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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公司破产重组的程序如何进行?负债申请破产重整要满足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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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破产重整为濒临倒闭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创造了摆脱困境的路径,为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采用破产重整程序,引入重整方资金投入,有利于破产重整企业资产的盘活和使用,使之效用大化。例如,一些企业通过破产重整,优化了资本结构,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可以有效避免其进入破产清算导致债权清偿比例过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以及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或者条件获得清偿等。

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通过重整程序保护了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同时,破产重整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利益相关方的矛盾,依法化解各类矛盾。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全国zhengxieweiyuan范树奎指出,破产重整的根本目的是有效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依法保护债权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化解各类矛盾提供新的基础。像海航、方正、紫光等企业的破产重整,曾一度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这些企业的重整成功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健经济运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与主体

(一)申请条件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例如,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家企业的负债总额超过了其资产总额,并且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那么该企业就可能符合破产重整的申请条件。同时,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这意味着即使企业目前还没有完全陷入无法清偿债务的困境,但如果有明显的趋势表明其未来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也可以提前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避免企业终走向破产清算。

(二)申请主体

  1. 债务人自身:债务人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例如,当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等问题时,债务人可以主动申请破产重整,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来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1. 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且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申请破产重整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已经解散但清算工作尚未完成,且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就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大程度的保护。

三、申请破产重整的材料与流程


(一)申请材料

申请破产重整需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 企业重整申请书: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期望达到的目标。

  •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权人申请时需明确债权的具体情况,如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

  •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以证明企业的合法存在。

  • 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便于法院及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包括企业职工情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等。

(二)申请流程

  1. 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 当债务人或债权人认为企业符合破产重整条件时,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 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执行职务并接受监督

    •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1. 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由管理人审查

    •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短不得少于三十日,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 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各项职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次债权人会议。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

    • 在破产重整中,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 条处理。

  1. 法院宣告破产,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终终结破产程序

    •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 87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6 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许可,可延长 3 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草案的监督期限以及其他有利于挽救公司、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大化的方案。例如,经营方案可以包括企业的业务调整、市场拓展、成本控制等措施,以恢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改变亏损状态。

(二)草案的确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状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使命终止。

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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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于邯郸永年区的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破产重整为那些陷入困境但仍具有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提供了一条宝贵的出路。

永年区人民法院通过 “六个狠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狠抓破产审判,助推企业 “涅槃重生”,依托破产 “府院联动” 机制,加强沟通联络,明确各单位职责,有效推进企业破产各项工作。灵活运用 “执行转破产”“破产清算转重整” 等程序,为企业的重生创造了条件。

虽然破产重整程序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和参与者,但正是这种复杂性确保了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和平衡。从申请材料的准备到流程的推进,再到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和的操作。

未来,永年区应继续关注和探索破产重整的有效途径,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提高企业对破产重整的认识和理解,使其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为企业的重生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破产重整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对于永年区的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推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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