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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发布:2022-03-08 15:17,更新:2024-05-01 08:00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该办法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提出里具体要求。敬请参阅。  信息参考: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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