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刑事律师-邯郸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办理缓刑
|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价格 2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刑事辩护律师是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他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分为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审判三个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其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但辩护律师所负的直接责任和一般责任之间存在着 “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的关系。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会见在押被告人;
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通过提出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努力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他们以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我国现行法律对程序性辩护责任规定不明确,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程序性辩护责任的确立并不明确和充分。程序性刑事辩护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往往未受到足够重视,基本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于非法言词证据,且效果甚微。被告人提出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法院却常以侦查机关自证无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显然不合理。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包括协助刑事司法、预防和揭露错误等,但需平衡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系。
除了直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如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用的实现等。然而,辩护律师所负的直接责任和一般责任之间存在矛盾关系。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必须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平衡好两种责任的关系。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刑事侦查阶段:
向侦察机关了解罪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便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解答疑问,稳定其情绪。
代提申诉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或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条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正常生活。
审查起诉阶段:
查阅案卷材料: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案卷内容,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会见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称为被告人)会见,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核实证据: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质疑和辩护意见。
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申请调查取证:在必要时,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以进一步完善辩护材料。
沟通认罪认罚及缓刑事宜等:与检察机关沟通认罪认罚事宜,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就缓刑等事项进行协商。
一审审判阶段:
递交材料:向法院递交辩护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辩护意见等。
阅卷分析: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对案卷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和辩护要点。
约见法官提出意见:在适当的时候约见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会见,了解其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为庭审做好准备。
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增强辩护的力度。
参加庭前会议:参与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证人出庭等问题提出意见。
参加庭审:出席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以进行发问、质证、举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活动。
提交辩护意见: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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