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开启刑事辩护工作。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严重后果,他们需要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凭借其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阅卷权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律师的 “阅卷权”,由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阅卷权的批准方面,律师作为辩护人无需办案机关批准,而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阅卷时间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在此之前不可以阅卷。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3 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 3 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阅卷内容为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阅卷方式包括复印、扫描、拍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阅卷地点跟着案件进度走,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复制只收工本费,对于法援律师应减免。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如果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在检察院查阅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三)会见和通信权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细节。如果辩护人是律师,那么可以直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如果辩护人是其他身份,那么则需要事先经过法院、检察院许可才能进行会见、通信。虽然律师会见、通信不需要法院、检察院的同意,但是其在会见的时候需要带好 “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由看守所安排,安排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同时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也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2 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 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 1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 3 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对于特殊案件,会见权行使也会受到限制,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此类案件受限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不得被限制的。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这个规定主要考虑侦查阶段证据还不够稳定,容易影响案件的动向。
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 3 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是如果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四)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非辩护人身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他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五)发表意见权律师在各个阶段有权发表对案件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申请取保候审权律师可根据情况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仅有辩护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权。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当强制措施超期,律师有权要求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
(八)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确保律师及时知晓庭审安排,做好出庭准备。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迟在开庭 3 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九)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在庭审中,律师可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申请,并展开辩论。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十)拒绝辩护权若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十一)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可代被告人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如果辩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不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二、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义务(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的义务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的材料和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这包括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有力的辩论和证据展示,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会见权、通信权等。例如,当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三)不得违法违规的义务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串通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持职业操守。任何故意歪曲事实、制造假证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法治秩序。例如,律师不能为了帮助被告人脱罪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证据,也不能与被告人串通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四)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对于这些信息,律师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例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律师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病历、家庭情况等,也应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
(五)遵守监所规则的义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监所的各项规定。这不仅是对监所管理秩序的维护,也是确保会见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例如,律师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会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监所。同时,要遵守监所的安全规定,确保会见过程中的安全。
(六)遵守诉讼程序的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出庭参加庭审。这是维护司法秩序、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例如,律师要遵守法庭的纪律,不得在庭审过程中随意发言、干扰庭审秩序。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辩护,不得违反诉讼程序的要求。
(七)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维护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例如,律师在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交流时,要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辞。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