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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代办公司注销_小规模公司注销_代办公司注销流程

发布:2022-08-01 12:05,更新:2024-11-25 08:00



按笔者一向的思路,有一个与财税相关的新文件出来时作一个处理实务工作的财会人员,首先需做一个是与非的判断,看看这个文件在你处理所在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时是否可能会用得到?得出——有用这个判断后再做更加细节的浏览,这是比较经济的做法,否则政策千千万目前又处于改革期,财务人员会把自己累死!这个观点在此前的文章——一个合格的财务人员应当掌握那些财税知识?中已经表明此处不再赘述。

所以先看适用条件,文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做了规定,先看看适用253的正向条件:

一、适用条件→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①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

②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

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看了这三条后你是不是已经觉得这个文件看上去很美,实则很骨感?其实这个适用条件也解释了公司法中为什么注销和合并流程要比分立的流程更复杂,因为这里有一个两难的问题。各位都知道,咱们国家目前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所以如果个人欠你的钱,咱们可以一直追到这个人入土那,让他一毛钱也没办法留给其后代(实务中注意时效问题)。这也是适用简单注销的实体中“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的天然原因,咱们可以去找这类企业的投资人,追到他入土的那,投资人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所以注销时这类企业清不清算其实问题不大,找和尚不找庙。

但公司则不行,公司注销相当于法律上的死亡,如果这个公司按法律规定的走完流程并注销,公司就在死亡了,以公司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结,此时债权人是无人可找的!你的债权人——公司已经死了,而公司背后的法人与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主体(公司是拟制的人其背后一定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所控制的,也就是咱们说的投资人),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投资人以其认缴出资公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也是为什么目前实务中公司制比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受青睐的原因之一。

但到这里各位也能发现一个问题,债权的人权益要如何保护呢?如果对此不加以重视,公司有限责任的特点终会使这个制度走向死亡,因为没人愿意与公司做生意。所以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并在2008年出台了法释【2008】6号,这个司法就是为明确公司清算问题,开头就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此咱们不展开这个问题了,因为本文并不是要说如何清算的问题。

所以咱们在适用简单注销的正面条件里还看到了②、③两项:“未经营或债权债务已结清”,这样走简易程序就不会同公司法里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规范的清算程序相背离。

分析完这个正面条件估计已经死掉一大片!不适用情况,反向清单。

二、不适用条件(之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①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④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⑤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⑦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注意,对于走过司法程序的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适用简易注销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公告阶段及申请阶段。

在此流程中注意几个问题:

1、这是总局文件中的流程,各地在执行有可能有所变化,所以明确能适用此流程的企业还需要关注当地工商局文件;

2、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简易程序下提供资料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注意: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3、注意《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承诺书中都承诺了什么: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是不是看着很眼熟啊?这不是适用条件了不得适用条件里列出的条款吗?咱们再来看看本文中提到过的法释【2008】6号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两相对照再想想笔者此前关于股东有限责任问题的表述,你就会发现这个简易程序看上去简,实则是充分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规制了实务中可能会有的骗取注销的情况。

首先,适用条件很严格;其次,充分的公示;再次,通过承诺书加重了投资人的责任,一旦出现骗取企业注销的情况,债权人随时可以去找投资人,有效维护其权益。

所以在实务中,对这个文件的操作如同笔者此前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分析,如果操作都不存在歪念,这个文件自然是好的,简化程序吗。但如果操作都抱着不正当的目的,那这个文件对于你来说不是个馅饼而是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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