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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

更新时间
2024-12-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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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这个话题之前,需要了解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所作的行为均被视作公司的行为,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即便是越权对外签署了某项协议,其后果往往还是由公司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事关公司控制权的大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两种人中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公司经理的任免问题。因公司的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两种类型公司的人合性不同,如果《公司法》规定有不同的地方会在下文中分开阐述。

一、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提供了一些自治空间,既可以约定董事长由大股东指派,也可以约定董事长由股东“轮流当”,产生的方式方法多样。

在股东有限公司中,依据《公司法》百零九条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假如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实际上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以及董事长是不同的,执行董事只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际上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原则上都是由董事会任免的。但结合第二大点可知,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兼经理,而执行董事未兼任经理的情况下,经理如何产生?《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股东之间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只要协商一致均可。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直接写入章程

有些股东认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会被换下的可能性较大,直接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写入章程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就可以万无一失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将法定代表人写入公司章程,如果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更换,可能还是需要股东会决议,而是否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呢?也具有一定争议。笔者较倾向于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如无特别约定,仅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或约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一直同意”,这种情况的话,还是要按公司章程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

以上,以分析四种情形下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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