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旨在应对当时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而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对于那些与主犯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往往只有违法犯罪交易或弱关联的犯罪协作关系的 “外围” 犯罪人,以共犯认定遇到刑法适用困难等情况,通过独立入罪的方式,更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网络秩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选择性罪名,是指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前身是 1979 年《刑法》规定的以窝藏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主要犯罪行为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后经过多次修正、补充及司法解释的明确,逐步完善形成如今的罪名。该罪名是在侵财类犯罪数量增加,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且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目的在于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这类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对上、下游犯罪的合力惩处,实现对人民财产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多发,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常常出现在此类犯罪的不同环节中。由于两罪在一些行为表现上存在相似之处,比如都可能涉及资金转移等情况,这就导致在具体案件认定时容易出现混淆,需要仔细辨析两罪之间的区别,才能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适用法律。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共同点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均和上游犯罪存在紧密的联系。对于帮信罪而言,如果没有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存在,那么也就不会产生为这类网络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分子需要通过网络渠道去实施诈骗行为,这时有人明知对方是在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还为其提供网络技术帮助或者帮助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这才有了帮信罪出现的可能。
而掩饰隐瞒罪同样依赖于上游犯罪,要是不存在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后续对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了。比如盗窃犯罪发生后,盗窃分子得到了赃物,这时有人明知这些是盗窃所得,却帮忙进行转移或者窝藏,掩饰隐瞒罪才会相应产生。所以说,上游犯罪是这两类犯罪得以出现的基础前提。
(二)在上游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分析这两个罪名从性质上来说,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就帮信罪来讲,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言,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往往起着关键作用,没有他们提供的帮助,很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很难达到既遂状态。例如在网络赌博犯罪中,倘若没有人帮忙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者没人协助进行赌资的支付结算,网络赌博这个上游犯罪可能就没办法顺利实施完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实施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人而言,起到的是维持、继续其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状态的作用,不过即便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的行为,并不会影响上游犯罪本身既遂的成立。比如在诈骗犯罪既遂后,犯罪人已经获取了诈骗所得的资金,即便后续没有人帮忙去掩饰、隐瞒这笔资金,诈骗这个上游犯罪也已经完成了,只是有了掩饰、隐瞒行为会使得犯罪所得的处置情况发生变化,干扰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等工作。
(三)主观明知情况说明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都具有概括性特点。对于帮信罪而言,行为人不需要确切知晓被帮助的人具体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还是销售伪劣商品等详细犯罪行为,只要知道对方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满足主观明知条件了。例如,有人找到张三,让张三帮忙提供一些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支付高额报酬,张三心里清楚对方可能是利用网络在干违法犯罪的事,但具体是什么犯罪不清楚,张三还是帮忙了,这种情况就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情况。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也不必知道被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何种具体犯罪手段取得的,只要明白其面对的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就行。比如李四看到王五拿着一些来路不明的财物找自己帮忙藏起来,李四心里知道这些财物可能是王五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但具体是哪种犯罪得来的不清楚,李四帮忙藏匿了,这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要求。
(四)犯罪故意属性点明依据刑法规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都属于故意犯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大多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比如收取高额的报酬来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或者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像在一些 “两卡” 案件中,有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就是为了从中赚取一笔费用,而他们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这些银行卡去实施网络犯罪(帮信罪情况),或者明知是用来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掩饰隐瞒罪情况),仍然选择这么做。
当然,也存在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对上游犯罪给予帮助的情况。比如甲和乙是好朋友,乙实施了犯罪行为获取了赃物,甲出于所谓的 “哥们义气”,帮忙去转移或者掩饰这些赃物,即便甲没有获取实际利益,但他主观上故意帮助乙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置,同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无论是出于获利目的还是感情等其他因素,只要是故意实施帮助上游犯罪的行为,符合相应犯罪构成的,就会构成这两类犯罪。
三、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别(一)行为对象差异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比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有人明知对方是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收取受害者的资金,这里其帮助行为针对的就是正在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本身。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则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例如盗窃犯罪既遂后,盗窃分子获得了赃物,这时有人帮忙对这些盗窃得来的财物进行窝藏、转移等行为,其行为对象就是已经产生的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赃物。再比如在一些案件里,上游犯罪分子通过诈骗获取了资金,后续有人明知是这些诈骗所得的资金,还协助进行转移、隐匿等操作,同样属于针对赃款赃物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所以两罪在行为对象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个侧重于对网络犯罪行为助力,一个侧重于对犯罪产生的财物进行处置。
(二)行为时间差别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在诈骗分子开始实施诈骗行为(着手),但还没有真正获取到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之前,如果有人为其提供如帮助搭建诈骗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以便其能顺利实施诈骗步骤,或者提供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的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这些都属于帮信罪的范畴,是在整个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辅助推动作用的行为。
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了,比如诈骗分子已经成功骗得被害人的钱财,将钱转入到特定账户后,这时其他人明知这笔钱是诈骗所得,还去帮助把这笔钱通过取现、转账到其他账户、用其他方式进行隐匿等操作,这种发生在犯罪已经既遂,对已经产生的犯罪所得进行后续处理的行为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使得二者在认定时,需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以及对应的犯罪阶段特征来准确判断,因为时间节点的不同也反映出了行为性质的差异。
(三)行为性质区分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也就是说,如果缺少帮信行为,很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游犯罪往往无法既遂。例如网络赌博犯罪中,要是没有人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使得赌博网站没办法正常运行,或者没人协助进行赌资的支付结算,参赌人员无法便捷地充值、提现等,那这个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可能就没办法顺利开展直至完成。所以帮信行为对于上游网络犯罪的既遂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于上游犯罪既遂与否并非必要条件。比如在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完成盗窃行为,成功获取到财物后,即使后续没有其他人帮忙去掩饰、隐瞒这些盗窃所得,盗窃这个上游犯罪本身也已经既遂了。掩饰、隐瞒行为只是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改变犯罪所得的状态或者使其更难被司法机关追缴等,但并不影响上游犯罪本身是否能够达成既遂状态,这也是二者在行为性质方面的本质区别所在。
(四)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行为人只要知道对方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满足主观明知条件了,至于具体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还是销售伪劣商品等详细犯罪行为,并不需要确切知晓。例如,有人被他人以高额报酬为由要求帮忙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心里虽然不清楚对方具体要实施哪种网络犯罪,但能意识到对方大概率是利用网络干违法犯罪之事,然后还是提供了帮助,这种情况就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情况。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比如,李四看到王五拿着一些来路不明的财物找自己帮忙藏起来,李四心里知道这些财物可能是王五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这属于概括明知;但如果李四明确知道这些财物就是王五通过盗窃、诈骗等具体犯罪手段得来的,同样帮忙藏匿,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并且,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事前的共谋,无论明知程度如何,一般都不会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这和帮信罪在明知程度及共犯认定方面是存在明显不同的。
(五)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当中,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类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帮信行为成为很多网络犯罪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助力,对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通过将帮信行为独立入罪,能够有力打击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让网络环境能更加安全、有序。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之中,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当犯罪发生后,如果存在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在追查犯罪、追缴赃款赃物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等工作上就会面临诸多阻碍,所以设立该罪名就是为了防止这种对司法工作造成干扰的情况出现,确保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性和公正性。这体现出两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位以及各自所承担的重要意义。
(六)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 “情节严重”,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等情形,才符合入罪标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比之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可能构成该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 3000 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二者在入罪条件以及对应的刑罚幅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也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终的定罪量刑以及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四、实务中的认定难点与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分存在诸多难点,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1. 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判断难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只要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无需清楚具体犯罪类型;而掩饰隐瞒罪中,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但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到底是哪种程度的明知并不容易。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只是知道可能有人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做违法的事,但不清楚到底是诈骗所得资金流转还是正常的网络交易资金往来,这种模糊的主观认知状态就给准确区分两罪带来了挑战。而且,很多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不清楚具体情况为由进行辩解,侦查机关很难获取直接证据来判断其明知程度到底符合哪个罪名的要求。
2. 资金性质界定不清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案件里,确定资金性质是认定两罪的关键要素之一。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像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不要求必须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针对的则必须是犯罪所得或者其产生的收益。然而,基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资金来源和去向复杂,很多时候很难确切区分某笔资金到底是正在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还是已经成为了犯罪既遂后的所得资金。比如在一些混合型的网络犯罪案件中,资金经过多次流转、拆分、合并,既有可能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暂存的资金,也有可能是诈骗既遂后转移的赃款,这就使得准确界定资金性质变得极为困难,进而影响对两罪的准确区分。
3. 行为发生时间节点难把握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但在实际案件里,判断上游犯罪何时既遂并不总是清晰明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诈骗分子可能采用分批、分阶段获取资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复杂的资金转移手段,使得很难确定某个时间点就是犯罪既遂的时刻。那么,对于提供帮助行为,如协助转账等行为,到底是在既遂前的帮信行为,还是既遂后的掩饰隐瞒行为,就很难准确判断了,容易出现混淆两罪认定的情况。
4. 客观行为表现相似性干扰部分案件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既可能符合帮信罪的表现,也可能看似符合掩饰隐瞒罪的特征。例如在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进行刷脸认证、转账等操作的情况中,如果银行卡先是用于接收可能涉及网络犯罪的资金,后续又参与到对这些资金的进一步转移等处置行为里,那到底该认定为是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还是掩饰隐瞒罪中对犯罪所得的转移行为,仅从行为表象很难区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深入分析,这无疑增加了准确认定罪名的难度。
5. 证据收集与固定困难网络犯罪往往涉及跨地域、多环节、多主体等复杂情况,相关电子证据容易被销毁、篡改或者因技术问题难以获取。在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时,需要证据来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情况、资金性质、行为发生时间等关键要素,但实际中很难完整收集到这些证据。比如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的聊天记录、交易指令等证据,可能因犯罪分子使用加密通讯工具、及时删除数据等行为而无法获取,进而影响对两罪的准确认定。
(二)典型案例深度剖析案例一:出借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犯罪,需要资金流转渠道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借给对方使用,并且按照对方要求,多次配合进行手机银行验证码提供等操作,帮助对方完成赌资的接收以及向不同账户的转移支付等行为,涉及银行卡流水共计 200 余万元。
在此案例中,起初张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资金流转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帮信罪中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特征,毕竟是在网络赌博犯罪实施过程中为其资金流转提供了便利。然而,随着资金不断流转,部分资金已经是赌博犯罪完成一局或者多局后产生的收益,张某后续继续协助转移这些资金的行为又似乎涉及到对犯罪所得的处置,有符合掩饰隐瞒罪的嫌疑。
终认定时,综合考虑张某出借银行卡时的主观明知情况,其一开始就明确知晓对方是在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犯罪,虽然不清楚每一笔资金具体是哪一局赌博的所得,但对于整体资金是用于网络赌博这个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的,也就是符合帮信罪对上游犯罪的概括性明知要求。同时,对于资金性质方面,尽管存在部分资金已经成为犯罪所得,但从行为整体发生阶段来看,主要还是在网络赌博犯罪持续进行的过程中协助资金流转,起到帮助网络赌博犯罪顺利实施的作用,所以终认定张某构成帮信罪。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在遇到类似既有帮助网络犯罪资金流转,又可能涉及对部分犯罪所得进行处置的行为时,要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以及行为整体所处的阶段,准确判断其主要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帮助,还是对犯罪既遂后所得的掩饰隐瞒,以此来准确认定罪名。
案例二:出售银行卡后配合取现转移诈骗资金李某经朋友介绍,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以高价出售给对方。后来,诈骗分子利用该银行卡成功骗取了多名被害人共计 50 万元资金,在诈骗既遂后,李某又在对方的要求下,通过提供刷脸验证、前往银行 ATM 机取现等方式,帮助诈骗分子将骗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李某从中获取了额外的报酬。
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起初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有可能符合帮信罪中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形,因为其明知对方可能用于违法犯罪却仍然出售。但后续配合取现转移资金的行为明显是发生在诈骗犯罪已经既遂,针对的是诈骗所得的赃款进行处置,更符合掩饰隐瞒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来看,李某在出售银行卡时只是概括性知道对方用于违法犯罪,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情况,但后续其实施的取现转移资金行为是在诈骗犯罪完成,资金已成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行为直接针对的就是这些赃款,其行为性质更偏向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终李某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罪。
此案例告诉我们,当出现前后不同阶段的行为时,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以及针对的对象,也就是资金性质等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主要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关注行为与上游犯罪既遂与否的关系,以此来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
案例三:提供刷脸帮助用于多用途资金操作王某在他人的诱导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还按照对方要求,多次前往特定场所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对方利用其银行卡先是接收了网络赌博的资金,进行赌资流转操作,后又将部分资金用于转移之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获得的赃款,涉及的资金流水较为复杂,金额总计达到 150 余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提供刷脸帮助这一行为,由于涉及到资金用途的复杂性,很难单纯依据这一行为就确定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罪。从主观明知角度看,王某只知道对方是在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但不清楚具体是哪些犯罪以及每一笔资金的性质。从行为阶段和资金性质综合判断,虽然前期有帮助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的情况符合帮信罪特征,但后期涉及对诈骗所得赃款的转移操作又符合掩饰隐瞒罪特征。
终认定时,考虑到王某整体行为对于犯罪所得的转移处置行为相对更为突出,其刷脸帮助行为更多地参与到了对已经成为犯罪所得资金的后续操作中,所以认定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罪。
该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涉及多种资金用途且存在多种帮助行为的案件时,不能仅依据某一个行为就仓促定性,要全面考量行为与不同阶段资金的关系、主观明知程度以及行为整体的性质偏向,从而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做出合理的罪名认定。
五、刑事辩护律师在两罪区分中的作用(一)分析的重要性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常常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这就凸显出刑事辩护律师分析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对案件中的各种细节、行为表现等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剖析,识别犯罪行为究竟更符合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
例如,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案件里,若仅凭表面行为,很难判断是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还是掩饰隐瞒罪中对犯罪所得的转移行为。因为这两种罪名在某些客观行为表现上存在相似性,如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进行刷脸认证、转账等操作的情况,可能先是用于接收可能涉及网络犯罪的资金(符合帮信罪特征),后续又参与到对这些资金的进一步转移等处置行为里(又看似符合掩饰隐瞒罪的特征)。此时,没有律师的介入,当事人自己往往很难分辨清楚,侦查机关也可能因对两罪界限把握不准而出现定性错误,进而影响到后续的司法审判以及当事人的权益。
再比如,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方面,帮信罪要求对上游犯罪是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罪中,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以不清楚具体情况为由进行辩解,加之很多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很难获取直接证据来判断其明知程度到底符合哪个罪名的要求。而刑事辩护律师则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各种间接证据、行为人的过往经历、与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合理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状态,为准确认定罪名提供有力依据。
倘若没有律师参与到案件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利局面,比如罪名被错误定性,导致面临的刑罚超出应有的范围;或者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案件中的关键辩护要点,错过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等。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分及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bukehuoque的作用。
(二)如何借助律师争取权益说明当当事人及其家属涉及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罪相关案件时,选择一位、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
首先,在选择律师方面,要考察律师的背景和专长,优先选择那些有处理过类似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案件经验的律师,他们对这两个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在实务中常出现的争议点、认定难点等都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地分析案件情况。同时,了解律师的从业经历和成功案例,可以更好地评估其能力,比如是否成功帮助过其他当事人实现了重罪变轻罪、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良好辩护效果。
此外,还要留意律师的沟通方式和态度,律师应能够清晰、耐心地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解释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他们明白案件的大致走向、可能面临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并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和需求。而且律师的态度应积极主动,能够主动为委托人去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辩护要点,积极地去争取权益。
在委托律师后,不同阶段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争取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及时介入进行会见,了解当事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向其告知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紧张等因素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同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积极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让当事人能够暂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避免长时间羁押对其生活和心理造成过大影响。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深入分析,律师可以发现案件中的证据漏洞、矛盾之处,比如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等问题,从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律师还可以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争取让检察官认可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例如某些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等,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起诉罪名等有利结果。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需要精心准备庭审策略,根据前期掌握的证据和分析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出示相应证据,比如通过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程度不符合罪名要求、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客观方面等,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应当减轻罪行。律师还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强化辩护观点,为案件提供更多支持。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律师要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适时地向法官阐释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争取让法官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作出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总之,借助刑事辩护律师的力量,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罪相关案件,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