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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4-04 18:39,更新:2024-05-12 08:00



(一)名称预先核准

1、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场所办理属本级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就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了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视为新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六十天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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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的,当场予以受理,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爱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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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工商户登记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场所申请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受理通知书》和《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所)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再呈报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登记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4、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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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对于不符合管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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