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工程预算和工程造价有什么区别-法律知识
一、概念之辨
工程预算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例如,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预算定额等文件,对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预估和计算,以此来确定项目的预算金额。工程预算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而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它涵盖了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等多个方面。以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例,工程造价不仅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直接费用,如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还包括了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费用、设计费用,以及后期的竣工验收费用等。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成本控制及效益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工程预算更侧重于对工程项目未来收支的预先规划和计算,而工程造价则是对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费用的综合考量。工程预算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程造价的确定提供了基础数据和依据。
二、阶段之分
(一)工程预算所处阶段
工程预算通常在工程建设之前进行。在项目的决策阶段,通过对项目的初步规划和可行性研究,进行投资估算,为项目是否可行提供决策依据。当项目进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进一步细化投资规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预算以施工图为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项目的具体造价范围。工程预算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财务目标,用于指导和控制财务支出,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根据施工图预算,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避免超支现象的发生。
(二)工程造价所处阶段
工程造价通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确定。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通过竞标确定工程承包价格,这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进展,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不断累计,工程造价也在动态变化。同时,可能会出现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进一步影响工程造价。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竣工结算,确定终的工程造价。例如,一个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计算出实际产生的费用,即为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反映了工程项目实际产生的费用,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费用的综合考量。它不仅是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成本控制及效益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衡量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三、范围与从属关系
(一)工程造价的范围
工程造价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项目。从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就需要进行投资估算,这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阶段,会有设计概算,进一步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推进,实际发生的费用不断累计,工程造价也在动态变化,可能会涉及到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到了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竣工结算和决算,确定终的工程造价。例如,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0 - 2011 年间,中国建筑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逐年上升,由 2000 年的 12497.60 亿元增加到 2011 年的 117734.00 亿元,越过 10 万亿大关,增幅基本维持在 20% 以上。在这个过程中,工程造价涵盖了从项目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费用计算。
(二)工程预算的定位
工程预算确实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主要是施工企业在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预算定额等文件,对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预估和计算,从而形成的财务计划。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明确的财务目标,指导和控制财务支出,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工程预算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工程预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它就像是工程造价这个大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为工程造价的确定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四、工程预算内容及法律规定
(一)工程预算的具体内容
工程预算包含工程造价计算表、工料汇总表、各分部工程预算表组成以及编制工程预算书等内容。其中工程预算书一般由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造价计算表、工料汇总表、各分部工程预算表、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组成。
工程造价计算表通常包括定额直接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主材设备费等)、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二次搬运费等)、调整(人工费差价、机械费差价等)、直接费小计、间接费(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障费等)、工程成本、利润、其他费用(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税前造价合计、税金、甲供材料费、工程造价总计等项目。例如,在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计算表详细列出了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为工程预算提供了jingque的数据支持。
工料汇总表则是对工程中所使用的人工类别、配合比类别、材料类别等进行详细的汇总。以某 31 层住宅主体施工图预算为例,工料汇总表包括综合工日、特细砂半干硬性砼、特细砂低塑性砼、水泥砂浆、石油沥青玛蹄脂、冷底子油、水泥石屑浆等各种材料的单位、数量、预算价及合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概预算文件的提交期限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明确提交概预算文件的时间节点,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双方在质量要求、费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工程造价法律规范
(一)建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包与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这明确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和支付责任。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明确约定,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造价问题产生纠纷。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这保证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行为影响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工程造价有如下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是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争,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确保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签订后得到有效执行。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但是投标成本的除外。这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又对低价投标进行了限制,维护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三)合同法相关条文
《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其中工程造价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将工程造价明确列为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确保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的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规定了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价款支付责任,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有: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这是为了防止因不合理的要求导致工程造价过低,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施工单位在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可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保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可能会影响终的工程造价。
六、工程造价与结算法律问题
(一)固定价格施工合同中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的确定
对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同约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固定,表明合同双方已经充分预判合同风险,并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双方在此基础上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承担相关风险。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具体案例名称] 工程的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原则,以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了工程造价。
(二)大包干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大包干合同解除后,因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无法适用,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应按承包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价款。例如,在 [具体案例名称] 工程中,双方签订了大包干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合同解除,人民法院按照承包人的资质,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据实结算。
由于已按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资质据实取费,已经对承包人的实际付出给与了完全的补偿,所以双方有关大包干基础上调整工程价款的协议内容不应再予履行。
如果包干总造价由工程款和包干风险费组成,则包干风险费是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的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全额支付该笔费用,不受包干合同解除和工程尚未完工的影响。例如,在 [具体案例名称] 工程中,虽然大包干合同解除且工程未完工,但发包人仍需向承包人全额支付包干风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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