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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代办合伙企业怎么注册-程序是怎样的-万帮会计

更新时间
2024-12-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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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注册公司时也就是执行事务合作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适用于风投基金、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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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的投资者,出钱的人,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税20%;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出力的人,对企业的盈亏有直接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税5%-35%;如果是企业股东,利润回流企业,如果股东是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的优越性,深得投资人的青睐。合伙制组织形式初应用于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和嵌套式合伙架构的股权投资基金。随着合伙制度实践的不断探索,我国将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基础理论已明显不适应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实际情况,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修订和完善。本文对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与股权投资分别征税提出设想,并从制度设计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进行了可行性探讨,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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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下称91号文)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合伙人所得税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下称159号文)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分配与否,均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其中,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根据所得的性质分别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01存在问题

1合伙人所得适用政策问题

依据159号文,无论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合伙企业均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导致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执行个体工商户政策。目前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存在差异,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不含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超过交易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无扣除限额的规定,实务中某些直销企业通过成立合伙企业经销产品,将佣金改由合伙企业列支,从而规避佣金税前扣除限制,导致税收流失。

2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征税问题

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的优越性,深得投资人的青睐。现行税制下,对于合伙人直接投资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存在计税口径不统一、重复征税、税收优惠待遇不公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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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直接作为合伙人所得征税,其中个人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则需并入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导致个人合伙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出现差别税收待遇,即个人直接投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适用税率20%,而间接投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则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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