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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及量刑标准-邯郸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16
一、帮信罪概述(一)帮信罪的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得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能够独立入罪。2019 年 11 月 “两高” 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保障了法律能正确、统一适用。

设立帮信罪有着重要意义,在当今社会,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像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网络秩序。帮信罪的设立,能够更加有效地惩治这类网络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且关键的作用。

(二)帮信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各种传统犯罪也逐渐向互联网转移。在网络犯罪的产业链当中,存在诸多棘手情况,比如主要犯罪人往往不在境内,或者未被抓捕归案,其违法所得有的已经转移到境外,还有的尚未查明来源去向,而执法部门能够抓获的犯罪人大多只是发送诈骗信息、提供账号等处于 “外围” 的人员。

这些 “外围” 犯罪人与主犯之间,通常并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仅仅存在违法犯罪交易或者是关联性较弱的犯罪协作关系。要是按照上游犯罪的共犯来论处这些 “外围” 犯罪人,会对他们处以较重的刑罚,可这样的惩处与其实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称,要是大量如此重罚这类犯罪人,终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会不尽如人意。

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探索以及立法方面的反复酝酿,立法机关终设立了帮信罪,通过独立犯罪立法的方式,来预防和惩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以此应对网络犯罪新形势下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群众的安全。

二、邯郸帮信罪立案标准(一)金额相关标准1. 支付结算金额标准

在邯郸地区,若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便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这里所指的 “支付结算” 行为有着明确的认定要求,比如行为人出租、出售的xinyongka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taoxian、quxian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taoxian、quxian而提供刷脸等验证fuwu的,通常不宜认定为相关规定中的 “支付结算” 行为。只有符合相应界定的支付结算情况,达到规定的二十万元金额门槛,才会被纳入帮信罪立案考量范畴。

2. 违法所得金额标准

当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可被认定触犯帮信罪。此处的违法所得涵盖了行为人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取的各种直接收益,像因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而收受的报酬、好处费等都计算在内,其计算方式是将所有与帮助犯罪相关联而获得的非法收入进行汇总,一旦总计达到一万元以上,便满足了帮信罪在违法所得方面的立案标准要求。

3. 通过广告等提供资金的金额标准

如果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满足帮信罪立案标准。例如,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主体在各类网络平台、线下渠道等投放广告进行宣传推广,以此助力其吸引更多受害者等犯罪行为,只要提供的资金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就符合这一立案情形,相关部门便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该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应责任。

(二)其他常见立案标准情形1. 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可认定为帮信罪的立案情形。比如,某人分别为不同的网络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帮助他们搭建实施犯罪的网络环境,只要帮助的对象达到三个以上,即便这些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各有不同,也符合帮信罪在这方面的立案标准。这里要注意区分同一对象多次帮助和多个不同对象帮助的情况,避免出现认定错误。

2. 曾受xingzhengchufa后又协助犯罪

在过去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而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会达到帮信罪立案标准。例如,某人之前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广告受过xingzhengchufa,在处罚结束后的两年内,又再次为其他网络赌博犯罪提供fuwu器托管fuwu,这种关联性的再次违法帮助行为,就满足了帮信罪的立案条件,执法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

3. 涉及账户、卡类交易次数标准

在收购、出售、出租xinyongka、银行账户等达到一定人次(个)数量,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到规定张数时,符合帮信罪立案标准。具体来说,收购、出售、出租xinyongka、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 5 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到 20 张以上,就会达到相应立案标准。例如,有人长期在地下交易市场大量收购、出售他人手机卡,数量累计超过 20 张,一旦查实这些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其行为就符合帮信罪的立案情形了。

三、帮信罪判刑情况(一)量刑幅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际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期和罚金数额。比如犯罪行为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通过广告等提供资金的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等情况,像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等,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影响量刑轻重。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参与过程中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否主动向警方报告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表现良好的情节,以及是否为初犯、有无累犯记录、是否认罪认罚、能否积极退回赃款等因素,也都会纳入考量范围。例如,若被告人主动认罪、同意接受惩罚并积极退回赃款,且系初次犯罪者,那么其有望获得从轻处罚;反之,如被告人曾有累犯记录、拒绝认罪等情形,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定罪处罚

当行为同时构成帮信罪和其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帮信罪又符合诈骗罪的共犯情形,那么就需要对比帮信罪与诈骗罪相应量刑规定,按照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可能同时涉及其他犯罪的复杂情况。比如在涉及xinyongka相关案件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就需要准确区分。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通常实施于所帮助犯罪既遂前,像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而掩隐行为往往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若行为人帮助正犯转移、隐匿犯罪所得时,就要判断是否同时符合这两罪的构成要件。还有在购买、出租、出售xinyongka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妨害xinyongka管理罪与帮信罪,这时就要仔细分析具体行为特征、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相应法定刑等情况,来确定终依照哪一较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再比如,为信息网络犯罪创建网站的行为,可能既构成帮信罪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就需要依据各自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分别对两罪进行分析衡量,对比宣告刑的轻重,进而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处理。

四、帮信罪相关特殊情况说明(一)不知情情况的判定

在帮信罪的判定中,对于过失行为,也就是不存在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帮信罪。那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不知情呢?

一方面,需要看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在实施相关行为前,行为人完全没打算去帮助那些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例如能证实行为人之前并不晓得他人是在用网络搞犯罪活动的相关沟通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都可作为是 “无知者” 的有力证据。

同时,“明知” 在帮信罪里包含清楚知道以及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像未经监管部门通知仍实施相关行为、收到jubao却未履行法定管理责任、交易价格或方式显著异常、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特定程序或工具等技术支持、频繁采取隐秘上网等手段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其他足以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况等,若出现这些情形,则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此外,在判断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的时候,还需要综合考虑其认知能力、过去的经验、跟被帮助人的关系、帮忙的方式以及从中得到多少好处等因素。比如,若行为人与被帮助人是亲戚朋友关系,或者其本身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比较低,这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对其是否真的知道的判断。

而且当存在争议证据时,司法机关会更谨慎地进行考量,全面审查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来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真的对相关犯罪行为不知情,从而

确定是否构成帮信罪。

(二)从轻、免罪等情节情况

在帮信罪判定及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免罪的情节情况。

从轻情节方面,例如具有自首情节,像(2023)冀 0403 刑初 2 号案件中的被告人曹某闯甲,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立功表现也是从轻的考量因素之一,比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侦破其他相关案件等;还有坦白情节,若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并且能够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赃款,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像在一些案例中被告人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表达悔过之意,往往也有望获得从轻处罚。

免罪情节上,若综合考虑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在某些案件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看似符合帮信罪行为特征的举动,但是提供银行卡数量少,无实际获利,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经过司法机关全面衡量后,就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总之,这些从轻、免罪等情节在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判定,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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