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律师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认定。律师的知识和经验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邯郸律师在进行诈骗罪刑事辩护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诈骗罪的法律界定较为复杂,需要律师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也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也可能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产生影响。
总之,邯郸律师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肩负着重大责任,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养和辩护能力,以应对各种挑战。
二、诈骗罪的法律解读## 二、诈骗罪的法律解读
1. 定义与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之违法行为。例如,在一些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诱使受害者投入资金,从而非法占有这些资金。
构成要件解释: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比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骗取的可能是个人的存款、公司的资金等,这些都属于公私财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欺骗手段,但如果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则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此外,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已对贷款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形式上看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例如,犯罪嫌疑人虚构自己有特殊渠道可以获取低价商品,诱使受害者付款购买;或者隐瞒商品的真实瑕疵情况,使受害者误以为商品质量良好而购买。从实质上说,欺诈行为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宣传,让受害者误以为购买的商品具有特殊功效,从而支付高额价款。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 2000 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 3 万元人民币购买 3 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 3 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 3 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 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分析目的不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通俗点讲是 “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例如,在民事交易中,一方可能夸大自己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但仍有履行交易的意愿,目的是获得更多的交易利益;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交易的诚意,只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
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例如,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一方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双方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相对平衡;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虚假承诺骗取财物后,就不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者则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同: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例如,民事欺诈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侵犯知识产权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在 “非法占有” 的理解不同: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 “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 “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 “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 “取得” 或 “据为己有” 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 “占有” 与民事意义上的 “占有” 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例如,在民事纠纷中,一方可能暂时占有对方的财物,但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合法的权益,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并无合法的目的。
三、邯郸律师刑事辩护策略## 三、邯郸律师刑事辩护策略
1. 调查取证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能够获取手资料,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在诈骗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例如,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的过程、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寻找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获取他们的书面证言或申请其出庭作证;调查书证,如合同、协议、财务账目、银行流水等,以展示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收集物证,如交易的货物、作案工具等,并对物证进行妥善保存和鉴定。通过这些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可以构建起更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辩护提供坚实的基础。
2. 审查律师执业资格与律所规范审查律师执业资格和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是确保委托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应仔细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了解律师的背景和经验。同时,对律师所在的律所进行核实,了解律所的管理规范、业务水平和声誉。这样可以确保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能够以、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对案件胜诉承诺的正确认识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胜诉。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辩护意见,但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的承诺。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 委托合同签订与律师费用收取在委托合同的签订方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订入案卷,一份存律师事务所,另一份交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委托的范围、律师的职责、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关于律师费用的收取,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付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聘请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出具正式收款票据。邯郸诈骗罪委托律师辩护的参考价格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一审阶段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为 6000 - 18000 元人民币;审查起诉阶段为 6000 - 30000 元人民币;审判阶段为 8000 - 50000 元人民币;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6000 - 60000 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 2 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二审阶段和再审(申诉)阶段的收费也有相应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签订代理合同时应注意写清楚代理阶段、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特别要写清楚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就终结了,代理费用应该如何收取或退回,且好不要以达成什么案件代理结果作为条件约定代理费。
四、辩护要点分析1.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分析在案证据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矛盾点,如案发前退款、款项去向不明等情况。在诈骗罪的刑事辩护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需要仔细分析在案证据中的矛盾点。例如,案发前退款的情况,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这可能表明其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如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如果款项的去向无法明确,不能确定被告人将款项用于非法目的,也会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产生疑问。
参考案例中,刘旭律师在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中提到,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后债还前债的情况需具体分析,若经营者在经营困难时仍为偿还债务努力,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履行合同收取对方交付的货物、预付款、服务费后不履行或不切实履行合同,若没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其辞甚至欺骗,抬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若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民事欺诈与刑事案件的区分探讨以赚钱为目的虚假宣传导致的合同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民事欺诈与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罪存在明显区别。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涵盖一切民事秩序,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或人身权,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可量化的一般物权。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民事行为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一定对称性,而刑事诈骗中双方权利义务不具有对称性。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同,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广泛,对象多样,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对象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在 “非法占有” 的理解不同,民事欺诈的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 “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
例如,肖文彬律师在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准确认定” 中指出,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在 “H 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 中,肖文彬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3. 量刑辩护阐述犯罪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时的辩护策略,以及退赃退赔、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在诈骗罪的量刑辩护中,需要考虑犯罪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对于退赃退赔、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这些情节可以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例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表明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立功表现可以体现被告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自首情节表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则体现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罪态度,也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参考案例中,金翰明律师在 “涉诈骗罪案件,如何有效兼顾无罪辩护与自首、从犯等量刑辩护?” 中提到,当事人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事人能够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涉案事实,即使针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针对涉案 “行为模式” 做无罪辩护,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五、真实案例解析1. 成功辩护终不予批捕案例介绍犯罪嫌疑人牛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律师通过有效辩护使其不予批捕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牛某因涉嫌诈骗罪,2024 年 5 月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养生项目为名,诈骗财物 290 余万元。律师在接手此案后,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了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细节。首先,律师与牛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牛某坚称自己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在推广养生项目的过程中,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些误解。律师随后寻找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获取了他们的书面证言。这些证人证实,牛某在推广养生项目时,确实对项目的功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夸大,但并没有故意欺骗被害人的意图。律师还调查了书证,如合同、财务账目等,以展示资金的流向和用途。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律师发现牛某在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后,并没有将其据为己有,而是用于了养生项目的运营和推广。此外,律师还收集了物证,如养生项目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并对物证进行了妥善保存和鉴定。通过这些调查取证工作,律师构建起了更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充分证明了牛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牛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2. 让被告人避免牢狱之灾案例讲述潘某利用法律意见成功避免牢狱之灾的诈骗案。2011 年 2 月份至 2014 年年底,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任会计,负责接受房款、记账、开具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保管、使用售楼部公章等。潘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捏造了小区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并加盖售楼部章,私自将房屋占为己有,评估价款为 20367 元。在 2019 年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2020 年 2 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房屋又卖给杨某,潘某将房款退还给王某。2022 年 7 月公司以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永年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立案侦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2023 年 10 月向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职务侵占成立,并准备起诉,建议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询问了潘某并详细查阅了卷宗,经过反复研究及论证,律师提出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的观点,并与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检察院起初认为,潘某自 2012 年底占用房屋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至 2020 年 2 退还房屋款项止,追诉时效应从 2020 年 2 月退还房屋款项起算,不超过追诉时效。律师提出职务侵占行为 2012 年底占用房屋并开具收据和购房协议,职务侵占行为就已经完成,之后为占有的持续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终,检察院采信了律师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对潘某决定不予起诉,潘某避免了牢狱之灾。
3. 其他案例展示简要提及邯郸刑事辩护律师的其他成功案例,如 “醉驾” 不起诉、取保候审期间未到案的自首认定、律师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等案例。除了上述两个案例外,邯郸刑事辩护律师还有许多其他成功案例。例如,在 “醉驾” 不起诉案例中,2022 年 7 月 2 日 3 时 55 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 DP*3 号红色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邯郸市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浙江商贸城门口处时,被邯。律师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张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到案的自首认定案例中,被告人因盗窃罪到公安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称向被告人邮寄过信件通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网上通缉,后被告人被抓获,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律师通过对自首情节的准确把握和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在律师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案例中,2020 年 5 月,张三向邻近乡派出所报案称:2013 年我在重庆承包工程时认识李四,2017 年李四称其亲戚在某单位工作,可以帮其承揽工程,但需要拿中介费 5 万元。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的法律意见,成功为李四争取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六、总结邯郸律师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诈骗罪的深入法律解读、制定有效的刑事辩护策略以及分析辩护要点,律师们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法律解读方面,明确了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同时,详细区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案件中诈骗罪的不同,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刑事辩护策略上,调查取证工作为辩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审查律师执业资格和律所规范确保了委托的可靠性;对案件胜诉承诺的正确认识让当事人避免被不恰当的承诺误导;委托合同签订与律师费用收取的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辩护要点分析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存疑的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结合案例分析了在案证据中的矛盾点;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案件,明确了两者在目的、外延范围、权利义务对称性、侵害客体对象以及对 “非法占有” 理解上的不同;阐述了量刑辩护中犯罪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时的辩护策略,以及退赃退赔、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展示了邯郸律师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的成功实践。从不予批捕案例到避免牢狱之灾的案例,再到其他成功案例,都体现了邯郸律师的能力和敬业精神。
总之,邯郸律师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凭借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辩护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不仅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还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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