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具有多面性。
首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核心职责之一。这包括进行无罪、罪轻等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接触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了解犯罪的涉案金额、伤情等级等重要案件情况,并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有无违法取证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将根据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对抗公诉机关,开展唇枪舌战,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
其次,律师可以为刑事被害人担任代理人并提出意见。在代理被害人时,律师能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例如,提供法律分析,评估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构成什么犯罪,有无充分证据等;协助收集证据,指导、协助被害人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材料,并围绕刑事控告的核心事实、罪名、构成要件梳理证据材料;准备控告材料,撰写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法律意见书等;现场刑事控告,协助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解释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跟进初查程序,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跟进诉讼程序,在各诉讼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表达被害人的维权诉求,如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提出退赔诉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求阅卷、提交法律意见等;协助刑事追赃,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
此外,律师还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代理人以及代理刑事被害人提起刑事控告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要做好收案关,审查是否接受代理;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代理权限;代写诉状,包括自诉状的首部、请求、事实和理由、结论、附注等部分;进行调查,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包括代理权限变化、更正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告知委托人制造伪证的法律责任、劝其撤诉或上诉等,并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从维护起诉的事实、定性和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考虑;出庭支持控告,做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包括法庭准备阶段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法庭调查阶段代读自诉状、回答发问、向被告人等发问、质证庭审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自诉代理词进行答辩,法庭调解阶段积极配合促成调解,宣判阶段认真听取裁判内容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工作。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发挥着bukehuoque的作用。
二、律师的辩护角度(一)无罪辩护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如行为未发生、行为并非当事人所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在刑事案件中,事实上的无罪辩护需要律师仔细审查案件的事实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行为根本没有发生,例如有证据表明指控的犯罪行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不可能出现,那么就可以进行行为未发生的无罪辩护。若有证据指向行为并非当事人所为,如通过不在场证明、证人证言等方式排除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是一种有力的辩护策略。当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律师可以指出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链的不完整等问题,使得法庭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上的无罪辩护,行为确已发生但不是犯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无罪辩护要求律师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比如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是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发生了,但由于其具有合法性,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此外,主观无罪过、刑事责任消灭等情况也可以成为法律上无罪辩护的依据。
(二)罪名辩护将指控的较重罪名辩护为较轻罪名。
罪名辩护旨在将较重的罪名变更为较轻的罪名,也被称为轻罪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寻找可能适用较轻罪名的依据。例如,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论证指控的罪名与案件事实不完全符合,而另一个较轻的罪名更为恰当。可能是主观方面的差异,如将故意犯罪辩为过失犯罪;也可能是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如将强奸罪辩护为强制猥亵罪。
(三)罪数辩护将多罪辩护为少罪或一罪辩护为数罪。
罪数辩护需要律师全面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和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指控多项罪名,但律师认为这些行为可以合并为一罪进行辩护,就需要论证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相反,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一罪,但律师认为实际上存在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辩护为数罪,以更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辩护包括量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
量刑辩护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量刑幅度方面,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如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律师要充分阐述其对量刑的影响。酌定量刑情节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如性质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等,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同时,律师还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量刑情况,为被告人争取更合理的刑罚。
(五)程序性辩护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违反诉讼程序展开辩护,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程序性辩护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律师要密切关注公检法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如管辖问题、回避制度、立案、强制措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阶段等各个环节。如果发现程序违法的情况,律师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例如,在管辖方面,律师可以审查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变通管辖的不当情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律师要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的理由,要求法庭不予采纳该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立场分析(一)作为辩护人的立场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例如,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通过对证据、事实、法律及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削弱或否定控方指控,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现代法庭的基本构造是三角结构,控辩审三方分别位于三角之一端。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手,与被告人一起针对指控进行防御。律师或者基于委托,或者接受指定而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必须全力帮助当事人,而不能帮倒忙。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针对指控进行防御,是其法律帮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且自由受限,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于是,法律设置辩护人这个法律角色,让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针对指控进行防御。
大多数时候与公诉人立场一致,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在担任刑事被害人代理人时,被害人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代理律师,大多数时候的立场与公诉人的立场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判处,他们希望通过刑事程序对被告人判处重的刑罚,抚平心灵创伤。
被害人一方担心司法机关办案不公,偏袒被告人。他们对目前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能否处理案件仍存疑虑。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他们都可能对司法机关的行为提出质疑,此时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对办案机关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和违法办案行为依法针对性应对。
但在自首认定、判决等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
在本人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在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而我方认为,不成立自首。双方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除了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可能与公诉人产生分歧,在被告人的判决问题上有时也会产生分歧。譬如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一方可能量刑过轻,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的抗诉要求是要审查的,如果认为一审量刑适当、准确,就可能不会同意被害人的抗诉要求。
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刑事控告。
律师在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的代理人时,要做好收案关,审查是否接受代理;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代理权限;代写诉状,包括自诉状的首部、请求、事实和理由、结论、附注等部分;进行调查,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包括代理权限变化、更正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告知委托人制造伪证的法律责任、劝其撤诉或上诉等,并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从维护起诉的事实、定性和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考虑;出庭支持控告,做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包括法庭准备阶段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法庭调查阶段代读自诉状、回答发问、向被告人等发问、质证庭审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自诉代理词进行答辩,法庭调解阶段积极配合促成调解,宣判阶段认真听取裁判内容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工作。
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发挥职能。
律师可以代理刑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转为公诉案件,这是律师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项职能。例如,律师了解法律规定,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固定犯罪事实;起草刑事控告书,提起刑事控告;在诉讼过程中为受害人提供意见;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争取完整的案卷材料,维护阅卷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然而,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种种限制,提供的案卷材料有限,部分律师对此逆来顺受,甚至为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是不正确的做法。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全面、完整,只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据理力争,维护自身阅卷权利。若律师法定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时,律师可以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以此来维护阅卷权。
以怀疑、挑刺的眼光审查案卷,站在被告人角度。
在阅卷之前,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清楚自己的立场,其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角度应是与《起诉书》指控对立的被告人角度。因此,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若辩护律师内心与公诉机关保持一致,阅卷将失去意义,也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律师要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充满信心。
留意法律文书时间衔接、罪名变化,可证明自首情节或发现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中对 “期限” 要求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证明侦查人员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要注意时间上的衔接和罪名上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一些案件中,《起诉书》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往往能得到法庭认可。此外,《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留意。一般情况下,罪名变化可能是办案人员对行为定性认识不准,也可能是当事人如实交代或侦查机关管辖权冲突等原因。
关注《鉴定结论》的文号、资质、数量、签名等,可能发现问题与控方进行交易。
《鉴定结论》虽然性较强,但律师不能因其是外行而放弃审查。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可能对这方面规定不熟悉、不重视,从而让律师发现问题。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签名、印章、鉴定时间以及鉴定的过程等。抓住这些问题,辩护律师可以与控方进行交易,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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