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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及形式要求(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在刑事案件中,以下几类主体拥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权提出申请。他们作为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于自身情况以及案件走向为了解,如果认为自身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可以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争取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被羁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的权益以及正常生活。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法定代理人是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通常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角度出发,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样具备申请资格。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例如在一些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或者成年子女,考虑到家庭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便可以向相关机关递交申请。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能够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进而通过合法的途径,代犯罪嫌疑人向对应的机关提出申请,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二)申请需采用的书面形式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保证申请流程的规范性以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般来说,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有着相对固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在首部,需写明标题,通常居中写 “取保候审申请书”;紧接着要注明申请人的身份,如果申请人是律师,要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等信息,清晰表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背景,方便相关机关知晓申请来源。

正文部分,首先要明确申请事项,即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然后重点阐述申请理由,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具体事由,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详细说明。若有保证人的,还需写明保证人身份,涵盖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方面内容;同时也要写明保证事项,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内容,且写明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时,保证人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尾部方面,要注明致送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正处于哪一个阶段,如果是侦查阶段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如果是审判阶段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后,申请人、保证人要签字,如果是律师代书的,还需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不用写保证人相关内容。总之,严格按照书面形式要求来撰写和提交申请,有助于相关机关准确、高效地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流程(一)受理申请后的答复期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 7 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这一明确的时间限定,旨在保障申请人能及时得到反馈,使案件后续流程可以有序推进。比如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后,相关机关便会依据规定的流程,在 7 天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而给出明确的答复。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超过了这个期限未答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者进行询问督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决定取保的审批及相关文书

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经过相应层级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会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这两份文书十分重要,《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对决定取保候审这一事项的正式书面凭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则是后续执行取保候审相关要求、规定的重要依据,会送达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据其内容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例如在某个盗窃案件中,经过审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后,相关的决定书和通知书会及时出具并流转到对应的环节,保障整个取保候审程序顺利开展。

(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方式

倘若经过审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时,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重要体现,申请人有权知晓为何申请未被通过,以便后续可以根据具体缘由,考虑是否补充相关材料、调整申请思路等。比如,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风险等不符合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一条件而未获批,申请人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尝试提供更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逃跑风险的证据材料等,再次进行合理申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司法机关采取其他合适的强制措施。

(四)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取保的情况

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在一些案件中,即便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主动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基于对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把握,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从案件办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以及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考虑,有必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便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例如在某些涉及轻罪且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稳定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案件里,司法机关为了避免过度羁押,同时也能保证后续诉讼程序正常开展,就可能主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其在一定限制下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等待案件进一步处理。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要点(一)执行机关及其职责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当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会负责具体执行相关事宜。公安机关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以此确认其知晓自身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之后,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和考察,查看其是否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各项规定,比如监督其是否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也要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的法定义务,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或者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要及时告知决定机关。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公安机关需要通知原来的决定机关,保障整个取保候审流程的规范衔接与顺利结束。

(二)遵守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多方面的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犯罪嫌疑人换了居住地址,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备。其次,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不能无故拖延或者不到场接受讯问等。再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像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证人说出实情是严格禁止的行为;也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保证案件相关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比如与案件相关的容易引发干扰侦查等情况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防止出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接触;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以此来保障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能顺利开展。

(三)保证金的退还机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还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也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而对于保证人来说,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在相应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等相关执行机关也会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但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会被区别情形进行处理,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同时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以此来维护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和案件办理的规范性。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期限规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发挥作用,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权益,又能促使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流程有序推进,避免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

比如在一些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相关机关需要在这十二个月内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以及审理等工作,不能无限制地延长取保候审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以及案件整体的公正性。

另外,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特殊情况,此时也适用取保候审。这是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司法公正等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避免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出现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现象,使其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在一定限制下等待二审结果,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五、取保候审的两种担保方式(一)提出保证人担保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提出保证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被取保候审人提出的保证人需符合一定条件,首先,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也就是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不然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很难保证能认真履行保证义务了。其次,保证人要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意味着保证人要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也要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不能仅凭保证人自己说有能力履行就认定,而是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

再者,保证人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像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就不能充当保证人,同时保证人也不能正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比如被关在戒毒所、看守所或者监狱等情况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后,保证人要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固定的住处便于其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而稳定的收入则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其一是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监督被保证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其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时,保证人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保证人违反了规定,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比如保证人与逃匿的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等情况,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保证金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交纳保证金也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关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有多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一是有一个起点数额,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在此基础上,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例如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 2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

保证金的交纳地点通常是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该专户交纳保证金,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保证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等。而要是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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