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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案件律师_邯郸刑事案件纠纷律师_邯郸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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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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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律师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律师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更是法律公正的维护者。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法律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如与嫌疑人见面、通信、代理申诉控告、为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这些权利使律师更方便地行使辩护权,能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调查机关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研究该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本地量刑指导意见后,律师会充分准备并尽快安排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会见时,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同时,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此外,律师还可以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律师可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是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律师可以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律师还可以跟进案件进展,与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和期限。如果客观事实存在,律师可以依法通过合法程序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以获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制定明确的诉讼策略。对于无罪辩护,律师将分析证人口供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其他各类证据,判断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罪轻辩护,律师将寻找侦查机关证据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有利的供述和辩解,并寻找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开庭时,律师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充分将刑法理论和办案实践相结合,击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观点和有罪证据,赢得法官对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可,获得无罪和减轻量刑的刑事判决。

刑事案件律师在司法体系中起着的作用,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三、刑事案件律师的具体工作(一)帮助当事人提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案件律师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律师需要整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案件情况说明、家庭背景等,通过梳理这些材料,找出有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证据和理由。同时,律师要运用知识梳理逻辑,分析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然后,律师精心准备法律文件,撰写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向相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进行口头辩护,积极与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以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律师还需要持续关注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规定。

(二)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正规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通过会见,能够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在审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享有的权利等等。律师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

(三)阅卷权

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的阅卷权对于辩护工作至关重要。通过阅卷,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法院更深入了解相关案情,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律师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阅卷方式包括复印、扫描、拍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阅卷的地点跟着案件进度走,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辩护权

律师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律师的辩护权包括从程序、实体角度利用法律为委托人争取减刑、免刑等权利。从程序角度,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例如,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律师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从实体角度,律师可以寻找侦查机关证据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有利的供述和辩解,并寻找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例如,律师可以分析证人口供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其他各类证据,判断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一)提供心理安慰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往往会感到孤立无援、恐惧焦虑。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更能给予心理上的安慰。律师可以积极与当事人互动,倾听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为其讲解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面临的困境有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同时,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此外,律师还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可以申请将当事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首先,律师需要整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案件情况说明、家庭背景等,通过梳理这些材料,找出有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证据和理由。律师要运用知识梳理逻辑,分析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然后,律师精心准备法律文件,撰写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向相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进行口头辩护,积极与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以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律师还需要持续关注并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规定。

(三)阅卷发现问题

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法院更深入了解相关案情,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律师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阅卷方式包括复印、扫描、拍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阅卷的地点跟着案件进度走,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通过阅卷,律师可以发现案卷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打下基础。

(四)提供辩护

律师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律师的辩护权包括从程序、实体角度利用法律为委托人争取减刑、免刑等权利。从程序角度,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例如,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律师可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从实体角度,律师可以寻找侦查机关证据的漏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有利的供述和辩解,并寻找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例如,律师可以分析证人口供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其他各类证据,判断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如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等。同时,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如何选择刑事辩护律师(一)看律师主业方向

刑事辩护工作性强,需选择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刑法理论根底,还应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的洞察能力、丰富的社会阅历、触类旁通的领悟能力以及日益积累的实务操作技能。正如一些资料中提到的,刑事辩护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律师要在这个领域不断积累经验和提升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二)看发表的文章

律师发表的文章反映其在该领域的深入探索和研究。律师在法律类期刊或者媒体上发表性的文章,或者出版专著、合著,说明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知识的积累与沉淀。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讲座中,主讲人刘立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发表了系列文章与专著成果,这体现了其在该领域的深入钻研。

(三)看辩护案例

经办的案件体现律师的素养和办案技能。通过律师经办的案件,可以考察其素养和办案技能。如恒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数以万计,隆安律师事务所 2020 年度在刑事业务方面取得骄人的成绩,这些都展示了律师事务所的能力。同时,也可以从一些律师个人的辩护案例中了解其能力,如某刑事辩护律师在一起涉及重大财产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zhuoyue的辩护技巧,赢得了案件的胜利,赢得了客户和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四)了解律师业务熟悉程度

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配合律师工作。在聘请律师时,一定要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辩护。同时,通过咨询可以了解律师的业务熟悉程度,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根据当事人案件的情况,结合现有证据及情节、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作出合理预测,而不是肆意承诺案件结果。此外,要警惕暗示与公检法存在某种关系以及不愿意搜集、提交证据的律师。

六、警惕三种律师(一)肆意承诺案件结果的律师

法律明确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肯定性承诺。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根据当事人案件的情况,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情节,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作出合理预测,这与肯定性承诺有显著不同。例如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对外声称诉讼包赢,终因涉嫌诈骗等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律师不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只能通过证据去推测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状况并非一成不变,有时司法机关补充新证据可能会推翻之前的推断。同时,案件的真正裁判权在法官那里,律师没有决定案件走向的权力,且不同法官对诉讼结果可能有影响,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不稀奇。所以,律师无法对刑事案件的终办理结果进行准确的判断,更不可许诺裁判结果。

(二)暗示与公检法存在关系的律师

暗示与公检法存在某种关系的律师是目前为常见家属受骗的类型。在人情社会中,这类律师似乎仍有市场,但实践中基本没有成功的,大部分家属会被骗。律师作为法律公平的捍卫者,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依靠所谓的关系。如果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等要求,律师走正常程序即可,根本无需通过不正当途径。比如有律师鼓吹自己在公检法有关系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这明显是对自己能力不自信的表现,企图借此骗取老百姓钱财。

(三)不愿意搜集、提交证据的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充满了风险,绝大部分律师一听说要搜集证据就会望而却步,更有甚者直接告知家属不会搜集证据。然而,一起刑事案件如果仅仅靠检方提供的证据就想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是很难的,因为控方的首要职能是控诉犯罪,而不是保护人权,他们想让律师看到的,都是对其有利的证据。例如在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包括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收付审批制度》《发票管理规范》等方面,突出重点,执行合规计划,以争取更好的结果。这也说明积极搜集证据对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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