻罪行。

其次,在程序辩护方面,律师要在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上找漏洞,包括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律师需对法律程序有深入理解,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从程序上找出控方的漏洞并加以利用,提高辩护的胜诉率。同时,保护被告的各项权利,确保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待遇。

再次,在案例辩护方面,律师通过引用先前的类似案例来为被告辩护,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行。律师要具备对相关法律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力,找出与被告案件相似的案例,并加以利用。掌握关键词检索技巧,从众多法律数据库中找到类似案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辩护策略,为被告争取好的结果。

对于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可拒绝委托,但绝不能出卖当事人。例如在刑事犯罪中,对于非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置,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犯罪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后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受害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违法所得追缴措施的性质上,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剥夺性措施,不是惩罚性措施,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在辩护实务中,律师可质疑违法所得认定、主张证据不足、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进行时效抗辩、利用主观认识抗辩以及通过积极退赃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等。同时,律师要明确间接违法所得追缴的边界,从关联性、违法性、法益恢复必要性等维度考察,合理确定违法所得的范围。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准确区分合法与非法权益,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独立辩护原则

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意志限制。

独立辩护,指的是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本着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而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不同,民事代理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和意愿,代理律师发挥的是 “传声筒” 作用。而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具有独立地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

律师进行独立辩护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是《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和《律师法》第 31 条。《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独立辩护有两个层次:一是独立于机关、团体、组织、他人;二是独立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给予辩护人独立辩护权,目的是为辩护人的辩护排除外界干扰,使其能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若辩护人的辩护活动受到干预,辩护人瞻前顾后不能在法庭上畅所欲言,那么辩护人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独立辩护并非天马行空、随意任性独行,而是有边界约束。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有利于当事人;遵守真诚义务;遵守律师职业规范。这也是律师独立辩护的边界。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5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独立辩护只能在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产生分歧之时才选用。具体而言,若当事人认罪,辩护律师可以做罪轻辩护,也可以与当事人不一致而做无罪辩护,在技术操作上,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后,还可以就量刑发表意见;若当事人不认罪,辩护人只能做无罪辩护,否则就变成了 “第二公诉人”,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进行独立辩护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志和律师独立辩护权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平稳点,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六、保守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职责。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律师对委托人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应向律师如实说出已知的全部信息,律师则应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对外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

然而,在以下 4 种情形下,律师可以不遵守保密义务:一是案件涉及到(已发生或为了阻止)他人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而委托人的信息是案件发展的关键点时;二是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应该予以公开;三是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四是当事律师有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的可能性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公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需要从多方面落实。首先,要熟知保密法规,增强保密知识。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必须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对于所接触到的案卷材料,分清哪些是国家秘密,认真履行好保密义务。其次,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保密载体。律师阅卷可以摘录,但摘录的材料要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案卷,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任意散布、传播已被定密的案情内容,妥善保管作为国家秘密载体的案卷材料,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其三,要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委托人的非法请求。律师应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委托人的非法请求,应依理依法劝说其放弃,委托人坚持不放弃的,律师可辞去委托,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为代价维护委托人的不合法利益。

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维护也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明确辩护人身份、保障会见权和通信权、设置及保障讯问在场权、保障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赋予刑事辩护豁免权、拒绝作证权、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等方式保护合法权利。

在我国,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其实,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要的还要靠制度。例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健全员工人事资料、管理离职员工、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管理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限制接触范围、明确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等要求。

总之,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坚守的原则,律师应通过多种方式履行好保密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七、良性互动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人员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律师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与司法机关人员交往中,既强调和深化同学、朋友、同行关系,又始终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案。

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是律师必须坚守的底线。这种不正当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会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凭借能力和敬业态度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司法机关人员良性互动,要求律师以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律师可以从简单问题开始,引导办案人员开口讲话,形成互动,使双方能够更好地交流案件情况。同时,律师还可以根据会见嫌疑人获得的情况,对案件事实预设性提问,使办案人员能够用简单的词语或短语回答,提高沟通效率。此外,律师还应注意通过潜台词、非语言沟通等方式获取信息,更好地了解司法机关的观点和态度。

在与公诉机关沟通时,律师要正确理解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全面了解公诉人的工作,及时沟通。辩护人要了解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公诉人的支持,庭审结束后继续与公诉人保持沟通。同时,律师要理解公诉人,尊重公诉人,细节问题处理到位,使用合适的称谓,认真履行辩护工作。用责任心和办案能力赢得公诉人的尊重,在沟通中可以据理力争,但不要人身攻击。

在与审判机关沟通时,律师要抓好沟通的时间点,在领取起诉书并阅卷时、递交相关申请书时、庭前会议召开前、庭审前、庭审后提交辩护词时、领取一审刑事判决书时等节点,及时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律师要给法官留下好印象,开庭之时穿正装,以适宜的态度、熟练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简略清晰的辩护意见、不代替被告人做事实陈述,并提交一份工整的辩护词。同时,律师还要注意与书记员的沟通,语速平缓、吐字清晰,便于书记员记录辩护观点。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与司法机关人员保持良性互动,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以能力和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八、不打包票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明确要求。

从道德层面来看,律师若对案件结果打包票,可能会给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期望。正如一些律师所言,虽然知道当事人想听什么,也明白说什么能打动他们,但职业道德不允许这样做。不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做虚假承诺,给予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期待。例如,有些律师为了让客户掏钱爽快,对刑事案子做出承诺,结果往往很糟糕。律师应该在当事人委托时,如实告知能做到的好结果和坏结果,让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这样赚的钱才问心无愧。

从法律层面来说,司法部和律协明确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指出,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此外,律师不能打包票还有很多现实原因。一方面,对案件处理结果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我国是法官主导制裁审体制,律师只能在法官的指挥下参与诉讼。诉讼结果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证据、法官倾向性、诉讼策略、律师的努力、对方的力量、关系、政策甚至暗箱操作等。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如对方当事人的努力、政策;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关系、可能的暗箱操作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而不能对未知的结果打包票。另一方面,律师不是suanming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委托人对案情的描述可能存在偏差,随着庭审的进行,事实可能会发生变化。律师应当秉持怀疑一切的原则,对委托人交待的案情进行合理化质疑,而不是听风就是雨。而且,律师的作用是说服客观中立的裁审人员采信我方观点,但如果裁审人员不听,律师也没有办法。

在找刑事案件律师时,家属也应注意拒绝打包票、说有关系的律师。法律规定不能向家属保证任何结果,那些声称有关系、能保证结果的律师往往不靠谱,可能只是想让家属赶紧付钱,后不仅可能达不到承诺的结果,还可能导致家属遭受经济损失。

九、不贬损他人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律师行业是一个共同体,同行之间应相互尊重,避免恶意竞争。在业务交流中,应分享经验、共同进步,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贡献力量。对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应以理性的态度进行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

如同陈有西律师所谈到的,律师执业修养礼仪决定了成长、成熟与成败。律师不应攻击、贬损同行,也不应侮辱或讽刺外来律师。律师应当注意只说该说的,不轻易评价、贬损律师同行及其他律所。在生活和工作中,要保持谨慎,学会尊重别人,不在公众场所大声说话,不公开讨论案件,不将客户隐私、秘密在大庭广众之下讨论。

尊重别人需要发自内心,缺乏真诚的行为不是真正的律师执业礼仪。执业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先尊重别人,才能换来别人的尊重。对于不同的意见和信仰、观点,应尊重他人的取舍权利,避免陷入唯我独尊的处境。不能把自己的开心、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更不能随意贬损他人,尤其是同行。真心诚意地关心别人,尊重每一个人,包括同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客户、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是执业律师需要谨记的律师职业礼仪。

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因为这关系到律师业务的源泉。

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当始终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

一方面,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避免对司法机关进行无端指责和诋毁。在与司法机关人员的互动中,要秉持尊重和理性的态度,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不能因为案件结果不如预期,就将责任归咎于司法机关,更不能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司法机关的声誉。

另一方面,律师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的性和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其决策过程是严谨而审慎的。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断,即使存在不同意见,也应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申诉和抗辩,而不是通过诋毁司法机关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律师可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恶意攻击。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上诉、申请再审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可以就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不断进步。

总之,律师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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