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企业注册流程步骤解说,公司法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相信每一个企业人事对于税务的问题都是非常在意的。尤其是在近些年来国家对于相关税务政策的改革变的越来越频繁。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老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因此,不管“老板”是什么身份,只要属于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均应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
1、在公司任职,取得的工资、奖金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取得的公司分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3、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取得的工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2、实现利润,不管是否实际分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3、对外投资收回的股息、红利、利息,不并入企业经营收入,直接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计税。
因此,所谓的“老板”,需要区分企业类型,以及取得收入性质,才能准确判断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类型。
只要是个人经营所得 ,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
(1)取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征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2)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
(3)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老板
(1)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借款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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