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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那么,公司的类别有哪些?
1、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由**独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由2名以上50名以下股东共同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限额:
(4) 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1) 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 自然人只能登记一人有限公司。
(3)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一次性缴足
3、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缴足股款,不得向他人发售股票。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
(3)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_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_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_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1) 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经营技术。
5、 独资经营
(1) 投资者是自然人;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 私人合伙
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 合伙人有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 有营业场所和合伙的必要条件;
(3)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注: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需要评估货币以外的出资额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其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至五十名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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