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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地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仍需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侦查部门应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此阶段介入需经侦查部门批准。然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对立情绪,导致 48 小时的时间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未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于非法言词证据,且辩护效果甚微。对于被告人当庭提出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如同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且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但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要求其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 “鱼和熊掌” 不可兼得的关系。

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包括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包括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接受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他们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履行相应职责,如侦查阶段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等;审判阶段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委托后,会在时间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口供情况。此外,律师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同时,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还可以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开庭前,律师会全面阅卷,核实证据、梳理案情、检索法律条文、研讨案例,做好庭前准备。选定辩护方向,制定辩护策略,可能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变更罪名辩护等。律师还会会见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帮助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解释法律规定,分析预判案件结果,商定辩护策略,告知庭审安排和程序。撰写庭审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文书。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在法庭调查环节对公诉人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庭后,律师可根据庭审实际状况向法庭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或约见主审法官当面交流,进一步陈述辩护意见和理由。

三、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可以代理他们进行申诉和控告,维护其正当权益。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以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同时,律师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状况,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对的自由,以便更好地为自己的辩护做准备。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等。

刑事辩护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确保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够进行充分、坦诚的交流,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通过查阅案卷,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情况,包括证据材料、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等,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进一步充实辩护的依据。同时,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拓宽证据收集的渠道。

四、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辩护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定是坏人,好人与坏人是道德层面的评判标准,不能作为法律层面的评判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依据法律判断当事人是否违法及应受何种惩罚,如同医生面对病人不分好坏,只为其提供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辩护律师存在误解,认为他们是为 “坏人” 辩护,为其开脱罪责。然而,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首先,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罪犯。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他们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为有罪。就如同医生不能在病人未确诊之前就对其进行道德评判一样,律师也不能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就将犯罪嫌疑人定义为 “坏人”。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确保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这与医生为病人诊断病情、提供治疗方案的过程相似。医生不会因为病人的道德品质而拒绝为其治疗,律师也不应因为当事人被怀疑犯罪就忽视其合法权益。

再者,从实际案例来看,有很多被认为是 “坏人” 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深入调查和审判后,被证明是无辜的。例如一些冤假错案,当事人在被错误指控后,经过律师的努力辩护,终得以沉冤昭雪。这充分说明,不能仅凭初步的犯罪嫌疑就认定一个人是 “坏人”,而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此外,律师的职业与医生有很多相似之处。医生面对病人时,无论其道德品质如何,都平等地享有医疗救治的权利。同样,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应平等地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应有的权利。他们的工作都是为了维护人的权益和尊严,而不是对人的道德品质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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