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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帮信罪律师:帮信罪案件的上游犯罪认定及无罪辩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16
一、帮信罪上游犯罪认定概述(一)帮信罪的基本概念及法律依据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其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其次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再者,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因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为这类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侵害了相应的管理秩序。后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帮助三个以上对象、支付结算金额超二十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两年内因非法利用网络、帮信活动、危害计算机安全受过xingzhengchufa又再犯、被帮对象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形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二)上游犯罪认定的重要性

对于帮信罪而言,上游犯罪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帮信罪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其成立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倘若上游犯罪没有被查实,或者不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标准,那么帮信罪的判定就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当要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必须先确定其所帮助的对象确实实施了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如果无法确认这一点,即便行为人存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看似符合帮信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也不能贸然认定构成帮信罪。因为帮信罪本质上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一种帮助行为的规制,是依附于上游犯罪而存在的,如果脱离了上游犯罪的查证属实,单独去认定帮信罪,就违背了其犯罪构成的基本逻辑,也无法准确地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定性,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司法裁判结果,所以准确认定上游犯罪对于帮信罪案件的处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帮信罪案件中上游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一)非法买卖 “两卡” 相关情况

在帮信罪案件中,非法买卖 “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是上游犯罪极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许多不法分子会通过收购、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便利工具。

从相关数据来看,这种非法买卖 “两卡” 的行为在帮信罪起诉案件中所占比例颇高,达到了 80% 以上。例如,在 2022 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 6.4 万人,其中多数案件都涉及到了非法买卖 “两卡” 的情况。这些被非法买卖的 “两卡”,犹如犯罪链条上的关键 “齿轮”,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得以顺利实施。

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没有收入来源且容易受到利益诱惑,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自己的 “两卡”,沦为了犯罪的 “工具人”。像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学生)向同学收购 8 套银行卡后出售,而这些银行卡随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致使 21 名被害人向银行卡内转入被骗资金 207 万余元。

还有部分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违反 “实名制” 等规定大量办理 “两卡” 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比如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校园网点代理商,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校园宽带账号 500 余个,并以每个账号 2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部分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非法买卖 “两卡” 的行为,不仅极大地助长了上游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使得侦查机关在追查赃款、打击犯罪时面临重重困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危害十分巨大。

(二)提供技术支持方面

除了非法买卖 “两卡” 之外,提供技术支持也是帮信罪案件中上游犯罪认定的重点关注内容。一些行为人会为犯罪活动提供像 GOIP 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技术支持,或者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 IP 等),以此来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甚至达到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目的。

比如部分科技公司从业人员,抱着 “赚快钱”“炫耀能力” 的想法,以 “技术中立” 为挡箭牌,实则沦为犯罪的 “技术助攻”。像周某等三十七人均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软件的技术背景,他们明知公司的多名客户利用信息网络搭建赌博网站、淫秽网站,仍参与公司运营、为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2013 年以来,该公司共收取赌博网站fuwu费人民币七千余万元,收取淫秽网站fuwu费人民币六千余万元,终被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网络犯罪日益复杂、隐蔽的当下,这些技术支持行为成为了上游犯罪得以滋生和蔓延的 “温床”,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难以察觉和打击,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所以在认定帮信罪的上游犯罪时,这类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不容忽视。

三、上游犯罪认定中的主观 “明知” 问题(一)“明知” 的法律界定标准

在帮信罪中,对于知晓上游犯罪的 “明知” 有着特定的法律界定标准。

从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的 “明知” 属于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行为人需要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知,但并不要求其明确知道该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罪名。例如,只要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可,不用清楚到底是电信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等具体罪名。

从明知的属性来讲,它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意味着这种 “明知” 不能仅仅是主观臆想,而需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情况来体现。

从明知的程度方面而言,“明知” 应当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者仅仅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是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 “明知” 的。比如,行为人只是感觉对方行为有点不对劲,但没有确切依据表明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帮信罪 “明知” 的要求。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jubao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像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有的赌博案件中收取远超正常支付活动费用比例的情况,就可据此推定其明知fuwu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例如开发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软件等;(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比如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又无法说明缘由的情况等。这些规定为实践中认定帮信罪的 “明知” 提供了更具体的参考依据,便于准确区分正常的网络帮助行为和构成犯罪的帮信行为。

(二)实践中 “明知” 的判定难点与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 “明知” 上游犯罪存在诸多难点。

一方面,仅凭一些单一的客观情况往往难以确凿认定 “明知”。例如,仅银行卡被冻结这一情况,不能简单就认定持卡人 “明知” 其卡被用于上游犯罪活动。因为银行卡被冻结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也许是银行系统误判、正常的交易异常触发等,并不能必然指向持卡人知晓他人利用此卡实施犯罪。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不同法院对 “明知” 认定的考量因素和判决结果。

在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 号)中,灌云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明知杨某某利用 “百业链” APP 实施诈骗,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因在于没有足够证据能确切表明李某甲明确知晓对方利用 APP 实施的是诈骗犯罪行为,只是存在这样的怀疑是不足以认定 “明知” 的。

又如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76 号),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周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法院经审查发现其主观犯意及所造成的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说明在缺乏清晰事实和充分证据来支撑行为人 “明知” 这一主观状态时,法院不会轻易判定构成帮信罪。

再看何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0 号),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明何某甲明知何某乙收买自己的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证据不足,且何某甲提供的银行卡没有明显异常的流水交易情况,终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可见,银行卡流水情况等客观证据以及是否有其他能证明行为人知晓对方犯罪意图的证据,对于认定 “明知” 起着关键作用。

而在一些能够认定 “明知” 的案例中,像孟强、王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皖 1204 刑初 146 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明平出卖银行账户的行为,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其以获取高额报酬的方式出卖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应意识到行为基本法益的侵害性,结合客观证据及外部行为的观察,能够推定被告人主观处于 “明知” 状态。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帮信罪 “明知” 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供述、客观行为表现、交易情况、获利情况以及相关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谨慎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 “明知” 上游犯罪,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帮信罪与上游共犯的认定区别(一)客观行为维度的差异

在客观行为维度上,帮信罪与上游共犯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这对于准确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从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的从属性来看,帮助犯较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对正犯的从属性更高。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比如帮信罪的设立,是为了更周延地保护法益,在立法上通常会降低入罪门槛,这意味着帮助犯的正犯化较一般帮助犯对正犯的从属性更低。具体到信息网络共同犯罪中,行为主体之间较一般共同犯罪隔离性更强,客观上正犯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隐蔽性,主观上共犯人的意思联络也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传统共犯理论在面对网络犯罪时存在适用难题,难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纳入刑法共犯体系规范,立法机关才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再从刑罚设置角度分析,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法定刑。而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其行为与诈骗正犯行为的紧密程度更高。帮信罪所规制的提供互联网接入、fuwu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特定类型化帮助行为,本质上虽为上游犯罪实施者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与上游共犯(如诈骗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相比,在客观行为方面处于不同位阶。帮信罪的这些帮助行为相对更为宽泛和具有一定独立性,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相应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罪;而认定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其帮助行为与诈骗正犯行为联系更为紧密,需要更高的关联性和从属性,所以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入罪审查标准,毕竟诈骗罪是侵财类犯罪,重点关注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二者在法益侵害的侧重点和实质后果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为诈骗犯提供 “两卡” 用于支付结算,使得诈骗犯成功骗取多笔钱款,这时可能同时涉及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就需要依据帮助行为与诈骗正犯行为的紧密程度等客观行为维度的情况仔细甄别,判断到底是单独构成帮信罪还是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二)主观罪责维度的差异

在主观罪责维度上,诈骗罪共犯与帮信罪正犯有着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明知的程度层面。

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二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对于具体实施什么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概括的明知,属于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网络黑灰产业链下游环节的行为人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时,仅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模糊地认识自己是在为某项犯罪活动进行帮助,对他人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要行为人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可,不用清楚到底是电信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等具体罪名,也无须对上游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属性有所认识,只要对上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可能性 “明知” 就行。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在进行一些资金流转操作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便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即便不清楚具体是何种犯罪,也可能构成帮信罪。

然而,诈骗罪共犯要求的则是确切明知,即明知必然,需要行为人明知上游实施犯罪的具体罪名,甚至与上游成员有具体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说,上游共犯行为人需明确被帮助者实施何种具体犯罪行为,明确上游犯罪相关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等内容,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主要内容等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行为人深入参与上游犯罪tuandui实施的网络犯罪,与上游犯罪团伙形成一种长期稳定、不可割裂的关系。比如在某个案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参与其中帮忙设计诈骗话术、提供收款账号并协助转移资金等,对诈骗行为的各个环节都较为清楚且深度参与,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诈骗罪共犯中主观明知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诈骗罪共犯有着更严格的标准,这一标准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时,会考量其有无电信网络诈骗前科劣迹、银行卡有无因涉嫌诈骗罪被冻结、他人是否明确告知系用于诈骗犯罪、是否有同案犯指证,以及行为人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数量、次数及获利金额等主客观因素。当行为人的犯意联络无法查清或者行为人仅有间接的、概括的故意时,则通常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在认定不同罪名时,依据主观明知程度的差异所秉持的谨慎区分原则,旨在准确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符合其罪责的定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五、帮信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与上游犯罪关联性(一)基于上游犯罪未查实的无罪辩护

在帮信罪案件中,当上游犯罪无法查证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时,律师可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的成立是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上游犯罪未查实,那么就不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例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帮信罪入罪门槛,其 7 类情形前提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帮信罪成立,尚需行为人具有 “明知” 的主观心理状态,《2020 年会议纪要》以及《2022 年会议纪要》也进一步明确帮信罪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需达到犯罪的程度。

辩护律师认为只有在上游犯罪被查实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有可能被追究帮信罪的刑事责任。不过,也存在特殊的推定情形,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解释》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标准 5 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对照《解释》第 2 项至第 4 项的规定,在有的案件中若无法查实上游犯罪,但是支付结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 25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犯罪成立。

实践中也不乏因上游犯罪未确定而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例。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其将电话卡、银行卡交给上游,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但是若上游犯罪未查实,或不能依法推定,刑事案件中仅凭被告人供述是不足以定罪的,属于无罪情形。还有部分案件,无法认定下游犯罪的具体行为人,下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检察院便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在上游犯罪未查实情况下,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及重要性。

(二)其他无罪辩护要点在上游犯罪认定中的应用

除了上游犯罪未查实这一情况外,像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帮助行为未达情节严重情形、主观不明知等其他无罪辩护要点,在涉及上游犯罪认定环节时也能发挥关键作用,助力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从犯罪数额角度来看,如果提供帮助行为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那么就不符合帮信罪 “情节严重” 的入罪条件,自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例如,出卖、提供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结算支付没有达到涉犯罪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或者转入流水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情况,就不符合相应入罪门槛。

在帮助行为方面,若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诸如未参与倒卖银行卡的实际过程,未获取经济利益,没有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帮助的,同样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因为帮信罪客观上要求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相应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才行,缺少这些关键要素,就难以认定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的 “明知” 更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倘若无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对于明知的认定只是一种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没有相对具体的认知,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结果他人从事电信犯罪活动,但行为人获取银行卡时对方并未明确告知将用于犯罪,且行为人也确实对具体犯罪行为不明知,这种情况下律师便可围绕主观不明知来进行无罪辩护。

总之,这些无罪辩护要点在涉及上游犯罪认定时,需要律师综合考量、灵活运用,仔细审查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和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无罪结果。

六、总结与建议(一)对帮信罪上游犯罪认定及无罪辩护的总结

在帮信罪案件中,上游犯罪认定以及无罪辩护问题是极为关键且复杂的部分,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过程。

首先,从帮信罪上游犯罪认定来看,其涵盖了多种常见表现形式。比如非法买卖 “两卡” 行为,这在帮信罪起诉案件里占比颇高,成为上游犯罪实施的重要助力,众多不法分子借此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转移等便利,不少在校学生、行业内部人员受利益诱惑参与其中,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与金融秩序。另外,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不容忽视的形式,部分科技公司从业者以 “技术中立” 为借口,为犯罪活动开发黑产软件工具、提供 GOIP 设备等,使得网络犯罪愈发隐蔽、复杂,难以被察觉和打击。

而在主观 “明知” 问题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要求是基于客观事实体现的确定明知,同时司法解释也列举了诸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等多种可认定 “明知” 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仅凭单一客观情况往往难以确凿认定 “明知”,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供述、客观行为表现、交易情况、获利情况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多方面因素,谨慎做出判断。

再者,帮信罪与上游共犯在客观行为维度和主观罪责维度上均存在差异。客观上,帮信罪的帮助行为相对更为宽泛且有一定独立性,法定刑设置相对较低,与上游共犯的帮助行为在紧密程度、关联性以及从属性等方面有着不同;主观上,帮信罪行为人的 “明知” 属于概括明知,只需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而上游共犯要求的确切明知则需对具体罪名、犯罪行为方式等有明确了解。

关于无罪辩护要点与上游犯罪关联性方面,当上游犯罪未查实,不符合帮信罪犯罪构成时,律师可据此做无罪辩护,不过存在特殊推定情形需加以注意。此外,像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帮助行为未达情节严重情形、主观不明知等其他无罪辩护要点,在涉及上游犯罪认定环节时同样关键,律师需综合考量、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总之,帮信罪上游犯罪认定及无罪辩护涉及诸多细节和复杂情况,需要律师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准确把握,这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公正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给帮信罪律师的实践建议

对于处理帮信罪案件的律师而言,在应对上游犯罪认定及无罪辩护时,以下实用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全方位收集与上游犯罪相关的证据。比如针对非法买卖 “两卡” 的案件,收集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办卡信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以证实 “两卡” 是否确实被用于上游犯罪活动;对于涉及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要收集技术fuwu合同、软件代码、设备使用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邮件或聊天记录等,证明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明知对方用于犯罪。同时,要关注能体现当事人主观 “明知” 或 “不明知” 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过往经历、认知能力、是否有监管部门告知记录、交易价格及方式是否异常等方面的证据,从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知晓上游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二是法律条文运用要点上,需把握帮信罪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深入理解帮信罪中 “明知” 的具体内涵、上游犯罪认定的前提条件以及无罪辩护的各类情形对应的法律条款。比如明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信罪入罪门槛以及 “明知” 认定的相关条文,准确运用 “情节严重” 的具体标准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追诉条件。并且,要善于对比帮信罪与上游共犯在不同维度的差异规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避免出现罪名认定错误的情况。

三是在案件分析过程中,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仔细审查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判断是否确实达到犯罪程度,若存在未查实的情况,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合理判断能否进行无罪辩护。同时,对涉及无罪辩护的其他要点,如犯罪数额、帮助行为情节、主观明知程度等方面,要逐一核对分析,查找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和有利因素,为当事人制定有利的辩护策略。

四是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类案裁判规则。通过学习不同法院对类似帮信罪案件的判决思路和考量因素,了解在不同情形下对于上游犯罪认定以及无罪辩护的司法倾向,从而在办理自身案件时能够更好地把握辩护方向,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总之,帮信罪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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