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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
2024-11-30 08:00:00
价格
5000元 /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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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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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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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机关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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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各辖区内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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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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