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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_经济犯罪_职务侵占_非法集资-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
2024-12-2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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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选择正规律所和律师

在代理刑事案件时,选择正规律所和律师至关重要。首先,要选择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律所。当事人在选择律所时,应仔细核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许可证,这是确保所委托的法律fuwu具备合法性和性的重要前提。同时,拟委托的律师也必须要有律师执业证。只有具备执业证的律师,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fuwu。

当事人应与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需盖有该所印章。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这是为了规范法律fuwu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与律所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fuwu内容、fuwu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

签订委托合同可以确保当事人在法律fuwu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明确责任。同时,合同盖有律所印章,也增加了合同的性和可信度,让当事人更加放心地将案件委托给律所处理。

二、明确费用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合同中律师费等费用的明确至关重要。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声誉度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律师费标准可以分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刑事附带民事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方面,侦查阶段一般为 2000 - 6000 元 / 件;审查起诉阶段为 6000 - 16000 元 / 件;审判阶段为 6000 - 33000 元 / 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对于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 1.5 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通常为 200 - 3000 元 / 小时。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 20%。且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除了律师费,委托合同中还应明确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并出具收费凭据,开具发票。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实行 “谁主张、谁负担” 的原则,败诉方承担。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三、坚守职业道德

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接受委托后,律师不能随意毁约,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这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必须履行委托。若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fuwu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例如,当律师发现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如洗钱、非法集资等,律师应当果断拒绝为其辩护。又如,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律师也有权拒绝继续代理。

坚守职业道德是律师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侦查阶段注意事项(一)帮助被害人行使权利
  1. 行使控告权:律师可以帮助被害人制作控告书,确保控告书内容准确、详细,包含犯罪事实的具体描述、证据线索等。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控告、jubao后,若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律师可代为申请复议。同时,还可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申请,积极推动案件的受理和侦查进程。

  1. 行使申请回避权:虽然目前该权利落实不好,但律师仍应帮助被害人了解并行使对符合法定情形侦查人员的回避权。律师应向被害人详细解释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侦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当出现符合回避条件的情况时,及时协助被害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 行使鉴定、重新鉴定权:被害人对鉴定结果有知情权,律师应确保被害人及时了解鉴定结果。如果被害人不服鉴定结果,律师可协助其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阶段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可再作重新鉴定;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全面细致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具有知情权,对可能遗漏的内容可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程序不服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侦查机关有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义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
  1. 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名义进行工作,因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这个阶段,律师虽然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但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行使权利等fuwu。

  1. 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文书材料,方便工作开展。例如,在提交控告书、申请回避材料、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等时,都应以书面形式呈现,确保材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便于相关机关进行审查和存档。

  1. 对获知案件信息保密,拒绝被害人不合理的公开、炒作要求,防止执业风险。律师在侦查阶段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敏感的案件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合理的公开、炒作要求,律师应坚决拒绝,向其说明这样做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如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泄露个人隐私等。同时,律师也要时刻警惕执业风险,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依法执业,谨防风险。会见难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较为突出,违法监控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更加谨慎,严格把握分寸,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方面,律师应据理力争,争取合法的会见权利;另一方面,要更加慎重,避免因不当行为给自己带来风险。

  1. 正确处理与被告及被告家属的关系,把握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关系的界限,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在面对冤情明显的案件时,不能因感情投入而忘记执业规范。例如,有律师在办理死刑二审案时,因经不住被告家属请求传递字条,虽后被判无罪,但这种做法本身存在问题。

  1. 审判及二审阶段会见时若有侦查人员或看守人员在场,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沟通协调,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约束过问。目前,在审判及二审阶段会见时侦查人员或看守人员在场的情况比较严重,律师自身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在此情况下,只能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调和约束。

此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还可能遇到被监听的情况。如果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被监听,应立即提出抗议,要求停止侵犯隐私的行为,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向看守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在诉讼环节中,由于监听行为导致事件审理出现不公现象的,该监听内容可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监听,是不能派员在场的。若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或公安机关提出保密会见的要求,以确保在会见过程中不受到监听和录音的干扰。

六、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办理重大案件时,调查取证难度大、风险高。应坚持两人进行调查取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以保护自身。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面临诸多困难和风险。首先,《刑法》第 306 条专门设置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使得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容易陷入被立案侦查的风险,尤其在侦查阶段,证据尚未固定,风险更大。其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被调查人出于自身利益或风险考虑,往往不愿配合,导致律师难以调取到证据。此外,法官在庭审中很少采信律师调取的证据并将其作为裁判的根据,这严重挫败了辩护律师的取证积极性。

根据当前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取得证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律师直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后,直接取证,但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必须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二是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写明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调查取证好由两名律师进行,一方面是为了互相监督,另一方面是为了互证清白。

  1. 调取言词证据时,除了调查律师和取证对象外,排除其他人员在场旁听,尤其是当事人及其亲属,避免在场其他人员干扰作证,影响证言内容的真实性。

  1. 调取言词证据,应当选择在适当的场合,包括机关单位办公场所、调查对象的工作地点或其家中、律师事务所等,尽量避免在娱乐休闲场所取证,避免办案单位对取证地点存在误解。

  1. 调取言词证据,必须告知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以及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并对是否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核实、出庭作证等事项征求其意见。

  1. 调取言词证据,尽可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便在证人事后改变证言时,能够证明律师取证过程的规范。

  1. 调取的言词证据,只作为证据线索提交给办案单位,申请办案单位进一步核实,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对该言词证据内容的真伪不承担责任,其真实性由办案单位进一步核实。

  1. 书证、物证,尽可能从部门调取。

  1. 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律师提供书证、物证,律师应制作提取笔录或交接清单,由提供人确认对证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 律师取得证据后,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避免证据突袭。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时,一般应当由持令律师两人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证书。同时,针对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协助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律师、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调查取证前,律师应对其必要性和显现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研判,如果确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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