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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4-12-16
一、邯郸刑事律师办案基础要点(一)阅卷环节的关键把控

在刑事案件中,阅卷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邯郸刑事律师而言更是如此,它可谓是后续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基石。

首先,要确保阅卷材料的全面性与完整性。案件退查重报后,律师应当及时与检察院联系,了解是否有新材料出现,若有,则需及时全面复制新的证据材料并深入进行研究。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当全部复制;要是案卷材料较多,在具备全部复制条件时,可以完整复制;若不具备完整复制条件,辩护律师也要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精心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尤其是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予以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虽可挑选部分复制,但要简要摘录没有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若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且其作为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保障律师的复制权,若不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可以提出阅看申请,可将审查要点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交检察院承办人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其沟通阅看情况。

其次,邯郸刑事律师需懂得如何与办案单位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交涉,去争取完整的阅卷权,这是获取全面证据信息的重要前提。

再者,在阅卷时,要带着正确的立场与心态去审查各类证据材料。比如,先阅读诉讼文书,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从而有针对性地展开后续阅卷工作。拿到案卷材料后,步是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接着翻阅卷宗目录,明晰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之后再对卷内材料细致审阅,为复制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时,要着重关注份笔录与侦查终结笔录,认真审查二者是否一致,仔细比较其中异同,并寻找背后原因,同时还要复制提讯证,以便与笔录时间进行核对。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异议的内容及证据线索,必须全部复制,而对一时难以判断其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可以先行复制,回去再深入研究。要是遇到案卷材料繁多的情况,应当将封面及目录复制下来,方便后续备查,也更利于该卷证据的引用。总之,严谨的阅卷环节能让邯郸刑事律师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中,更好地把握案件全貌,为无罪辩护等策略制定打下坚实基础。

(二)谈案及证据收集处理流程

邯郸刑事律师在接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案件时,谈案及证据收集处理流程都有着明确的规范与要点。

谈案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和委托人进行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经过等基础信息,知晓委托人的诉求和期望。比如委托人认为当事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明知,律师就要着重围绕这一点去进一步挖掘相关细节。二是预约客户,在预约时要注意沟通的语气和方式,体现出性与对客户的尊重,确定好谈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三是准备相关材料,像要带上电脑、笔记本、手机方便记录与展示资料,还要整理好类案的判决书、笔录、证据等放入卷宗,让客户感受到律师对待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同时别忘了携带律师执业证,这既是基本职业要求,也能给予客户一种仪式感,增强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感。

在证据收集方面,范围要尽可能全面。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例如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要收集涉及当事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相关行为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证据,像聊天记录、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收集完证据材料后,要对其进行细致分析。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辩护来说,要从证据中提炼出有利的点。比如,若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又或者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等情况,律师就要把这些作为无罪辩护的关键依据。然后依据这些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像是以证据不足、主观不明知等角度出发,构建起逻辑严密的无罪辩护方案,从而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方向(一)紧扣 “主观明知” 进行辩护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 “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邯郸刑事律师而言,准确判断和把握 “主观明知” 这一要素,对于开展无罪辩护工作有着关键意义。

首先,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嫌疑人自己的陈述是重要参考,但不能仅凭其单方面口供就认定 “明知”,需要结合其他多方面证据进行印证分析。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称自己并不知道所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若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这一说法,那就不能简单认定其主观明知。

其次,从一般认知水平角度去衡量。比如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是否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像有人以明显高于正常的价格收购银行卡,或者要求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去注册大量网络账号等情况,如果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常理,应当能察觉到不对劲、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而嫌疑人却仍然为之提供帮助,那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就会更倾向于成立;反之,若嫌疑人确实有合理理由表明自己当时无法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比如被误导、欺骗等,就可能成为否定 “主观明知” 的依据。

再者,还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相关部门多次宣传严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用于非法用途,若嫌疑人明知这些规定,却依旧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且所涉行为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存在关联,那么在主观明知的判断上就会对其不利;相反,若能证明嫌疑人并不知晓这些规定,或者是因误解等原因而无意中违反了规定,且对背后可能涉及的犯罪情况全然不知,这就可能成为无罪辩护时关于 “主观明知” 方面的有力切入点。

后,考察是否履行了应有的管理职责也很重要。以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为例,如果服务提供者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审核、监管义务,对于客户利用其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确实不知情,那么就难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要是服务提供者对客户的异常行为、违法迹象等视而不见,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那可能就会被认定主观上是 “明知” 的。总之,邯郸刑事律师要从多维度综合判断能否认定 “主观明知”,若无法认定这一关键要素,便可将其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二)围绕 “上游犯罪” 状况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邯郸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 “上游犯罪” 的具体情况。

当出现无法查明 “上游犯罪” 的情形时,比如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仍然不能确定被帮助的对象到底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或者根本找不到明确的被帮助对象,此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难以成立,律师便可依此为当事人开展无罪辩护工作。

另外,即便找到了被帮助者,但有确切证据表明其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时,同样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求。例如,被帮助者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么帮助其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也就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定罪处罚。

不过,也需要注意存在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形。比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一定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等达到规定数额的多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邯郸刑事律师在围绕 “上游犯罪” 状况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全面深入地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是否存在这些特殊情形,从而更地构建起有效的无罪辩护策略。

(三)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辩护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中,邯郸刑事律师需要仔细审视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与嫌疑人提供的帮助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决定是否构成该罪以及能否开展无罪辩护的重要考量因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且两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紧密联系。例如,嫌疑人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直接使得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并骗取到被害人的钱财,这种情况下,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较为明显。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往往会存在证据不充分,无法确切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比如,虽然嫌疑人确实为他人提供了网络账号,但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账号被用于实施了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合理因素切断了两者之间关联性的可能。像嫌疑人提供账号后,账号曾被转手多次,终实施犯罪的人与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且无法证实嫌疑人知晓后续账号的使用情况等。

当出现此类证据方面的问题,无法确凿认定因果关系时,邯郸刑事律师就可以针对这一点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辩护工作,通过对证据链条的细致梳理、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剖析,向司法机关表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而争取为当事人获得无罪的判定结果。

(四)依据 “情节严重” 标准辩护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有着详细明确的规定。邯郸刑事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务必要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对照这些标准来判断嫌疑人是否达到了 “情节严重” 的程度。

例如其中规定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多种具体情形作为 “情节严重” 的衡量依据。如果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嫌疑人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无论是涉及的资金数额、获利情况,还是帮助对象的数量等各方面,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 “情节严重” 标准,那就意味着其行为不符合该罪的入罪条件。

比如,嫌疑人只是偶尔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且涉及的资金流水仅有几万元,并未从中获取高额利益,也不存在多次为不同对象提供帮助等其他严重情节,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依据其情节未达 “情节严重” 程度这一事实,向司法机关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通过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法律判定结果。

三、邯郸帮信罪无罪辩护案例解析(一)丛台区田某案启示

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有着诸多值得深入剖析的要点,能为类似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有益参考思路。

从该案来看,田某在 2022 年 4 月为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在邯郸市丛台区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河北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且获利 1600 元,其涉案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 3843387.91 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4 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158428 元。终田某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获相应刑罚。

然而,站在无罪辩护角度去重新审视这个案件,存在不同的切入点。比如对于田某主观明知情况,虽然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明知一事无异议,但律师若能进一步深度审查,像考察其是否存在被误导或者对行为违法性认知不足等情况,或许会有不同结论。也许田某当时只是知晓他人要用卡,却并不知道对方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模糊的说法所欺骗等原因而提供了帮助,若能找到相应证据来支撑这种可能性,那么关于主观明知这一关键要素的认定就可能改变,进而影响整个案件走向。

再从其提供帮助行为与关联犯罪的因果关系考量,虽然存在资金流入其账户以及关联了诈骗案件,但倘若有证据显示这些资金流入存在其他合理缘由,比如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操作等情况,或者无法确切证明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直接实质性地帮助了诈骗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存在切断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那么在因果关系这一刑法要素上就可以为无罪辩护争取空间。

总之,通过对丛台区田某案从不同角度更深入分析,能为邯郸刑事律师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时,开拓思路,挖掘可能被忽视的辩点,增加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二)其他典型案例借鉴

邯郸地区有不少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典型案例,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有着借鉴意义,例如曾有从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转涉嫌帮信罪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邯郸刑事律师在各个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助力辩护工作。在初会见时,就要凭借能力对关键风险点进行判断。比如会见当事人时,详细询问其在整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当时的认知情况以及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内容等,从中梳理出是否存在可能不构成帮信罪的关键信息。像当事人若是受他人委托帮忙进行一些看似正常的网络系统维护工作,却不知对方暗中利用其维护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当事人所在的公司或者合作方曾明确告知其业务都是合法合规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成为主观不明知的有力依据,律师在初会见判断出这些风险点后,后续就能围绕其构建辩护策略。

而在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也有着独特的辩点。例如在侦查阶段,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和呈现,如果发现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凿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帮信罪 “情节严重” 的标准,像支付结算金额并未达到规定数额、帮助对象数量不足等情况,律师就可以以此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强调从目前案件情况看当事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不应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同时,若能证明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属于从犯地位,且具有立功、自首等情节,或者其本身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极小等,也都可以作为申请的有力支撑点。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各个阶段律师采取措施的剖析,可以总结出诸如重视初会见对关键信息的挖掘、围绕证据充分性及当事人情节情况争取有利强制措施等可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辩护的宝贵经验和方法,为邯郸刑事律师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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