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197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将诈骗罪列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新的诈骗形式不断涌现。为有效惩治新型诈骗犯罪,立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199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1997 年,刑法对诈骗罪作了修订,把 1979 年《刑法》第 151 条和第 152 条有关诈骗罪的内容合二为一,取消了惯骗犯这一规定,并对诈骗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在刑法体例方面,1997 年刑法明确将特殊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分开,把特殊诈骗罪分别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下的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刑法还规定了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不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 193 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实质上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目的。诈骗罪立案金额起点为三千元,诈骗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例如,在部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犯罪手法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利,但由于其侵犯的是人身权利,不构成诈骗罪。此客体明确指向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不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已在第 193 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有四个要点,缺一不可。分别是 “使用欺诈方法”、“错误认识”、“财产处分” 以及 “从中获利”。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实质上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例如,行为人虚构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让被害人误以为真,从而产生错误认识。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在听到虚构的投资项目后,相信了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该虚假项目中。
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而被害人则遭受了财产损失。
(三)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因为这些主体在法律上被认为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要件可以分为两个注意点,分别是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
一方面,故意犯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故意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例如,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虚假的身份和背景,以获取他人的信任并骗取财物。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目的占用他人财物的意图。犯罪嫌疑人在骗取财物后,并非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或处置财物,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
三、诈骗罪的认定(一)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借贷行为与诈骗罪有时容易混淆。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若其本意仍是想偿还借款,只是采取了不当手段,仍应认定为借贷纠纷。
(二)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于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比如,某人受委托购买紧俏商品,因商品缺货未能买到,暂时挪用了货款但有归还计划,这种情况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正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杨某在起犯罪事实中,转借给朋友吴某后,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朋友吴某确实存在,且杨某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该起不认定为诈骗;而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终被认定为诈骗罪。
(三)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例如,一些创业者在集资办企业过程中遭遇困难,导致亏损负债,他们可能会选择外出寻找解决办法,但如果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像某些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幌子,骗取钱财后立即消失,这种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四川省高院审理的杨莉犯诈骗罪一案中,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 2092.8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如果是真正的企业家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躲债,与这种诈骗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当今社会,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高速发展的经济背景下,诈骗分子利用人们的信任和社会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诈骗。邯郸市万帮会计咨询fuwu有限公司在此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条款,探讨诈骗罪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以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法律保护。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交付财物,致使对方经济利益损失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不仅包括通过虚假信息欺骗被害人,还有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形成条件诈骗罪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主体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诈骗罪的重要特征,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获取他人财物的后果。
客体条件:诈骗行为必须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害人若不受到损失则不能构成诈骗罪。
客观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利用假信息、伪造证件、假借他人名义等手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手段也逐渐多样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
网络诈骗:通过假冒网站、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受害者的财物。
电话诈骗:以电信网络为媒介,以误导性言辞提出索款,例如假冒公检法、银行工作人员等。
金融诈骗:包括投资诈骗、消费贷款诈骗等,利用受害者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进行欺骗。
人际关系诈骗:恶意利用他人的信任,以借款、投资等名义骗取钱财。
2019年,邯郸市发生了一起大型的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团伙设立虚假投资平台,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高额收益的投资广告,吸引大量的投资者。终,警方接到jubao后对该团伙实施抓捕,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这一事件警示我们,投资时要谨慎,了解企业背景,识别风险。
如何防范诈骗?为了有效防范诈骗行为,公众应加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在商业活动和个人投资中,以下几条建议值得注意:
提高警惕:对来历不明的资金、项目提高警惕,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确认身份:接到来自官方机构的电话或短信,务必要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相关信息。
安全意识:对于网络和社交媒体的信息要保持审慎,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财务信息时。
及时报警:如发现可疑行为,应及时报警,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的危害性不容小觑,防范诈骗的关键在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邯郸市万帮会计咨询fuwu有限公司作为的会计咨询fuwu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咨询fuwu。在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业务中,我们将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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