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是在招标人委托下,代理机构承担一系列招标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 1980 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 [2003] 857 号文件规定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例如,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 [2003] 857 号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534 号),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依此标准,可进行上下 20% 的浮动。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 ×1.0%=1 万元;(500 - 100) 万元 ×0.7%=2.8 万元;(1000 - 500)×0.55%=2.75 万元;(5000 - 1000)×0.35%=14 万元;(6000 - 5000)×0.2%=2 万元,合计收费 = 1+2.8+2.75+14+2=22.55 (万元)。同时,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 计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
二、收费标准具体内容(一)不同中标金额范围收费比例当中标金额处于不同区间时,货物、服务、工程招标的收费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
中标金额低于 100 万元时,货物招标收费比例为 1.5%,工程招标为 1%,服务招标为 1.5%。
中标金额在 100 到 500 万元之间,货物招标收费比例为 1.1%,服务招标为 0.8%,工程招标为 0.7%。
中标金额在 500 到 1000 万元区间内,货物招标收费比例为 0.8%,服务招标为 0.45%,工程招标为 0.55%。
中标金额在 1000 到 5000 万元之间,货物招标收费比例为 0.5%,服务招标为 0.25%,工程招标为 0.35%。
中标金额在 5000 到 10000 万元之间,货物招标收费比例为 0.25%,服务招标为 0.1%,工程招标为 0.2%。
中标金额在 10000 到 100000 万元之间,货物、服务、工程招标收费比例均为 0.05%。
中标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时,货物、服务、工程招标收费比例均为 0.01%。
(二)收费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通常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为例,计算过程如下:100 万元 ×1.0%=1 万元;(500 - 100) 万元 ×0.7%=2.8 万元;(1000 - 500)×0.55%=2.75 万元;(5000 - 1000)×0.35%=14 万元;(6000 - 5000)×0.2%=2 万元,合计收费 = 1+2.8+2.75+14+2=22.55 (万元)。
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多算导致收费误差。首先,要准确确定中标金额所在的区间范围,不同区间的收费比例不同。其次,严格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的计算步骤进行,依次计算每个区间的费用并累加。同时,要注意招标文件中关于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或调整因素。例如,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 计收。此外,还需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收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三、费用承担主体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主体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这是因为招标人作为委托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理应为这项服务支付费用。例如,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招标人会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对于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较为常见,例如招标公司为承接业务,可能与招标人协商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费用承担主体确定方面,应依据合同约定向相应主体收取费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主体取决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 1980 号文件、发改办价格 [2003] 857 号文件及发改价格 [2011] 534 号文件共同构成了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计价格 [2002] 1980 号文件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定义、适用范围、收费原则等内容。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等一系列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文件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类。
发改办价格 [2003] 857 号文件对计价格 [2002] 1980 号文件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为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主体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发改价格 [2011] 534 号文件则进一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例如,降低了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根据中标金额的不同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代理服务费高限额,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这些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上下浮动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这种浮动机制既考虑了市场的实际情况,又给予了双方一定的灵活性,有助于在不同的招标项目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这三个文件为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确保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