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组织开标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通知监督部门,如实记录开标情况。除招标文件特别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已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专家。且由5人以上成员单数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确定评标专家的时间应不早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需求特点,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理性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利,公平、公正、科学、审慎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行使质疑权(真假)、评审权(好坏)和推荐权(名次)的工作权利,并遵守相应义务和纪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工作做好相应的准备和服务工作。法律规定,评标的场所应当保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实行电子评标的场所除了符合保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监控的条件和设施。
3.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代理协助招标人定标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在上述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招标人定标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如向其提供本项目“标的”去年同期的价格、目前社会平均价格、成本价格和最高限价等;又比如,针对澄清修改后对中标合同条款的影响等向招标人提供咨询评估和建议,为招标人定标提供决策参考。
如果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重新组织评标。
5.发出中标结果
招标人定标后,应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结果通知书。
《电子招标投标法》和《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在法定媒体公告。公告中标人是部门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对法规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