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诈骗罪判刑几年-刑事律师在线解答
| 更新时间 2024-12-25 08:00:00 价格 5000元 / 件 联系电话 0310-3334555 联系手机 13703109979 联系人 刘璐 立即询价 |
在邯郸,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来确定。
数额较大: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属于 “数额较大” 情形,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邯郸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五千余元,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干。
数额巨大: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则为 “数额巨大”。对于此类情况,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曾有犯罪分子在邯郸以虚假投资项目为名,诈骗多人钱财,涉案金额达八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当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时,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这种情况下,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邯郸的一起重大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的骗局,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邯郸,诈骗罪存在加重情节及从严惩处的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这种行为利用了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扩大了诈骗范围,使得更多人可能成为受害者。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吸引大量不特定对象参与,造成严重后果。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这些款物往往是用于特定的紧急救助或保障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诈骗此类款物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体系和公共利益。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人以售卖防疫物资为名诈骗救灾医疗款物,性质极为恶劣。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善良进行诈骗,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破坏了社会信任。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这些群体通常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他们实施诈骗更加不道德,法律也予以更严格的惩处。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专门针对老年人进行电话诈骗,骗取他们的养老钱。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说明其危害极大,应从严惩处。
2. 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情况
当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上述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诈骗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三、从轻、减轻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邯郸的诈骗罪审判中,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具体内容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这些情节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对法律的积极配合,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2.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在邯郸,诈骗罪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这种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例如,一些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被害人的弥补程度,可能会适当减轻刑罚。法律依据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在邯郸的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低。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其具体情况,与主犯区别对待。例如,在一些诈骗团伙案件中,部分成员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获赃较少,法院会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相对较轻的判决。
4. 被害人谅解的当诈骗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时,在邯郸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被害人的谅解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对被害人的弥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例如,犯罪嫌疑人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诈骗行为,在邯郸也可能会从轻处理。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手段的轻微程度、犯罪后果的轻微性等。例如,一些诈骗金额较小、犯罪手段较为温和、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法院在量刑时会慎重考虑,可能会作出较轻的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诈骗未遂的处罚在邯郸,对于诈骗未遂的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诈骗未遂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如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及危害严重的情况,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于诈骗未遂的处罚,一般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虽然犯罪分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较小。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诈骗目标的大小、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在邯郸,对于诈骗未遂的处罚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五、既未遂并存的处罚在邯郸,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如果诈骗既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那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例如,既遂部分的诈骗金额属于 “数额较大”,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未遂部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若按照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依照处罚较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则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比如既遂和未遂部分对应的诈骗金额均在 “数额较大” 范围内,此时就按照诈骗罪既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诈骗未遂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虽然犯罪分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较小。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诈骗目标的大小、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在邯郸对于既未遂并存的诈骗案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六、共同犯罪的认定在邯郸,对于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例如,2024 年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等情形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提供人明知,则属于电信诈骗的帮助犯。
再如,为诈骗犯提供银行卡并帮忙取钱的行为,可能构成共犯被判刑。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寻找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中获利,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81049 元。
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参与人数不少于两人;其次,实施了共同欺骗并获取他人大额钱财的行为;再者,共同有明确的诈骗意图;然后,各成员在共同意图指导下相互依存,形成关联;后,共同诈骗行为导致了总体犯罪后果。
具体来说,诈骗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直接实施犯罪,或者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诈骗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两位以上并且诈骗数额较大,参与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故意的,两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七、数罪并罚的情况在邯郸,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时,就会出现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情况。在广东韶关发生的一起案件中,黄某冒充云南省某县消防队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先后诈骗 16 次,涉案总金额 17.52 万元人民币。黄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诈骗罪,同时因为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构成了招摇撞骗罪。由于黄某在此之前已经因为诈骗罪入狱,在出狱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求财,而招摇撞骗罪不仅仅是为了求财,更多是广泛的利益。具体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可以无中生有,利用任何虚构的事实来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行骗,利用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及工作单位的公信力来实施诈骗。入罪和量刑标准不同,诈骗罪是根据受害人被骗财务的多少进行量刑,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等数额标准;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因为招摇撞骗罪不仅仅骗钱,更骗感情和职位、荣誉等,仅以诈骗金额不好做出准确判断。当在招摇撞骗的行为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时,可能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下只能够适用一个法条,选择重的一项罪名定罪处罚。
八、涉案财物的处理1. 权属明确的诈骗财物处理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若权属明确,应当发还被害人。例如在邯郸的某起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成功追缴回一批被诈骗的财物,经核实其权属明确属于特定被害人,便及时将这些财物返还给了被害人,帮助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2. 权属不明确的诈骗财物处理当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不明确时,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例如在一些复杂的诈骗案件中,涉及众多被害人,且部分财物的权属难以立即确定,此时就会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理,以尽量公平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3. 依法追缴的情形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如果对方明知所收取的财物是诈骗所得却仍然接受,应当依法追缴。比如在某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的财物用于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明知该财物来源不正当却仍收取,这种情况下,该财物就会被依法追缴。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于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情况,同样要依法追缴。例如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来的财物赠送给他人,而受赠人未付出任何代价,该财物应被追缴。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当对方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时,也会被依法追缴。比如在市场价值为一万元的物品,对方以一千元的价格取得,且明知该物品可能是诈骗所得,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的原因是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追缴。例如犯罪嫌疑人用诈骗所得偿还赌债,接受财物的一方就应当被追缴该财物。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在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以合理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或交付手续,能够稳定地占有和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但如果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可疑之处,或者无法证明自己的善意,就可能面临被追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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