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对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 邯郸刑事律师
| 更新时间 2025-01-25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单位犯罪方面,单位若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同样要面临可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惩处。
另外,还有 “择一重处” 的规定,若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对于 “情节严重” 的判定,存在多种情形,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等情况,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便达到了 “情节严重” 的标准,会依据上述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邯郸帮信罪 “情节严重” 的判定标准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在邯郸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帮信罪 “情节严重” 存在多种常见情形。首先,若行为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通常会被认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某人向多个不同的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如fuwu器托管等技术支持,便符合这一情形。
其次,从支付结算金额方面来看,当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时,也属于 “情节严重”。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累计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提供账户帮助的相关人员就可能触及此条标准。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也在考量范围内。像某些犯罪行为中,通过在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投入资金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相应的帮助行为人则符合 “情节严重” 判定。
还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同样是重要的认定情节之一。如果某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后从中获利超过一万元,那么就可能面临帮信罪中 “情节严重” 的法律后果。
另外,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而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也会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比如,某人之前因非法利用网络受过xingzhengchufa,却仍不知悔改,继续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这种情况就满足此条认定标准。
同时,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也会被认定 “情节严重”。例如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诈骗导致众多受害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此外,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 20 张以上的,同样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这也是在打击 “两卡” 违法犯罪行为中的重要判定依据。
特殊情况的考量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只要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面所提及的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等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依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帮助行为涉及的资金流水等数额非常巨大,虽暂时难以明确被帮助对象的具体犯罪情况,但已远超正常范畴,对网络秩序等造成极大破坏,这种情况下也会认定为 “情节严重”,符合帮信罪的入罪条件。
而且,就算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只是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并不会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这体现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罪 “情节严重” 认定的全面性和严谨性,旨在准确打击各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邯郸帮信罪主观 “明知” 的认定方式综合因素认定在邯郸司法过程中,认定帮信罪行为人 “明知” 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结合其收购、出售、出租相关账户、卡片的次数、张数等客观情况,例如,若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5 张(个)以上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 20 张以上的,这在客观上就可能反映出其主观上存在明知的较大可能性。
同时,也要充分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观因素。比如,从认知能力和既往经历来看,如果行为人是 20 多岁正常上学毕业,对信用卡等常见用途充分了解,且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让和买卖,行为人仍继续办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就加大了其主观明知的嫌疑;再从获利情况来讲,倘若行为人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他人,是因为他人承诺一次性或按月给予其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使用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其明知对方可能利用这些卡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要是行为人年幼或有精神障碍,或没有上过学,没用过相关卡片,是在被哄骗的情况下提供的,那就缺少犯罪故意;又或者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信用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即使该信用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毕竟亲属、朋友之间互借信用卡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亲属关系、紧密的朋友关系可以成为相互借用信用卡的正当理由,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需将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全面、综合地认定行为人是否 “明知”。
可推定 “明知” 的情形在邯郸地区,存在以下多种可推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 “明知” 情况的情形,但如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例如,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行为人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便可推定其主观明知。
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络fuwu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fuwu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fuwu商不可能对所有fuwu对象进行相关管理。如网站托管fuwu商一般只负责网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网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fuwu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接到jubao后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比如,网站托管fuwu商在接到jubao某fuwu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shanchu、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fuwu的,就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 1.5% 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 10% 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fuwu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 “心知肚明” 的,进而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 “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帐户等fuwu;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fuwu,相关从业人员对其fuwu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所以可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长期使用加密措施或者虚假身份,对于此类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比如向他人提供的 IP 代理技术软件,能够隐藏真实 IP 地址,规避官方调查,经证实,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的银行账户向其转款支付 IP 代理技术使用费,以及他人使用该项技术通过比特币交易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下可推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行为人主观明知。
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若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可据此推定相关行为人主观明知。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从事这类行为往往意味着行为人对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一定的主观认知,可推定其明知。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fuwu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由于这些行业从业人员本身对业务规范及风险有清晰认知,却还实施此类行为,可推定其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账户等实施犯罪而为之,具备主观明知的情况。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 “两卡” 的:这种有组织、批量的办理、交易 “两卡” 行为,通常反映出行为人对 “两卡” 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用途是有所知晓的,可进行明知的推定。
出租、出售 “两卡” 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fuwu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 “两卡” 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在已经得到相关通知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出租、出售行为,基本可以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用于违法犯罪是明知的。
出租、出售的 “两卡” 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这体现出行为人不顾 “两卡” 已涉违法犯罪的情况,依然持续推动其用于非法用途,可推定其主观明知。
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同样表明行为人明知这些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还协助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这种提前谋划应对调查的行为,侧面反映出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是心里有数的,能够推定其主观明知。
曾因非法交易 “两卡” 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 “两卡” 的:在已经有过因相关违法交易受惩处的经历后,仍继续从事同类行为,可推定其明知再次进行的 “两卡” 交易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出现上述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同时又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的话,那么就会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中所要求的主观 “明知” 情况,进而结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
邯郸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剖析客体要件邯郸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运行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至关重要。正常的网络环境是人们进行合法信息交流、商务活动、社交互动等的基础保障。而帮信罪的存在,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干扰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网络安全,比如导致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借助帮助者提供的条件肆意滋生,危害众多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作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要素,有助于准确界定帮信罪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从而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维护健康、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
客观要件在邯郸地区实际发生的帮信罪案件中,客观上实施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有着多样的常见表现形式。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的团伙提供fuwu器托管fuwu,帮助其搭建隐蔽且稳定的网络平台,以躲避监管部门的查处;还有些人明知他人在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却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等方式,为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像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出借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数百万元,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另外,也存在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情况,通过在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推广,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网民陷入诈骗陷阱等。这些客观行为都是构成帮信罪在客观方面的体现,它们具备一定的共同特点,那就是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相关活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主体要件邯郸帮信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单位主体而言,比如一些网络fuwu公司,如果其内部决策或者实际运营过程中,实施了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如明知某客户租用fuwu器是用于开展非法网络博彩业务,却仍然为其提供fuwu器托管等支持,那么单位就构成了帮信罪,此时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同时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个人作为主体时,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诸如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帮助等符合帮信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样会构成帮信罪。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符合帮信罪的主体要求,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主观要件帮信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在邯郸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这种 “明知” 包含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形。间接故意在帮信罪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帮信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顺利实施犯罪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比如,某人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虽然不确定对方具体会实施何种网络犯罪,但心里清楚对方很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了获取一点租金收益而放任不管,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形态下的帮信罪主观状态。而且,“明知” 的形成条件及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从认知能力角度看,如果行为人是具备正常认知水平且熟悉银行卡等使用规范的成年人,将银行卡出租给陌生人用于不明用途,那就加大了其主观明知的可能性;从获利情况来讲,若行为人收取了明显高于正常情况的报酬而提供帮助,也暗示其明知对方可能利用这些帮助实施犯罪行为。准确认定主观要件中的 “明知” 情况,对于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至关重要。
邯郸帮信罪量刑的影响因素从轻处罚因素在邯郸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可使帮信行为人获得从轻处罚。
其一,若行为人是初次犯罪且以往并无任何犯罪纪录,通常会被视为一种减轻刑责的因素,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较大的可改造性。
其二,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体现了其对自身错误行为的正确认知以及积极配合司法的态度。
其三,积极退赃也是很关键的一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将通过帮信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所得退还,积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展现出其悔罪表现,同样有望得到从轻处理。
其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承认自身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展现出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那么也有可能因此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这些从轻处罚因素在邯郸地区的帮信罪量刑考量中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来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从重处罚因素在邯郸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帮信罪被告人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存在累犯记录,也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构成累犯的情况下,需加大惩罚力度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会被从重处罚,因为这体现出其屡教不改的特性,对社会秩序的再次破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
另一方面,若被告人拒绝认罪,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这种对抗司法的态度也会使其在量刑时面临更重的处罚,毕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是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拒绝认罪则与之相悖,显示其缺乏正确认识自身错误的态度。
此外,如果帮信行为涉及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例如帮助多个犯罪团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远超 “情节严重” 的一般标准,或者其帮信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造成众多受害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发严重的社会fumian影响等,也会成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在邯郸地区对帮信罪量刑时发挥作用,促使对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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