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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如何做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5-01-09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一)提供无罪证据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可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如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法定无罪证据。这些证据如果能够及时提供,可能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时,就可以有力地反驳侦查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刑事辩护人在递交无罪证据时,应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里所规定的 “辩护人收集”,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向辩护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辩护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首先,律师需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剖析,根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当事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关押的必要的,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申请取保成功,当事人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

(三)阻击批捕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主要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 37 天,律师应在这期间为当事人争取佳辩护时机。所谓 “黄金 37 天” 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37 天,是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嫌疑人起,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法定长期限为 30 天;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定长期限为 7 天;合并后法定长期限加起来就是 37 天。

要实现在 31 - 37 天之内成功阻击检察院决定批捕,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步,确认案件信息,跟公安机关的案审部门保持沟通,确认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将案件移交给了人民检察院的案管部门,若联系不上可持相关手续到检察院案管部门查询;第二步,确认案件的具体经办人,由于现在人民检察院全面实行了捕诉合一的改革,需向案管部门确认案件经办人;第三步,办理预约承办检察官程序,可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或到案管中心现场预约;第四步,提交书面《听取意见申请书》,说明当面听取意见的必要性;第五步,确定当面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的时间;第六步,做好听取意见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口头发言稿;第七步,当面沟通,尽量两人一起前往,在沟通中重新整理对案件有利、核心的观点。

(四)会见了解事实

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利用客观证据辅助展现当事人罪轻、无罪情况。律师会见有诸多重要作用,如了解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情况,给当事人做法律辅导,为家属带话传话,为家属反馈案件情况并分析取保概率等。会见工作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步,也是持续刑事案件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一个刑事案件流程需要多达十几二十次的会见,可见会见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对案情的客观事实进行发问,比如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事实,对于诈骗罪等案件,利用客观的书证以及资金往来、当事人之间的微信、电话、短信之间的联系等客观证据辅助展现,以证明当事人罪轻、无罪。

(五)代理申诉控告

若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可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目前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化建设,公安队伍越来越正规化,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办案区基本上都有全程录音录像,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也不能排除没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在当事人无法见到亲友的情况下,律师便成为亲友向外传达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若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进而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迫使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一)分析确定辩护方向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早阅卷,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以此确定辩护方向。通过仔细审查全案卷宗,律师能够详细了解侦查机关的指控罪名、事实及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经过分析,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的六种情形之一,或者存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外交豁免等情形之一,又或者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等法律适用上的无罪情形,那么律师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如果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在构成何种犯罪上存在争议,律师则需要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和法条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控方的指控来确定辩护方向。例如,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量刑较重,而律师认为当事人构成量刑较轻的罪时,应按量刑较轻的罪进行辩护;反之,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量刑较轻,而律师认为当事人构成量刑较重的罪,就按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去辩护。确定罪名后,律师还需考量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进一步明确辩护方向。

(二)适时提出认罪认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在确定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时,律师应选择合适时机提出认罪认罚,为当事人争取低量刑建议。如果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会明确提出一个指控构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的提出并非完全由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而是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在这个阶段可以直接签署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师同样可以作见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罪认罚,能够让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三)策略性提出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根据辩护策略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及何时提出对当事人更有利。律师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与检察官交流案情、法律意见,多沟通、勤沟通,掌握时间段间隔,在对案情把握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沟通。虽然效果可能不是立竿见影的,但这种沟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律师还应在多次沟通之后,总结归纳,将自己的法律意见落实到书面予以提交,以备检察官翻卷时随时看到。这样既可以让检察官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如果只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忽视口头的交流,不利于检察官对法律意见的重视;而只进行口头交流,不提交书面意见,也可能导致法律意见被忽视。因此,律师应将口头交流与书面提交相结合,策略性地提出辩护意见。

(四)注意程序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对侦查机关程序性错误尽量不提,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此时提出侦查机关的程序性错误,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整体判断,也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延长诉讼时间。而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更加集中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审判阶段,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几率也相对较高。

(五)争取有利起诉位次和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地位作用,争取有利起诉位次。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是否属于从犯、参与时间长短、犯罪情节轻重、获利情况等因素,向检察院提出《关于变更当事人在起诉中被告人排列顺序的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争取被害人谅解。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律师可以积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等行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能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庭前阅卷阶段的辩护策略(一)全面阅卷审查

在庭前阅卷阶段,律师需要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对全案进行审查,以全面了解案情。

主体审查:从是否未成年、涉外、少数民族、翻译、监护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未成年人可能享有特殊的诉讼权利和保护措施。

程序审查:审查管辖权、回避、涉密、提供或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侦查及公诉阶段程序错误瑕疵等。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例如管辖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若发现管辖权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

证据审查: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非法证据、证据互相矛盾(印证)、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证据是辩护的关键,如发现非法证据应及时申请排除,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以确定证据的可信度。

事实审查:从起诉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证据支撑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断裂,有无从重、从轻情节(是否穷尽)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若发现证据链不完整或存在从轻、从重情节未被充分考虑的情况,应在辩护中提出。

定性审查:审查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定罪是否准确、此罪还是彼罪、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准确的罪名定性是公正判决的基础,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指控罪名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罪名错误的情况。

量刑审查:从主刑、附加刑,量刑规范性、统一性、均衡性、刑罚执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量刑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刑罚,律师要对量刑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处罚。

(二)提炼辩护观点

根据全面阅卷审查的情况,律师需要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并适时与法官沟通,在开庭前一周左右提交辩护意见。

首先,律师要对案件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辩护的方向和重点。例如,如果在证据审查中发现存在非法证据,那么辩护观点可能就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定性审查中认为指控罪名不准确,那么辩护观点可能就是提出正确的罪名定性,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其次,律师要将辩护观点整理成书面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对法律适用的解读、对证据的评价以及具体的辩护主张等内容。辩护意见要严谨、严肃、,使用 “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的文字,以体现律师的水平。

后,律师要适时与法官沟通,向法官阐述辩护观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交流等方式与法官沟通,多沟通、勤沟通,掌握时间段间隔,在对案情把握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以备法官翻卷时随时看到,这样既可以让法官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四、庭审中的辩护策略(一)法庭发问

简述:通过向被告人发问揭示案情,为举证、质证、辩论指明方向、打好基础。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庭发问是一个关键环节,对案件的走向有着重要影响。正如文章中所提到的,发问不能问遍案情,查明案件事实是法院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让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不能将问清案件事实作为发问内容,否则可能会帮助检察院指控犯罪。同时,对于有利的事实要明知故问,如无罪的事实、罪轻的事实、量刑的事实等,以便加深法官的印象。对于不利的事实要问出模糊,使证据不足的事实更加模糊,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发问必须要有 “诱导”,虽然庭审发问不允许诱导性发问,但辩护人发问要有目的性,通过调整发问顺序等技巧,让当事人答出想要的答案。此外,发问要点到为止,对于同案被告人的发问,达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即可,避免刨根问底引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答案。后,发问要锁定答案,通过设计问题,对被害人问封闭性问题,对同案被告人分清责任时也采取封闭性问题,对能使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问题可采取半开放问题,对自己的当事人则根据情况设计问题,控制回答内容。

(二)法庭质证

简述:围绕证据三性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辩驳,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是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活动,围绕证据的 “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说明、质疑、反驳、辩论,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质证时,律师应重点突出质证意见,紧密围绕证据的 “三性”,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突出质证重点,不能仅停留在表面事实和细枝末节上。质证意见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从证据的 “三性” 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分析,提出质疑,促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同时,律师要做好质证准备,制作书面质证意见,在法庭上根据庭审变化动向发表质证意见,要点突出、层次分明,并提示公诉机关说明出示证据的证明目的,做到有的放矢。对于质证意见采纳难的问题,律师可将详细的质证意见提交法庭,抓住问题实质,对庭后可能补充的新证据及时与法官沟通,争取重新开庭发表质证意见。

(三)法庭辩论

简述: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运用多种技巧。从案件事实上论辩,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真相;从案件性质上论辩,指出案件在认定性质上的错误;从案件情节上论辩,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从案件程序上论辩,注意诉讼程序问题,防止因程序违法造成不良后果。在语言表达上,要做到脱稿,善于把前言说好,控制语速、吐字清晰,善于入情入理,使用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在形象技巧上,要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善于控制情绪。在辩论谋略上,可采用先声夺势法、避实就虚法、设问否定法、间接否定法、示假隐真法、以退为进法等战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五、其他辩护策略(一)法定理由辩护

简述: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罪轻等法定辩护理由。

在刑事辩护中,法定理由辩护至关重要。律师应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各类法定辩护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情形,如《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第十三条中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为罪,第十六条中 “不可抗力” 或 “不能预见” 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同时《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证据不足” 的无罪推定也属于此类;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除特定八项罪名以外的犯罪、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情形,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包括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如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人、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及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如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如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可以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具体方式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变成过失杀人罪;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变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时间差上的罪轻,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 年 10 月 1 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二)酌定情节辩护

简述: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如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重处罚理由等。

刑事辩护中,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方面:

犯罪的手段:犯罪手段的残酷、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例如,杀人、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能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罪行的轻重程度。例如,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重要作用。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虽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可能重于后者。

同时,在辩护中,律师要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和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三)制定辩护策略

简述: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策略,包括实体上和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以及重罪轻罪辩等。

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在无罪辩护方面,可以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和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主要是指辩护人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或法定的无罪抗辩事由,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罪名。例如,根据刑法对特定罪名所设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求,说明被告人不构成特定罪名;或者根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病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违法阻却事由,论证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是指因据以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非常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罪轻辩护方面,可以采取重罪轻罪辩的策略。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 A 罪,辩护人认为构成 B 罪,A 罪在起刑或者法定高刑上往往高于 B 罪。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辩护策略似乎与辩护人的职能定位不符,但在现实中,考虑到无罪判决率较低的情况,这种策略实为对现实的妥协。一个有充分理由可以否定 A 罪的案件,让法院判 B 罪往往比判无罪更容易让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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