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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销售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问题

更新时间:2024-05-1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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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发布,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的法规,以下简称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旧《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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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也就是说,按照旧《办法》《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没有进行换证申请并成功取证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来处罚,即无证经营。

但在新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新《办法》确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经营的,有相应处罚,但并不是按无证经营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办法》的处罚规定,可明显看出新《办法》的处罚是较轻的,新《办法》处罚金额1-20万。旧《办法》处罚金额5万至货值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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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小伙伴可能会说,不是说新法规都是加大处罚力度嘛,怎么还减轻了。其实这个情况是属于实际性意义的改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期而继续经营,跟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有着一定的区别。实际情况下,曾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虽然可能不是完全符合现行法规要求,但起码在经营条件、设施设备上有一定的基础。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则更大的可能是完全没有基础,甚至是违法人刻意为之。

所以,在违法相对人的实际意愿上,就有着明显区别。过期而继续经营的,适当降低处罚标准。而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处罚上,则继续遵从加大处罚力度的原则,在新《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可看出,的确是比旧《条例》加重了很多,5万至货值30倍以下的罚款,增加许可资格罚及个人所得罚、禁业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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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监管实践中,监管人员应注意法规条款的改变,注意法规条款的日常宣贯。企业也不要以为降低处罚力度,就能忽视相关条款的改变及重要性。小编认为,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应该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合规是高质量高速发展的基础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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