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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涉嫌诈骗罪案获缓刑判决|犯罪|罚金
一、邯郸诈骗罪案概况

诈骗犯罪在邯郸地区时有发生,涉及多个领域和不同情节,给受害者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制裁和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

从普通诈骗到特大诈骗,邯郸的诈骗案件类型多样。其中,电信网络诈骗尤为突出。2023 年,邯郸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万人发案率为全省低,防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这得益于市公安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组织各联席成员单位全力开展打击治理工作。例如,在对 “4.10” 虚假贸易诈骗案涉案团伙开展集中抓捕行动中,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 47 名,捣毁诈骗窝点 15 个,扣押冻结现金、资产共计 1000 余万元,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此外,邯郸还存在以办理入学为由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史某等人以推荐学校、办理入学等名义,在 6 个月的时间里诈骗 200 余名受害人 800 余万元。他们分工明确,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收取高额费用,诈骗钱款均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在邯郸涉县,还曾发生过一起女子引诱老光棍伪造矿难冒领赔偿款的案件。一个名叫张伟兰的女子领导的 21 人犯罪团伙作案 3 起,诈骗金额高达 185 万元。他们以残忍的手段杀害矿工,制造矿难假象,从矿主手中骗取巨额赔偿。

同时,邯郸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还包括网络shuadan诈骗、冒充型诈骗、网络贷款和网络投资类诈骗等。2018 年,网络shuadan诈骗在邯郸市连续两年为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案件,网络贷款、网络理财类诈骗比去年大幅度增加,网络购物类诈骗翻新多种诈骗手法。2022 年 7 月,网络shuadan诈骗、冒充电商、银行客服诈骗和冒充公检法诈骗等类型在邯郸市呈高发态势。

这些诈骗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打击诈骗犯罪,邯郸市公安局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多警种协同配合、建立合成作战机制、开展专项攻坚行动、加强警企数据融合、完善漫游地打击治理工作机制、开展预警劝阻等。同时,还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识骗防骗能力,发动全民参与反诈,全力打造邯郸反诈新格局。

二、典型案例分析(一)获缓刑判决案例

案件背景:在邯郸地区,刘某某经营一家彩票店,被害人崔某某经常在该店购买彩票。为方便购彩,崔某某在微信告知刘某某要买的号码并转账,刘某某出票后拍照发给崔某某。起初刘某某如实出票,但时间一长便动了歪心思,只出一张低价彩票,用修图软件修改照片上彩票的倍数和金额发给崔某某。至案发时,刘某某共诈骗崔某某 3 万余元。

律师作用:在本案例中,虽然未明确提及律师的具体作用,但可以推测刑事律师可能在以下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首先,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刘某某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缓解其焦灼情绪,给予心理安慰。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深入了解案情,查阅或复制涉案案卷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刘某某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例如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可能成为争取缓刑的有利因素。后,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充分进行法庭辩论,为刘某某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本案例中,刘某某诈骗金额为 3 万余元,属于 “数额较大” 范围,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体现了刘某某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男子被控 “诈骗” 获缓刑后国家赔偿案例

事件经过:河北省武安市的韩先生在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监视居住,几天后被刑拘、逮捕。期间,他的个人资产 136 万元被当地警方扣押,2013 年 9 月这笔扣押款被警方直拨给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 年 6 月 26 日,武安市人民法院认定韩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 “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为由,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18 年 3 月 6 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韩先生无罪。无罪宣判后,韩先生多次追要 136 万扣押款,法院称因韩先生和第三人有分配协议,早在 2013 年就将扣押款划拨给了第三人。此后,法院虽觉得不妥向第三人追讨,但因第三人已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难以追回。

争议焦点

赔偿金额的计算:韩先生申请国家赔偿总额 415 万,但武安市法院只支持约 18 万元。韩先生对法院以监视居住 8 天折抵限制人身自由 4 天计算赔偿有异议,认为不对。同时,他认为武安市法院决定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只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12.67%,明显低于国家标准。

扣押款的处理:韩先生提出 “返还扣押款 136 万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68 万元” 请求,法院以 “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为由予以驳回,理由是韩先生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及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而韩先生认为,法院不经他同意直接将扣押款划拨给第三人不合适,且协议并非他当时真实的意思表达。

法律启示

司法程序应严谨规范,确保判决的准确性。本案例中,法院两次因 “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发回重审,终改判无罪,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准确认定事实,严格遵守诉讼程序,避免因错误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赔偿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在本案中,韩先生对国家赔偿决定存在诸多异议,反映出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金额计算、证明材料要求等方面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地方,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扣押款的处理应更加审慎。法院在处理扣押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划拨给第三人。同时,一旦发现错误划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款项,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一)邯郸对诈骗的量刑标准

不同情节的量刑:

在邯郸地区,对于诈骗犯罪的量刑主要依据诈骗数额以及其他情节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认定,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邯郸地区,目前暂未有明确公布的不同于一般标准的具体数额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如果诈骗行为具有特定情形,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罚金规定:

在邯郸地区,诈骗罪的罚金确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当前我国罚金惩罚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首先是未具体规定罚金数额的情况下,成年人的小罚金应当至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其次是针对特定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金数额;后是以违法所得或者犯罪数额作为基准,并在此基础上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对于未成年人的罚金刑罚,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是罚金的低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元。

在邯郸地区对诈骗犯罪判处罚金时,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具体的罚金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诈骗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例如,在一些诈骗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可能会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

(二)诈骗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诈骗未遂的构成要件:

在邯郸地区,诈骗未遂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虽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诈骗未遂。

例如,某人以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但在对方尚未交付借款时被识破,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诈骗未遂。在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案情和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诈骗未遂。

从轻处罚情节:

在邯郸地区,对于诈骗未遂的量刑,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诈骗未遂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较小。

具体来说,如果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既定的数额标准,即使是未遂状态,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诈骗罪。但在量刑时,会考虑未遂的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在一些诈骗数额较大的未遂案件中,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未遂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也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四、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没有被害人是否构成诈骗

分析判断标准:在判断没有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若没有具体的公私财物被侵犯,很难认定构成诈骗罪。例如,一些行为虽然具有欺骗性质,但如果没有特定的财物所有权人受到损失,就不能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即使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且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但未能确定具体的财物受损对象,也难以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对比:假设有两个案例,案例一,甲声称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吸引了多人参与,但终没有任何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不能认定甲构成诈骗罪。案例二,乙以虚假理由向一家企业借款,但在款项尚未交付时被识破。虽然没有实际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乙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若企业交付了借款,就会有明确的被害人。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乙构成诈骗罪,因为终没有实际的公私财物被侵犯。

(二)发现诈骗后的报案流程

报案地点:在邯郸发现诈骗行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具体可以是案发地所在的派出所或者邯郸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如果是电信网络诈骗,

所需材料:报案时需要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有损失物品的,提供所损失物品的特征描述或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犯罪嫌疑人身份资料,如姓名、联系方式、可能的住址等;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三)涉嫌诈骗罪的财物追缴问题

依法追缴情形: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应当依法追缴。例如,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明知该款项是诈骗所得仍接受,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追缴该笔债务款项。

善意取得不予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例如,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购买人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是诈骗所得,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完成了交易手续,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追缴该物品。这是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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