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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辩护案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更新时间
2024-12-2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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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案件的重要性及复杂性

刑事辩护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刑事辩护必须慎之又慎。不同的刑事程序中,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辩护。

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的庄严殿堂里,刑事辩护无疑是一道保障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每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被假定为无罪。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们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有权为被告人进行有力的申辩。这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使得被告人能够在公正的程序中得到应有的对待,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辩护案件也具有复杂性。不同的刑事程序中,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各不相同。开庭前的刑事程序又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庭前阅卷阶段。

  1. 侦查阶段:要点是快。律师应及早提交委托手续,与办案人员沟通,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嫌疑人时,应根据具体案情,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嫌疑人详细讲解可能的法律疑难点和辩护要点,提前在嫌疑人脑中植入辩护思路。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明显错误,可能是冤假错案,应及早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争取销案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律师应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释明法律要点,提示其仔细甄别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之处。此外,律师应将有些辩护程序前置,视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应用好《侦查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在侦查阶段做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应特别小心,避免本来无罪却又自行认罪的事情发生。

  1. 审查起诉阶段:要点是准。律师应及早阅卷,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进行分析,找出指控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结果,确定辩护目标是做有罪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好此时提出,争取低量刑建议。要根据辩护策略确定是否需要暂时隐瞒辩护观点,对侦查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瑕疵,尽量不要提,以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是有同案犯的案件,应注意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地位作用。如果有被害人的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及辩护策略,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

  1. 庭前阅卷阶段:要点是全。要全面阅卷、全面了解案情、全面阐述辩护观点。至少要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对全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全面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注意庭前提交辩护意见,不能只是庭后提交辩护词。律师要注意将辩护观点、意见适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庭前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好在开庭前一周左右,以影响法官审理思路,提高庭审效率。

刑事辩护案件关系重大,律师在不同的刑事程序中应根据要点和技巧进行针对性的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辩护案件各阶段的注意事项(一)侦查阶段

在刑事辩护案件的侦查阶段,要点在于一个 “快” 字。首先,律师应尽快提交委托手续,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若嫌疑人被羁押,应及时会见,迅速了解案情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嫌疑人时,律师需根据具体案情,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嫌疑人详细讲解可能的法律疑难点和辩护要点,提前在嫌疑人心中植入辩护思路,使其能够依法应对后续的侦讯。

若律师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事实明显错误,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情况,应及时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争取销案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律师要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该法与《刑法》规范的行为有很多重合之处,当嫌疑人的行为虽确定违法但不一定达到犯罪标准时,用治安处罚法给予xingzhengchufa即可,不一定非要启动刑事程序。这时,律师需向公安机关释明法律要点,提示其仔细甄别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此外,律师应将部分辩护程序前置,不能坐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介入,应视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可应用好《侦查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申请检察监督、在公安机关报批捕前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争取取保候审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由于无法阅卷,无法对全案进行分析,所以做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应格外小心,避免本来无罪却又自行认罪的情况发生。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要点是 “准”。在此阶段,律师应尽早阅卷,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进行分析,找出指控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以及结果,确定辩护目标是做有罪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空间极其有限,确定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好在此阶段提出,以争取低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时应注意提高要求,按照免诉、免刑、缓刑、减轻、从轻的位阶依次分析可能性,高于可能性一个位阶提量刑建议。

律师要根据辩护策略确定是否需要暂时隐瞒辩护观点,因为有些辩护观点不宜在此阶段提出。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既定辩护策略,确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及提出哪些辩护意见。有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应及早提出,以便退侦时及早查清事实;而有些则好不要提,以免公诉机关补强证据,留待审判阶段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辩护。

对于侦查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瑕疵,尽量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留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是有同案犯的案件,应注意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地位作用,尽量让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把被告人的起诉位次往后排。若有被害人的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及辩护策略,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以及确定优的达成方式。

(三)庭前阅卷阶段

庭前阅卷阶段的要点是 “全”。律师要全面阅卷、全面了解案情、全面阐述辩护观点。至少要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对全案进行审查。

主体审查方面,需从是否未成年、涉外、少数民族、翻译、监护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方面进行审查;程序审查方面,要审查管辖权、回避、涉密、提供或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侦查和公诉阶段程序错误瑕疵等;证据审查方面,从证据三性、非法证据、证据互相矛盾(印证)、证据证明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事实审查方面,从起诉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证据支撑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断裂,有无从重、从轻情节(是否穷尽)等方面进行审查;定性审查方面,审查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定罪是否准确、此罪还是彼罪、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量刑审查方面,从主刑、附加刑,量刑规范性、统一性、均衡性、刑罚执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全面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律师要注意将辩护观点、意见适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庭前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好在开庭前一周左右,这样既可以尽量影响法官审理思路,又能提高庭审效率。

三、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一)庭审前
  1. 根据不同阶段确定辩护要点和技巧,侦查阶段要快,审查起诉阶段要准,庭前阅卷阶段要全。

  • 侦查阶段,律师应迅速提交委托手续,与办案人员沟通,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时预判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嫌疑人讲解法律疑难点和辩护思路。若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应向侦查机关说明并申请检察监督,争取销案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释明法律要点,区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将辩护程序前置,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用好相关申请书。在侦查阶段做认罪认罚或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需谨慎,避免无罪却自行认罪。

  •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早阅卷,分析《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找出问题,预判争议焦点、难点和结果,确定辩护目标和策略。若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此时提出认罪认罚争取低量刑建议。根据策略确定是否隐瞒辩护观点,对侦查机关程序性错误、瑕疵暂不提,留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地位作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争取被害人谅解。

  • 庭前阅卷阶段,律师要全面阅卷、了解案情、阐述辩护观点。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审查全案,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适时与法官沟通,在开庭前一周左右提交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审理思路,提高庭审效率。

    1. 从主体、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六个方面全面审查案件,提炼辩护观点,形成辩护意见。

    (二)庭审中

    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运用辩护策略,如质证、举证、法庭辩论等,解构公诉人故事,通过新故事改变法官认知。在庭审中,律师应掌握发问、质证、辩论的技巧。发问时,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法,通过必要的发问凸显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质证时,要了解不同证据种类和案件的着眼点、关键点,充实知识,了解法官态度,预设法官看法,避免被打断。辩论时,围绕法官在意的内容,就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终目标是说服法官。

    (三)庭审后

    及时提交辩护词,总结庭审情况,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庭审后,律师应进行庭后会见,向当事人反馈庭审情况,辅导二次开庭事宜。与承办法官沟通,陈述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与家属保持沟通,告知案件辩护方向。修改并提交正式《辩护词》,对于定性可能变化的案件,庭后修改并提交辩护词。根据案情及时退赃、退赔及交纳罚金,体现 “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低” 的从轻情节。收取一审判决书并及时会见,分析判决理由及效果,听取当事人是否上诉的意见。若有新的辩护观点,随时提交。对于 “同案人” 被另案处理的案件,调阅 “同案人” 卷宗,包括纸质卷宗和同录,提出申请,发表意见,努力争取并案审理或 “同案人” 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关注客户情绪调适与跟进,总结庭审过程,收集证据,准备上诉程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案件争取更多机会。

    四、刑事辩护的常见错误与风险防范(一)常见错误
    1. 过于相信被告人辩解。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往往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律师如果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可能会忽视其他证据和事实,导致辩护方向出现偏差。

    1. 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构成要件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如果律师在归纳案件事实时离开构成要件,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影响辩护效果。

    1. 总是做无罪辩护。虽然无罪辩护是律师的一种辩护策略,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不顾案件实际情况,总是做无罪辩护,可能会错失一些有利的辩护机会。

    1. 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司法人员,而不是做有错推定。如果律师对司法人员存在偏见,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和公正性。

    1. 给司法机关添麻烦。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而不是给司法机关添麻烦。如果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辩护,可能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反感,影响辩护效果。

    (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依法执业、质量、职责意识,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刑事辩护律师要时刻保持警惕,认识到刑事辩护工作的风险和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辩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递交手续时注意告知办案机关,避免看守所拒绝会见。律师在递交委托手续时,要向办案机关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确保看守所能够及时安排会见,避免因手续不全或沟通不畅而导致会见被拒绝。

    1. 会见时要有被监听意识,遵守保密和忠诚职业道德。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要意识到可能会被监听,因此要注意言行举止,遵守保密和忠诚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机密。

    1. 提供咨询时不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要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教唆当事人作虚假供述,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1. 解答问题用法律条文及解释等,不引导作虚假辩解。律师在解答当事人的问题时,要以法律条文及解释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情况,不得引导当事人作虚假辩解,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1. 侦查阶段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避免涉嫌犯罪。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权受到一定限制,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以免涉嫌犯罪。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1. 传递家信时注意不得夹带物品、传递暗语、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不当法律文件。律师在传递家信时,要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不得夹带物品、传递暗语或让犯罪嫌疑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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