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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信罪)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
2024-12-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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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帮信罪基本概述(一)帮信罪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的罪名。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在 2019 年 6 月 3 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保障了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明确了诸多关于帮信罪认定的细节内容。例如对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1.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1.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1.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1.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1.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帮信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这几个关键的法律界定要素。

(二)帮信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1. 出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型:常见的如将本人或亲友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出卖给犯罪集团收款、转账,以此非法获利;还有以本人名义注册空壳公司,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者开设虚假店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取上下游犯罪人员的钱款来牟取利益等行为,都属于此类典型表现。例如一些案例中,有的人禁不住利益诱惑,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而对方利用这些银行卡进行违法资金的流转操作,终提供银行卡的人就可能因涉及帮信罪被追究责任。

  1. 安装、维护通信设备等提供技术支持型: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却依旧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像提供呼叫转接及充值话费等fuwu;明知是诈骗duanxin还经营duanxinqunfa业务;帮助诈骗团伙搭建电话语音网关、使用虚假身份证为他人申请办理安装和维护虚假信息的 “黑宽带”;使用虚假身份购买物联网卡后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安装网关等设备,用于远程控制拨打诈骗电话;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为他人创建用于网络犯罪的网站,并为网站租赁fuwu器、提供第三方支付、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所用的虚假购物网站提供fuwu器托管及防止拦截等技术支持;提供虚jiawang络交易平台并为其租用fuwu器等情况,都在这个范畴内。比如有人帮不法分子搭建可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络平台,并负责后续的维护工作,那就可能触犯帮信罪。

  1. 推广引流支持型:表现为明知广告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进行推广,仍帮助犯罪集团发布诈骗、赌博类的广告链接、二维码,提供网络推广支持等。比如某些人明知某网络链接指向的是诈骗网站,但还是在各个社交群组等渠道帮忙推广该链接,吸引更多人点击进入,进而帮助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这种推广引流行为就符合帮信罪的相关表现形式。

  1. 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型:即为犯罪团伙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从事非法资金结算等行为。例如有些违法人员,利用自己的渠道和资源,帮助犯罪集团连通一些非正规的支付平台,方便其进行违法资金的转移和结算,这就构成了帮信罪中的此类典型行为。

  1. 倒卖社交账号型:指的是明知他人向其购买 QQ 号、微信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彩票等违法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账号,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像有的人在网上售卖 QQ 号、微信号,并且知道买家购买账号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却依然进行交易,这种倒卖社交账号的做法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便会构成帮信罪。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剖析

(一)主体要件

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当单位犯帮信罪时,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中关于自然人犯帮信罪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出于各种缘由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还是单位在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到此种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都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既涵盖个体也涉及单位层面。

(二)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这里的 “明知” 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的情况,也涵盖了其应当知道的情形。比如,行为人了解所提供帮助的业务明显涉及违法违规,或者根据交易对象、行为方式等综合情况能判断出对方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旧提供相应帮助,那就符合本罪主观故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明知”,需要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前往来和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像行为人在接到监管部门告知其提供帮助的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后,仍然继续实施有关行为的;或者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等情形,都可以作为认定其 “明知” 的参考依据,但同时也要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根据辩解合理与否来综合认定,避免片面倚重供述或者简单客观归罪。

(三)客观方面要件

在客观上,需要实施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例如,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fuwu器托管fuwu,使其诈骗网站得以顺利运行;或者帮助网络赌博团伙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方便其违法资金流转等情况。常见的行为表现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 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fuwu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以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这些客观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是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的重要客观依据。

(四)客体要件

帮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等各方面bukehuoque的部分,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诸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那些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对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所以设立帮信罪旨在从帮助行为这一环节入手,遏制网络犯罪,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凸显出该罪名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健康运行方面的重要性。

三、相关关键认定解析


(一)“明知” 的推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 “明知” 的认定,除了行为人自己明确承认知晓外,存在多种可推定其主观明知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主观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duanxin、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例如,监管部门通过duanxin告知某网络平台其存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风险,要求其整改,但平台运营者仍继续相关操作,这种情况下可推定其主观明知。

  1. 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络fuwu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fuwu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fuwu商不可能对所有fuwu对象进行相关管理。不过在接到jubao后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若未履行,则可认定主观明知。比如网站托管fuwu商在接到jubao某fuwu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fuwu的,便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1.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 1.5% 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 10% 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fuwu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 “心知肚明” 的,故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1.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 “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帐户等fuwu;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fuwu,相关从业人员对其fuwu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故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1.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若行为人刻意通过此类手段来隐藏自己的行为,往往反映出其知道自身行为存在违法性,企图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督,进而可以据此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这些犯罪提供帮助。比如某人为了帮助网络赌博团伙进行资金流转,频繁更换上网 IP 地址,采用加密软件传递信息等行为,就符合这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1.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例如帮助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络监管系统,使其违法犯罪行为更难被发现,这种为他人逃避监管而助力的行为,通常可以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明知的。

  1. 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正常情况下,个人不会持有大量他人的银行卡或者假身份证,若出现这种情况且不能合理说明来源和用途,大概率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帮助其取钱等相关行为的人可被推定明知是在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1.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单位账户本应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若进行非法的收购、出售、出租等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往往对他人可能利用这些账户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是有一定认知的,所以可进行明知的推定。

  1.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fuwu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这些行业人员本身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要求非常清楚,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开办并售卖、出租相关账户、卡片等,极大可能是知晓他人会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可认定其主观明知。

  1.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 “两卡” 的:这种批量、结伙且跨地域的办理、交易 “两卡”(银行卡、电话卡)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合理使用的范畴,往往是为了给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作案工具,行为人通常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

  1. 出租、出售 “两卡” 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fuwu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 “两卡” 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已经得到明确告知 “两卡” 涉及违法犯罪风险,却依旧继续出租、出售,反映出行为人对他人利用 “两卡” 实施犯罪的情况是清楚的,所以可认定主观明知。

  1. 出租、出售的 “两卡” 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明知 “两卡” 已经因违法犯罪问题被冻结处理,还通过各种方式让其继续处于可被用于犯罪的状态,足以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在帮助犯罪有主观上的认知。

  1. 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类似于 “两卡” 被处理的情况,网络账号出现此类问题后仍帮助解封使用,可认定行为人知晓他人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犯罪而故意为之提供帮助。

  1.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如果行为人事先就和他人商量好如何应对可能到来的调查,表明其心里清楚自己参与的事情是存在违法犯罪风险的,不然无需做这样的准备,由此可推定其明知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1. 曾因非法交易 “两卡” 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 “两卡” 的:有过此类违法违规经历,本应吸取教训,却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基本可以认定其对后续 “两卡” 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是明知的。

同时,在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也要结合其对辩解内容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比如对于行为人提出的 “银行卡被赌客用于结算赌资” 的辩解,不宜过于严格区分赌博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而应将赌博行为作整体评价,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银行卡用途具有非法性的,依法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对于行为人提出的 “为了申办贷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 的辩解,可结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对于行为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如行为人辩解因家庭、亲属等xinlai关系偶尔出借银行卡,且没有获取或获取少量费用的,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慎重认定主观明知。

(二)“情节严重” 的认定情况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这里被帮助的对象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且三个以上对象是指三个行为人或者犯罪团伙,而针对同一对象提供多次帮助的不属于此情形。例如,分别为三个不同的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提供fuwu器托管fuwu,就符合该 “情节严重” 的认定情况;但如果只是多次为同一个网络赌博团伙提供广告推广fuwu,则不能简单认定属于此种情形。

  1.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即帮助犯罪行为涉及的资金支付结算数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比如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经过统计这些资金流水达到二十万元以上,那么就满足这一 “情节严重” 的标准。

  1.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若通过在各类网络平台投放广告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投入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例如明知某广告是为网络赌博平台引流推广,仍投入五万多元进行广告投放,便符合此条规定。

  1.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因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而获取的非法收益达到一万元以上,像有的人帮助诈骗团伙进行推广引流,从中获取了超过一万元的报酬,这种情况就达到了该认定标准。

  1.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体现了对有相关违法前科却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帮助犯罪行为的加重认定,例如某人去年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xingzhengchufa,今年又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就满足 “情节严重” 这一条件。

  1.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帮助网络诈骗团伙进行相关帮助行为,终导致众多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甚至出现家破人亡等严重后果的,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便属于 “情节严重” 的情形。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比如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帮信罪的入罪情节门槛相关细则。

四、邯郸帮信罪辩护要点分析(一)主观故意方面的辩护

在邯郸帮信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辩护的关键要点之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相应帮助。然而,在很多案件中,若在案证据无法确切证明当事人存在这种主观明知,便可从这一角度展开无罪辩护。

比如,有的案件里当事人只是按照正常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对于接受帮助的对象实际从事犯罪活动并不知情。像一些个体将闲置的银行卡出借,出借时对方只是称用于正常资金周转,并未表明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当事人也没有途径知晓其真实用途,且没有出现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实施行为、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等可以推定其明知的情形,那么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就存在疑问。

还有些提供网络技术fuwu的情况,行为人按照常规的商业合作模式为客户搭建网站等,客户隐瞒了利用该网站实施犯罪的意图,行为人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也难以察觉对方的违法犯罪目的,在缺乏其他能证明其明知的有力证据时,也不应认定其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故意。要善于利用对主观故意认定存疑这一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辩护结果。

(二)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辩护

帮信罪是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在邯郸的相关案件中,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只是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原则上也不应构成帮信罪。例如,若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达不到诈骗罪、网络赌博罪等具体犯罪的入罪标准,只是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理,此时要求提供帮助行为的一方承担帮信罪的刑事责任就缺乏依据。

同时,上游犯罪的处罚情况也会对本罪认定产生影响。即使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且达到了追诉标准,那么对于帮助行为人的帮信罪认定依然可以进行。不过要是根本无法查证上游犯罪达到犯罪程度,又不符合如客观原因无法查证但数额总计达到相关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特殊入罪情形的,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所以,辩护时要仔细审查上游犯罪的相关情况,依据其是否成立以及处罚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辩护

对于邯郸帮信罪案件而言,当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可争取做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辩护。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像在违法所得方面,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所谓的帮助行为获取的收益未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在涉案金额上,例如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不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就不符合帮信罪中 “情节严重” 这一入罪的关键条件。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后续涉及的流水金额经过统计仅有十几万元,并未达到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金额标准,且也不存在其他符合 “情节严重” 的情形,那么就可以依据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这一点,主张当事人不构成帮信罪。要通过仔细对照具体的立案标准,梳理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获利等情况,向司法机关说明不应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理由。

(四)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

在邯郸帮信罪的诸多案件里,存在不少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这也是重要的辩护点。例如,当事人获利较少,只是收取了几百元甚至更少的费用作为所谓的 “报酬”;或者系在校学生,可能是受到他人蛊惑、欺骗,在不清楚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了帮助行为,像有的在校学生出于赚取零花钱的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并没有意识到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情况,比如只是按照主犯的指示,帮忙传递了一些与网络犯罪相关的信息,但并非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针对这些表现,可以以此为依据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等有利的辩护结果。通过向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这些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态度方面的情况,论证对其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性,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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