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诈骗罪的量刑主要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来确定。
1. 数额较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 “数额较大”。
2. 数额巨大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
3.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诈骗行为会酌情从严惩处。例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同时,对于诈骗近亲属财物且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如果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诈骗行为,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对于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且符合特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
二、加重处罚情形在邯郸,对于诈骗罪存在多种加重处罚的情形: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此类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往往起到领导、策划的关键作用,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危害后果的扩大负有重大责任。例如,在一些大型诈骗团伙中,首要分子组织、指挥众多成员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重处 10%。高法明确指出,对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坚决从重处罚。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惯犯由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流窜作案则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对多个地区的群众造成严重危害。如一些惯犯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加刑时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对于累犯,应当全面审视前罪与后罪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 10% 至 40% 的刑期,通常情况下,这一增幅不应低于三个月。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生产资料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一旦被诈骗,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款物是用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的,诈骗此类款物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更严重影响了救灾、救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这种行为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对被害人的损失不负责任,加重了被害人的经济困境。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这进一步扩大了犯罪的危害范围,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xingzhengchufa的: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说明其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加重处罚。
诈骗作案 10 次以上的: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惯犯特征,社会危害性较大。当犯罪人次超过 10 次,往往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具体的刑期仍需依据每次诈骗的数额大小等因素来决定。若 10 次诈骗的总金额达到 “数额巨大” 或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那么罪犯所面临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在邯郸,诈骗罪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形: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具体的法定从宽情节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从而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诈骗一审前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30%。如果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法院综合考虑后可能会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对从犯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处罚。
被害人谅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被害人谅解表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认可。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一些诈骗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从轻处罚。例如诈骗数额较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等情况。
在邯郸,对于诈骗未遂的处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一、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
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相关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以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即使未遂,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未遂,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危害严重;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情形,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同时也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
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再次实施诈骗未遂,主观恶性大,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及时打击以防止再次犯罪。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虽然诈骗未遂未造成实际财物损失,但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二、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未遂的认定
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达到此标准,即使未实际骗取到财物,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未遂情节严重。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如果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以上,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例如使用极具欺骗性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对于诈骗未遂的处罚,会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即使是未遂,犯罪嫌疑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未成功骗取财物而免于处罚。
五、邯郸诈骗罪案例以下是一些发生在邯郸的诈骗罪案例:
李某诈骗案:李某利用犯罪嫌疑人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索取财物,终被抓获归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李某的母亲在与贾某闲聊时称自己会 “suanming”,看出贾某家里有灾需破财。贾某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听闻此言后决定托李母烧香破灾。随后贾某认识了李某,李某谎称有关系能将其丈夫保出来,但需花钱 “打点”。为取得贾某信任,李某谎称自己在镇政府工作,并在镇政府门口与贾某见面。之后李某以疏通、打点为由向贾某索要现金、烟、酒等物品,贾某通过微信转账多次向李某转款共 2.5 万余元。后贾某感觉被骗报警,李某被抓获,其骗取的钱财和烟酒已被挥霍一空。
刘某某诈骗案:邯郸刘某某犯诈骗罪,法院判了!刘某某经营彩票店,使用修图软件制作假的彩票照片发给顾客。初刘某某总是如数出票,后来只出一张低价彩票,修改照片上彩票的倍数和金额发给顾客。从初的几十元、几百元到几千元,至案发时刘某某共诈骗崔某某 3 万余元。案件移送磁县检察院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终,当地法院以彩票店老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某某诈骗案:河北省磁县一男子王某某虚构工程诈骗 11 人 320 万余元被判刑。2017—2018 年,王某某谎称认识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以该管委会招标需要投标、陪标交押金为由,骗取 6 名被害人钱款后逃跑至外地。2018—2022 年,王某某在逃跑藏匿期间,又将自己包装成某国企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以承揽工程分包工程的名义,骗取 4 名被害人钱款。在此期间,其还冒充女性,通过网络聊天骗取 1 名被害人钱款。经统计,王某某共骗取 11 名被害人 320 余万元,其将诈骗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及还账。终,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吕某某诈骗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付某某、申某某等人,冒充玉玺收藏品的营销人员,通过电话向被害人徐某了解其想要出售的藏品信息。随后,付某某、申某某等人冒充藏品收购者同徐某联系,谎称除徐某已收藏的藏品以外,还想要购买其他藏品。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高价从吕某某处购买藏品。在被害人购买藏品过程中,吕某某等人以定金、留置费、藏品编号费用等名义骗取财物。经查,该犯罪团伙骗取徐某人民币 4000 元。犯罪过程中,吕某某主要负责帮助注册电话号码、分发被诈骗对象信息和拨打电话。终,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代某涉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邯郸市首例涉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犯代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40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其余 6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1 年 2 个月至 3 年 6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代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亲属关系为纽带,招募社会闲杂人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2 年至 2018 年期间,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实施 “套路贷”,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再通过实施非法拘禁、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动进行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施压,达到侵占借款人及担保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李某 “手机口” 设备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 “手机口” 设备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李某在群聊中看到有人发布 “只需用两部手机帮忙拨打电话,每小时 170 元,足不出户来钱快” 的招聘兼职消息后,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搭建起 “手机口” 设备,帮助诈骗分子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李某从中非法获利 1.1 万余元,致使受害人被骗金额达 37 万余元。丛台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
李某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案: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河北邯郸男子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李某在网上认识藏身境外的诈骗人员,并加入聊天群,因其在群里表现积极活跃,被提升为群管理员。境外诈骗人员通过虚拟货币方式,向其支付报酬。至被抓时,李某非法获利 2000 余元,涉案流水达数万元。
邯郸 3 人逃缴高速费被抓案:邯山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破获一起团伙诈骗案,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李某于今年 6 月份至今共逃缴高速费高达 11.7 万余元,其员工王某群、田某兴、武某峰 3 人有协同作案嫌疑。目前,李某、王某群、田某兴、武某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武某网络交友诈骗案:永年区公安局刑警九中队接到石家庄女子高某报警称,自己在网上交友被诈骗了一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武某通过网络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各种名义、伪造身份向受害人索要钱财。武某曾因诈骗被警方打击处理过,但他不思悔改,出狱后继续行骗,竟然还一人扮演两个角色。终,武某被永年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郭某某诈骗案: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七中队侦破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帮他人介绍项目为由诈骗其 315500 元。郭某某以可以帮助贾某某在企业承包大项目,并以需要打点关系,给领导送礼为由,多次向贾某某索要财物。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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